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研究
2019-09-10罗枫
罗枫
摘要:民事案件在诉讼的过程中会出现因为制度不足,导致出现民事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出现民事恶意诉讼也不仅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同时也会因为诉讼的行为以及监督程序不到位,也会出现民事恶意诉讼的情况。为此,本文即将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提出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相关制度,从而预防和减少民事恶意诉讼的发生频率。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
近几年来,我国民事恶意诉讼事件不断发生,而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上主要就是通过程序法来进行控制,但是因为民事恶意诉讼所出现的事件居多都是复杂多样,而且很多恶意事件的隐蔽性比较强,法院在审理这一种案件的过程中,很难有效的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的必要性
1、准备程序不完善
民事案件在诉讼的过程中,其在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这个时间段,其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院等都需要为开庭做出相应的准备,其中包含诉讼的相关活动以及相关的行为。其一,准备过程中的工作是保证庭审能够顺利进行的主要依据,因为在开庭之前,相关当事人需要准备事件有关的文书,而且法院也需要提前告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1]。但是在我国各地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之前的准备程度有很大的不同,法院中有经验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会简化相应的准备工作和程序,但是很多刚刚上任或是上任时间比较短的法官则需要做好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庭审工作正常进行。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诉讼程序,很多民事庭审都在进行常规的流程,如:提问、回避申请等,只有在事件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中才会进行证据的交换。除此之外,在民事案件中针对原告的诉讼情况都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立案的证据审查不严格。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民事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要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获得非法的利益,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过程中,会直接导致其他人受到权益的损失,恶意诉讼的过程中其程序表现出了不严谨性和不正当性,在恶意诉讼发生之后很多诉讼人以及涉及人员都会通过和解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法院主要也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结案[2]。相关检察院主要是针对法院所判决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裁定,并不会对案件的经过和调解的方式以及内容进行监督,除非在调解过程中其行为或是利益关系涉及到了社会利益或是国家利益的时候,检察院才会对其进行监督;但是当第三方收到民事恶意诉讼的时候,则不能够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当诉讼双方人出现恶意串通所出现的民事恶意诉讼的时候,其正常通过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且法院也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判决,其一切都是合法的范围内,检察院则不能够提出抗诉。所以不难看出,当民事恶意诉讼出现侵害的情况,检察院则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
二、民事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措施
1、规范行为
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之后,其将信用原则作为了诉讼的依据,这样便体现了在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上的一种法制提升。当民事诉讼行为产生之后,信用原则作为依据能够有效的提高诉讼的质量,但是在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是当事人出现违背信用原则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惩罚,这样导致信用原则在实际中缺乏一定的执行性,很多当事人并不能够很好的去遵守。所以,在规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样才能够促使人们在诉讼的过程更加重视自己的诉讼行为。
如:当出现当事人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向,想要通过正当的手段或是调解等对他人的利益进行侵害,则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依照其行为的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是拘留;若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需要依照情节轻重情况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方式能够直接引起社会的重视,同时也是对想要通过民事恶意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人给予一种警示,其在无形之中规范了诉讼行为。
2、完善证据标准
民事恶意诉讼的过程中,行为人都会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推动案件的进行,所以针對此类的案件,法院法官应该明确证据的标准,这样才能够让诉讼更加的公正。
如:李女士和秦先生是夫妻关系,两人与C是好友,李女士和秦先生在做生意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于是在2011年4月向C借款30万,在借款的时候并没有向C写任何的借款说明。在同年7月份,C要求夫妻两人补充欠条,于是夫妻两人出具欠条,明细如下:李女士欠C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之后没多久,C拿着欠条起诉了夫妻两人要求其共同偿还30万。在开庭之后,李女士和秦先生并没有否认借款的实事,但是两人却声称已经将借款还完,其还款的过程是秦先生邀请了同事与C三人约定某银行大厅还款C也撕毁欠条,所以债券和债务关系消失。在庭审中李女士辨认了欠条是真的,而秦先生表示在欠条撕毁的过程中,李女士并不在场,其也不知道李女士欠条的细节,所以认为C所撕毁的欠条可能是伪造的。秦先生表示当时在场的也有C的朋友D,当时C怕有假钞所以当场让秦先生将现金存入到其自己的账户,并在取出来之后付给C,之后C拿到钱便毁掉了欠条。夫妻两人为了能够证明还款此事,让当时一同去的同事作为证人,并提交了银行当天的存款明细,明细上表明当天有30万入账并随即全部取出,两人也申请了银行的视频作为证据。其同事详细的阐述了当天的情况,并表示没有看清欠条的明细。
随后法院根据证据提出结论,在案件中的被告双方中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法院判定夫妻两人已经偿还了C的欠款。而C的证据只有一张欠条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法院判定证据不足。所以C要求夫妻两人偿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驳回C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够通过被告人所提供的充分的证据,以及依照证据标准识破C的非法行为和目的,让C的恶意诉讼行为不能够实现。
结论:民事恶意诉讼在诉讼领域中的一种病态的行为,诉讼人通过伪造实事和证据的情况下,去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仅进是对司法的一种挑衅,同时也对法律权威造成了冲击。所以在针对民事恶意诉讼深入研究中得出,针对民事恶意诉讼,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诉讼程序,结合实际案例了解民事恶意诉讼案件的特点,从而通过完善证据标准,完善准备程序,规范行为人的行为等,遏制行为人的恶意诉讼,以此有效的打击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合理性[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2.
[2]罗书臻.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及阻却建议[J].人民司法.2015.11.
[3]张杰,宋莉莉.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研究[J].文化学刊.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