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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困境与出路分析

2019-09-10胡家铭

青年生活 2019年35期
关键词:出路互联网金融困境

胡家铭

摘要: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依托在互联网技术与实体金融的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是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产物,对于促进经济流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文中,笔者将对当前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困境做出分析,并指出其发展的出路,望所述,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有些许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困境  出路

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势头正猛,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阻碍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解决限制其发展的因素,将是值得深思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困境

1、脱实向虚引发金融风控难题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互联网金融使人与人的社交关系转变为人与机器、人与数字界面的交互关系,这赋予其诸多虚拟特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导致虚拟金融迅速膨胀,与之相对应的实体金融日趋低迷,由此衍生了诸多矛盾。从经营模式看,互联网金融以虚拟金融服务或产品销售为核心,这表明其并未脱离金融的本质,而仅仅转变了金融业务实现方式,导致交易过程中金融自身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各重风险并未消解,反而更趋复杂。从发展模式看,互联网金融领域所积聚的虚拟风险、监管套利风险、技术依赖风险愈加突出,金融风险总量、增量持续上升,加上金融业自有的负外部性等特征,一旦内生风险爆发式积累,一方面会导致风险在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间产生共振效应,波及实体经济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会使资金空转、监管套利等虚拟风险溢出,继而衍生为系统性风险,一旦超出阈值将使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2、一元治理模式衍生垄断怪象

自2016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式步入了合规管理阶段,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仍以行业监管机构为唯一治理主体,以动态密集监管为单一治理手段,如此一元治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金融风险敞口,但也引发了一系列垄断怪象。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因暗含政府信用背书,机构自身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强,与监管机构间利益关联密切,因而监管中存在显著的保护偏向;另一方面,出于保护金融安全的动机,监管机构以“风险整治”之名取缔大批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未能经得起整改的良性中小平台,仅仅留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龙头作为业态代表,如此“一刀切”式的严厉监管,导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环境逼仄,同时行业协会又维系了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龙头的垄断格局,两大因素叠加呈现出“新的能倒”而“传统不能倒”,以及“小的能倒”而“大的不能倒”的垄断怪象,也使互联网金融一元治理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遭受质疑。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出路

1、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

互联网金融要想长远发展,必须遵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要义,特别是在监管趋严、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要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其一,依循真实需求原则,深入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要面向实体经济真实需求,特别是融资需求,避免过度杠杆化。一方面,通过把控资金流、信息流,帮助中小微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达到降低成本、解决产能过剩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构建多维服务场景,拓宽服务领域与范围,切实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与未来各产业的产融结合,加快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的深度融合,在服务科技、信息等实体经济的同时,促进自身良性发展。其二,秉持稳健发展原则,高效规避金融风险。要以传统金融产品为主,依循债券、股指、股票、利率、信用衍生产品的次序,谨慎推出组合复杂、营销链条冗长、定价困难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防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化。还要构建信息披露及其评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明晰基础资产最低数量、地域分布、信用风险分布等要求,制定诸如现金流支付顺序、利息本金分割等产品结构标准,完善各类风险缓释要求,并对基准利率选用、衍生产品禁用、杠杆使用限制加以规定,以有效规避内生风险。

2、坚持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制共治

针对一元治理模式的弊端,要注重引入法律规制,形成二元共治新格局,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其一,把握“适当性”原则,坚持“适度宽松”的监管基调。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涉众性、普惠性与草根性,针对其监管要把握好度,将监管重点聚焦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等层面,在保障市场实质公平的前提下,确保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其二,秉持“谦抑性”原则,构建“审慎严密”的规制机制。关于一元治理模式所衍发的垄断怪相,要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垄断特点,建构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以司法案例为参考、以法律解释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制体系,一方面通过推行试点,深入发掘互联网细分业态市场结构特点与发展状况,探索行之有效的垄断规制方式;另一方面,針对涉嫌垄断的机构与经营者,要以软法柔性规制为主,辅以硬法强制规范,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竞争。

结束语

综上,虽然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依然存在金融风控难题、一元治理怪象等情况,但笔者相信,只要相关政府部门与企业共同努力,坚持服务实体与防控风险并重,坚持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制共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势必会以更好的姿态发挥其社会经济功能。

参考文献

[1]王晓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之路[J].人民论坛,2019(9)

[2]薛飞.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J].湖北社会科学,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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