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9-09-10李红艳
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作为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的发挥势必会造成直接影响。本文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着手,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核算标准尚待明确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均于1999年发布,且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营模式也相应发挥了巨大的改变,尤其应该明确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原则及计提标准。目前,很多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这种核算原则对于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势必影响存款期每个会计年度利息收入的均衡计算,无法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权责发生制是其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支出不论是否已收支,均在发生期确认并记账,有利于真实反映各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但权责发生制之下收支类科目的应收应付计提标准尚未制订,如果任由各中心自己确定操作标准,会出现人为调整收支等混乱现象,必然会造成核算标准不统一。
(二)投融资渠道受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管理和运作的资金接近商业银行的规模,但在投融渠道和方式上都与银行有着较大的区别。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除保证正常提取和发放贷款所需备付资金外,个贷率较低的中心如有结余资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目前,人民银行尚无对住房公积金存款执行特殊存款利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无存款利率议价能力。相反,个贷率较高的中心,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贷款轮候时间长,同业拆借或资金统筹使用尚无制度可行。外部融资同样存在障碍,相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2.75%、5年以上3.25%来说,公积金中心不管是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融资,还是发行公积金抵押资产证券,都无力承担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费用。
(三)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存在争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3.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首先,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上各地存在很大差别,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按照上述两种标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但两种提取标准有着云泥之别,例如,某一公积金中心,2018年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20亿元,全年实现增值收益1亿元;2019年底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25亿元,全年实现增值收益1.2亿元,如果按照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该中心2019年度当年需要补提0.12亿元,风险准备金总额为0.72亿元;如果按照逐年保持贷款余额1%的标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019年度当年需要补提0.05亿元,风险准备金总额为0.25亿元,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目前,很多省份的公积金中心均按照贷款余额1%的标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低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大大削弱了公积金中心抵抗贷款风险的能力。如果按照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公积金中心风险防控能力,还有利于激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资金使用率和增值收益率。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存在一定的权属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来源于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孳生的利息,却承擔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责任,而这部分低收入家庭恰恰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一是增值收益权属存在争议,二是有悖于住房公积金互助的性质,权责利不对等,影响社会公平原则。
(四)财务管理模式不统一,考核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不利于财务数据的整合利用,不利于财务数据的运营分析,不利于财务人员的学习交流。
对住房公积金重要财务指标考核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考核措施,没有详细的奖惩机制。例如,增值收益率指标,该指标对一个住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来说至关重要,规模中等的公积金中心动辄资金上百亿,但增值收益率却仅在1.5%左右,甚至有的中心增值收益率不足1%,大量的资金缺乏科学合理的调配计划。再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指标,我省的考核标准为逾期率不高于0.15%,意味着20亿元的贷款余额,只要出现300万元逾期贷款即为超标,给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带来巨大难度。
三、解决住房公积金中财务管理问题的策略分析
(一)尽快修订出台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距今已过去整整20年,对当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也在情理之中。首先,尽快有针对性地修订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统一性、指导性、可行性和适用性,明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收入和利息支出科目的计提标准,便于财务人员统一执行。其次,应尽量使用统一的财务核算软件,便于对财务人员的统一培训和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
(二)适当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政府应该正确规划管理目标,致力于扩大资金的投融资渠道,实现资金高度集中化管理。建议国家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等低风险债券,对住房公积金大额存款实行差别化利率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行业内外融资制度,例如利用提高资金集中管理化程度,制订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资差别化利率等操作性强的措施,尽可能地提升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出现资金使用严重不均衡的现象。
(三)改进增值收益分配方向和侧重点
公积金中心在定位、管理运作和风险承受能力上均不同于金融机构,但却承担着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个人贷款呆坏账损失风险。首先,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侧重于优先考虑提高中心的风险防控能力,明确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统一按照60%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其次,随着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应考虑对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上有所倾斜,提高中心信息化管理程度。最后,可以考虑提高对职工个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利率,使缴存职工利益最大化。
(四)统一财务管理模式,健全考核制度
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明确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目标以及标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力和质量。一方面,可以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数据的完整、统一和实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利用水平。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获取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进一步强化了监管职能。设置科学合理的财务考核指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重点针对增值收益率、个贷逾期率等关键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出切合實际的奖惩机制。
四、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还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晖霞.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6).
[2]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的思考[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1(4);22-24.
作者简介:
李红艳,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肃嘉峪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