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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2019-09-10宁善威

青年生活 2019年36期
关键词:完善问题

宁善威

摘要:社会救助,是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无偿给予资金或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弱势群体的重要方式。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导致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都没有权威性的制度依据,各地按照各自区域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较大、制度规定不具体、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问题;完善

一、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我国现有的救助制度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目前,此项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为主要任务,以灾害、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项目为次要任务的社会救助体系制度。此项制度与保险制度互补,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制度保障以外的零收入、低收入、無保障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每个方面的存在都有其无法撼动地位和不可取代的作用。

社会救助法制制度,不仅可以满足救助贫弱公民需求,也能保障公民平等生存权利,体现出政府和救助部门的工作的实效性和公平性。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政治和谐安定的核心和标志,和谐稳定的社会重要标准是衡量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和突出问题

(一)立法理念相对落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想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要有基本理念,这是立法的根源。国外的社会救助在发展过程中,立法理念经历了质的的转变,早已不是施舍和慈善行为,而是在生存上是人人平等的一项权利。而我国绝大部分人在社会救助的理念上仍然保留着传统的施恩的思想。我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综合国力壮大逐步以后,社会救助也越来越多地融入到大众的生活中。人们对社会救助有了一些理念上的改观。但是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制度本身没有给出明确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就事论事,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

2.社会救助制度标准存在地区差异。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农村的社会救助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仍然不够充分。第一,救助范围不能在农村全面覆盖,不管是哪一方面的救助,救助对象只是一部分人。第二,保障金额和申请条件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救助的标准更低。这主要是受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区性生活水平的高低的影响。第三,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为主,农村的公民对于先发所规定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大部分不能得到,只有部分农村群众可能得到救助。第四,农村长期以来没有属于农村的专门的救助法律,而是依据地方的政策上传下达,所以救助程序不明确、不规范。

3.社会救助的实施和监管机制薄弱。

在社会救助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执行部门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以解决贫困受灾人民的温饱问题和基本生活需要,以保证我国居民的生存的基本权益。这就有赖于政府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撑。但是在条款中,并没有确定哪一级的政府财政部门应承担此项任务,在社会救助实施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资金短缺、救助物资不及时、供给短缺等情况。在社会救助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救助金和救助物资去向不明,被救助人虚假上报材料等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社会救助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得不到有效救助。

三、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创新立法理念

救助的根本意义和目标,是支持困难群体自力更生,促进全国人民群众的生活平衡发展局面,生存为本,逐渐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仅仅满足贫困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而是通过救助措施使受救助人群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促进全社会的全面发展。救助的方式也不仅仅局限于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而是找到自我生存空间,实现自我价值,提高受救助人群的生活技能,提高自我生存的能力。只有在社会救助正确理念的指导下,才能将法律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引领向合理规范发展的轨道,才能发挥其根本的意义和潜在的作用。只有明确了基本的目标和理念,才能出台和完善社会救助律法法规。

(二)缩小社会救助标准的地区差异

完善农村生活保障和救助制度,逐渐缩小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差距,制定和补充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短期来看可以帮助一部分村民解决温饱问题,长期的来看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要增加农村低保补助金,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低保范畴,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政策。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合作医疗及保险制度的衔接,并对无能力承担过高医疗费用,无法正常生活的居民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提高农村贫困儿童的救助标准,保障贫困家庭儿童和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

(三)加强执行力度并完善监管机制

对于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执行和长远积极的发展,都离不开财政方面的有力保障。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财政收支及分配情况,由省市级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来承担社会救助资金的主体,县级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救助对象的确定和救助过程的实施及跟踪了解。这种分工是保证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同时,要加大社会救助的违法惩治力度。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扩大宣传,要将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彻底贯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实践中如果发现有救助机构或者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贪污、私吞、挪用救助金或救助物资的现象,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虚报救助材料、不符合救助资格等情况还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并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及救助福利,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诈骗罪”进行刑事问责。

参考文献

[1]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年第10期:18-22.

[2]谈志林.新时代社会救助:问题与路径[J].民主与科学,2018年06期:29-32.

[3]蒋梧真.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及其维度[J].法学家,2013年第6期:8-11.

[4]王士心锁罗曼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J].人民论坛,2018年32期: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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