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律治理
2019-09-10彭幸
彭幸
摘要:众包物流模式是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在物流领域有机结合的典型范例,在同城配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众包物流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方面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导致其中的法律关系体系相对复杂。从我国众包物流的现状来看,伴随着这一模式的迅速发展,其所面临的多元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包括民事违约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物品验视、行政管理等问题。要突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行政、民事、劳动和刑事困境,必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逐步实现对众包物流模式的法律治理。具体而言,应加强众包物流行政监管,明确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机构,细化行政监管内容,建立诚信体系和信息保护机制,明确众包物流中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化管理和针对性侦查的方式防范众包物流中的毒品犯罪行为。
关键词:众包物流;“闪送”;物流监管;劳动关系;毒品犯罪
中图分类号:F25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19)04-0111-08
一、引言
自从“十三五”以来,我国快递业平均每年保持着100亿件的增幅。[ 1 ]2018年,我国快递业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114.1亿件,同比增长23.1%。[ 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趋向成熟,物流同城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不断刺激和加速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模式的繁荣。众包物流是基于共享经济思想和互联网平台,将物流配送服务工作外包给社会上闲置的不特定大众服务人员的一种物流模式。[ 3 ]这一模式的提出为解决终端物流配送资源短缺与市场需求波动造成的困境提供了创新思路。[ 4 ]它借助成熟的移动网络技术改变了传统的配送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的优点,被视为“互联网+物流”的最佳实践方式之一。[ 5 ]目前,国内从事众包物流的平台主要包括闪送、达达、蜂鸟、人人快递和京东到家等,而国外主要从事众包物流的公司有WunWun、Post mates、Manyhip和Zipments等。[ 6 ]这些众包物流平台大多针对同城的末端物流配送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同城物流的效率要求。然而与传统物流方式不同,众包物流在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同时也因其特殊性而面临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本文以此为背景,基于对众包物流中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和法律风险的分析,试图寻求我国众包物流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二、众包物流模式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众包物流的各类主体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且相互交织。具体而言,众包物流的参与主体之间主要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各类法律关系因众包物流模式的特点而呈现出主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
(一)众包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参与众包物流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物流平台企业和实际承运方、使用方(发货方和收货方)三方主体。以“闪送”为例,其所涉及的主体包括“闪送”平台企业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平台“闪送员”以及使用“闪送”平台进行寄收业务的发货方和收货方。众包物流的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与传统物流模式相比,众包物流模式的各方主体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首先,众包物流平台与传统物流企业有较大区别,其在物流中的法律性质也更为特殊。在众包物流语境下,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平台将原本由专业配送员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的配送任务经由众包物流平台形成信息共享,由企业之外的公众群体完成,实际承运人为不特定的配送员。因此其合同主体相对较为复杂,合同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7 ]此时,物流合同的主体到底是寄件人与物流平台还是寄件人与配送员,是普通的物流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对于发生违约行为后的追责有重要影响。合同的主体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不同,实际使用方的民事权益主张对象也随之改变。
其次,众包物流中的配送员成为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而言,物流企业通过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募快递配送人员,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但众包物流中执行配送任务的人员并非专职配送人员,而是通过较低的标准成为物流配送人员的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其招募条件较为宽松,而且不对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接单频率提出要求。例如,在“闪送”平台,仅需拥有手机、汽车或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即可通过手机软件验证成为“闪送员”,且配送员的“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区域自由不受限”①,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界定平台和配送员法律关系的难度。无论是从对接众包物流平台还是对接使用方的角度,众包物流的配送方都与传统快递行业专职配送员有较大区别。
(二)众包物流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众包物流领域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在权利义务内容上呈现出更加多元的形態。
具体而言,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众包物流平台与使用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使用方与配送员之间实际的运输责任承担比传统物流模式更复杂。其原因在于众包物流平台并不实际承担配送任务,而通过给使用方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招募配送员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相对于使用方而言,平台需提供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配送服务范围、保障配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对于配送方而言,平台要制定服务细则、提供充足订单及服务指引,并保障交易钱款到账。但众包物流平台在迅速增加配送员数量、允许其享有自由工作时长、工作地点和工作模式的同时,也压缩了配送员的民事权利,例如配送员目前并不实际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福利。与之相应的,这一用工形式使平台与配送员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刑事法律关系层面,众包物流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受到了限制。众包物流中配送员自主接单并运送物品,平台提供的验视和配送工具较少,依靠配送员个人的验视方式不足以审查寄送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由于缺乏相应的工具和手段,对寄送物品的审查义务不能保障很好地履行。事实上,众包物流使用方的合法寄送义务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利用众包物流方式寄送毒品的现象。
众包物流模式同样存在行政监管的内容差异。一是监管对象的特异性。众包物流模式与传统物流企业运营模式的区别体现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上,即通过招募配送员、构建配送信息交换平台、提供双方信息和物流追踪等发挥作用。因此其行政监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物流企业,而应包括物流企业和配送员。二是监管方式的要求不同。物流行业的行政监管通常包括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众包物流所采取的O2O模式需要更加多元的监管方式,这对行政机构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更大挑战,配送过程也成为监管内容的重要环节。
概言之,众包物流模式将配送任务通过互联网平台分包给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并由其对配送人员进行管理。这一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配送员与物流平台通过特殊的用工模式使彼此的民事、劳动法律权利和义务增加了新的内容。基于其特殊性,对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和刑事侦缉工作还需要提高针对性,更新对众包物流法律关系的认知,进而强化新型业务模式的法律监管。
三、我国众包物流面临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涉及众包物流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闪送”为例,其相关的司法案件数分别为1件(2015年)、10件(2016年)、46件(2017年)和87件(2018年)②,可见近两年来“闪送”相关的司法问题骤增且亟需解决。其中,以利用“闪送”平台运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的刑事犯罪案件、以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误工费争端为主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因配送延误、物品短少与损坏引起的民事合同争议案件为主。对其他众包物流平台的检索也显示出相似的结果,“蜂鸟”“点我达”“人人快送”“UU跑腿”平台相关案件的案件时间和案由比例与“闪送”相当,均呈现出2016年开始、2017—2018年案件剧增的态势,且以毒品犯罪、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民事合同争议为主要的案由。
(一)合同关系中的民事违约责任问题
目前,众包物流存在的主要民事法律风险为用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和时效性违约送达问题。一方面,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经济中的隐私泄露风险。不特定的配送主体与专职配送人员在客户隐私保护方面的意识存在差异,隐私保护有效性还有待强化。众包物流在比一般快递更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使用方的家庭住址、办公地点、样貌特征等隐私也更容易被记载。如果无法解决消费者普遍重视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将大大影响今后众包物流的推广。[ 8 ]另一方面,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模式在竞争中的主要优势是物流的时效性,但如广告用语中的“同城1小时速递”常常无法达成。较高的时效要求和实际运力不足的矛盾构成了潜在的合同违约风险。
(二)平台与配送员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
众包物流中平台与配送员的关系相对模糊,传统的劳动关系难以适应“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用工模式。[ 9 ]在众包物流中,平台和配送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难点在于二者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尤其是目前众包物流主要针对同城物流市场,配送员多采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非专业的交通工具,在较短送达时限的刺激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和事故赔偿、医疗费用承担等都意义重大。如果二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则配送员可以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反之配送员需独立承受较大的经济负担。但此类案件的劳动关系认定尤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平台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试图排除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二是配送员工作形式比较自由,难以判断二者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所应有的稳定性和从属性;三是配送员的收入性质模糊,平台所主张的“收益分成”是否为劳动报酬尚存争议。这些具体问题成为对配送员和物流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界定的难题。
实践中,众包物流的各方主体往往各执一词。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配送员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众包物流平台则极力否认。例如,“闪送”公司即在其闪送员注册环节以格式条款《闪送员合作协议》的方式表明二者之间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③而在司法案例中,法院对众包物流平台所主张的“合作关系”有不同的判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李某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④(以下简称“李某案”)中指出:“基于劳动法之性质,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目前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完全吻合的法定工时形式与其匹配,亦缺乏完全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如李某要求确定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基本权利。”因此,最终法院确认配送员与物流平台所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部分司法案例则否定了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例如刘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⑤、马某与某某、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⑥中,法院不支持“闪送”配送员与闪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这些争议涉及平台和配送员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从劳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
(三)专人直递中的毒品犯罪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统计,自2013年首次审结利用快递进行毒品犯罪案件开始,涉案毒品数量增长较快。[ 10 ]在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⑦,胡某、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⑧,鲍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⑨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次将冰毒等毒品贩卖给他人,并通过快递“闪送”的方式将其运送至吸毒者手中。對其他众包物流平台的检索也显示出相似的结果,涉及大量利用众包物流平台运输毒品的刑事犯罪行为。
与普通快递方式相比,众包物流寄递方式的特殊性使其存在更大的隐患,所暴露出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更加突出。具体而言,一是对运毒的事前监管较为困难。众包物流通常采取“线上下单、线下配送”的方式,且由专人直递,取消了分拣等环节,因此对其配送内容物的监管难以实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已经规定禁止邮寄违禁物品,并应实行严格的验视制度,但该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守。[ 11 ]二是众包物流模式加剧了毒品犯罪的查处难度。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交易方式越来越隐蔽,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 12 ]犯罪分子利用众包物流线上交易、线下交付的方式出售和接收毒品时常采用匿名方式,存在交易方式隐蔽、交易主体不清等问题。例如,通过“闪送”寄送和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平台留下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取件和送达地址也比较模糊,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困难。⑩三是众包物流模式运送效率高、流程可控性强,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其运送毒品的主观意愿更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数据显示,犯罪分子多选择配送效率高、时效快的物流企业;在2017年审理的18件案件中,7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了“同城1小时送达”的闪送,5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了顺丰速运。[ 13 ]事实上,利用众包物流模式运输毒品已经导致了较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司法部门、刑侦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应当积极防范相关毒品犯罪。
(四)行政监管缺失导致的行政管理难题
除已经显现的刑事和民事司法风险外,众包物流行业还面临着行政监管不足的问题。物流行业的共享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政府行政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一定的滞后性,当前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包物流的发展。[ 14 ]
其一,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机构不明确。我国对物流行业的行政监管采取多部门混合监管模式,分别由交通、邮政、物资、仓储等不同的主管部门管辖,容易导致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职能错位、沟通协调效率低等问题”。[ 15 ]尤其是以众包物流为代表的新兴物流模式不仅涉及线上与线下的配合,更关涉食品、药品等特殊物品的即时寄递,其直接监管机构以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关系还未得到明确。
其二,众包物流相关立法滞后。总体而言,我国当前的物流立法存在系统性和专门性缺失、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物流立法相对滞后等问题。[ 16 ]而且,现行物流法律法规未针对众包物流的特殊需求做出回应。例如,众包物流中违禁品、危险品寄送的规范化不足。众包物流采用的专人直送方式在减少物流中间环节、提高物流时效的同时也削弱了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于配送标的物的检查和管理不足,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形成了配送危险物品的潜在社会风险。另外,缺乏对配送员快递从业资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交通运输部2009年通过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规定,必须有相当比例的快递从业人员具有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而以“闪送”为例,出于业务发展的迫切性考虑,其招募配送员只需经过“下载APP—注册审核—简单培训—考核”几个步骤,且各步骤的要求极低。显然,在当前众包物流行业中还缺乏相应的准入机制。
四、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律治理方案
针对众包物流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不仅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提出立法建议,还亟需从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的角度提出行业发展的合规对策。对此,有必要以多元途径建立立法与司法、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协同机制,稳步推进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制化建设。
(一)加强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
行政机构的有效监管是促进我国众包物流模式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维护众包物流模式持续成长的重要推力。面对当前这一领域行政监管不足的局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机构,加强相关行政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商务部等部门对众包物流都有各自的监管权限,但各机构的监管权责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的要求,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而根据国务院在2018年公布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国家邮政局是快递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则在其相应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因此,各部门均应在众包物流等新型物流模式中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并进一步加强各机构之间的职能协作,针对众包物流主体和内容的特殊性进行有效管理。尤其要明确国家邮政局对众包物流平台的线上监管义务和对配送员的事中监管权限。
2.进一步细化众包物流行政监管的内容,提高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具体而言,对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进行监管的内容应同时包含资质监管和服务监管。资质监管必须明确众包物流平台和配送员的从业资质,服务监管则应注重对众包物流的服务水平、服务方式的管理,并采取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当前众包物流的配送员从业频次不一、培训不足、服务理念相对落后,众包物流行政监管更应注重对众包物流平台的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从业资质的限制和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的监管。
3.行政监管与物流行业监管相结合,确立物流行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除了通过物流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准入制度之外,还应加强物流行业协会的制度建构,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协同物流监管平台,建立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并提升配送员的服务意识,帮助配送员提高配送水平、减少配送风险。
(二)保护参与主体的民事权利
众包物流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时效性违约责任问题,且存在较大的信息泄露风险。而众包物流模式的迅速发展更加需要完善其诚信体系、责任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相关民事主体的权益。
1.众包物流应建立相应的诚信体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提出:“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具体而言,众包物流应建立相关诚信体制,健全交易规则并实行有效的信用评价制度。其诚信体系包含对众包物流平台、使用方和配送方三方主体的信用要求和追责机制。对于众包物流平台而言,在提供准确交易信息和制定合理的配送规则前提下,可以采取平台信用赔付和连带赔偿的方式确立其责任承担模式;对于配送员的失信风险,可以采取平台诚信监察、积分降级制、罚款和预赔偿、强制退出平台等方式,在提醒配送员依法配送的同时可通过平台财产锁定的方式为违约行为提供担保;对于使用方则采取预付款和注册信息验证等方法。同时,考虑到众包物流中的民事纠纷通常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在纠纷发生后可以采用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2.应做好使用方与配送方的双向信息保护。为了保护配送员和发货方、收货方的个人隐私,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平台在信息保护方面还需投入精力。在通过培训、普法等方式提升配送员个人素质的同时,可采取“隐私面单”“中间号”等多种形式保障双向信息安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但是,以上规定对众包物流等互联网经济中的信息保护还不够充分,除该行政处罚之外还应要求侵权方对被泄露信息者进行民事賠偿,并在情形非常严重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明确平台与配送员的法律关系
厘清配送员与众包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当前众包物流各主体间法律关系认定的首要任务,其关键在于甄别其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采用的是单一调整模式,只要按照现行认定标准判定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就应受劳动法的保护,适用劳动法中的所有规则;反之则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则。[ 17 ]
在众包物流中,尽管各方各执一词,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判定。首先,明确众包物流合作条款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闪送”等众包物流平台都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其与配送员是“合作关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但双方主体之间的格式条款不应排除劳动法律的强制适用。其次,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劳动关系认定主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进行。在配送员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参照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凭证予以认定。最后,在众包物流用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综合分析多种因素。考虑到众包物流平台配送员的随机性和差异性,在认定特定配送员个体与平台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结合该配送员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收入来源的稳定性等具体分析。例如在前文所述的李某案中,法院虽然确认了二者的劳动关系,但仍强调该案的认定“并不代表所有注册的闪送员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之间均具有劳动关系” 。若配送员进行配送的相关因素都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所应具有的从属性时,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无法得到支持。
(四)防范众包物流中的毒品犯罪
利用“闪送”等众包物流平台作为运输毒品的新方式,不仅增加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还暴露出我国快递行业建设中的漏洞。对此,应在加强众包物流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针对性。
1.加快我国快递实名制的进程。在利用“闪送”等众包物流平台运送毒品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多次利用平台注册和监管漏洞,填写虚假或模糊的身份信息和收货信息,扰乱毒品犯罪侦查。对此,在采用快递实名制的基础上,还可以采用人脸识别等身份验证方式,使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衍生的众包物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提升交易安全性,强化监督管理效果。而且,快递实名制能够增加寄件人通过快件交易的心理压力,从而遏制其犯罪行为。[ 18 ]
2.加强物流从业管理,提高配送员的禁毒意识。实践表明,禁毒意识较高的配送员对于发现和抓捕毒品犯罪分子有积极作用。[ 19 ]在众包物流平台加强对配送员相关培训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包裹的验视和核查程序。快递员对快递进行验视是配送的必要过程,既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心理威慑,也能够帮助及时发觉和避免毒品犯罪的发生。
3.众包物流平台应积极保存和提供相关刑事犯罪的电子证据。毒品犯罪中最直接、最常见的证据通常是所涉及的毒品,而在利用众包物流等互联网方式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更应该关注相关的电子证据,它们是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材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20 ]如果“闪送”等众包物流平台能够在侦破毒品犯罪中提供必要的信息,在符合刑事侦查、取证要求的前提下,为公安部门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及涉案订单信息等,就有助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
4.转变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侦查模式。与众包物流平台采用的O2O模式相适应,利用“闪送”等平台进行的毒品犯罪需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在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方面,一方面可以通过管控线上交易的方式强化对众包物流订单的监控,打击和控制线上通信工具中的毒品贩卖过程,通过对网络环境清流来减少犯罪分子的利用途径;另一方面要对线下流通环节的毒品配送进行监查,对主要的众包物流平台展开缉毒调查,强化行业管理。
五、结语
“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将与物流业深度融合,为物流业发展带来更多可能”。[ 21 ]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空前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促进新型业务模式的发展并有效推进其法治化建设是一个重要议题。以“闪送”为代表的众包物流模式是新时期共享经济趋势下一种新的物流模式,它在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基础上有效发展了现代经济,符合人们对时效性的追求,也更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但众包物流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新的问题,需理性审视其存在的多种法律风险,针对其中的行政、民事、劳动和刑事司法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加强行政机构、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物流参与者的协作,促进我国新时代智慧物流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闪送员招募条件参见http://www.ishansong.com/recruit/。
②资料来源于http://wenshu.court.gov.cn/list/list/ sorttype= 1&number=WPVL2ZCN&guid=385553d9- 64c3- 4b897f56-a55f8504457a&conditions=searchWord+QWJS+++%E5% 85%A8%E6%96%87%E6%A3%80%E7%B4%A2:%E9% 97%AA%E9%80%81。
③资料来源于http://www.ishansong.com/shansongerAgreeme nt。
④参见(2017)京0108民初53634号判决书。
⑤本案案号为(2017)京0102民初10084号。
⑥本案案号为(2017)京0105民初30963号。
⑦本案案号为(2017)沪02刑终1257号。
⑧本案案号为(2017)川01刑初323号。
⑨本案案號为(2018)沪0101刑初202号。
⑩例如,在季某犯贩卖毒品案((2017)沪0101刑初716号)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闪送运送毒品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广顺北路路口S处”;陈某某犯贩卖毒品案((2018)沪0110刑初815号)中,收货地址为“杨浦区宁国路XXX号兴荣温德姆酒店”;樊某某犯贩卖毒品案((2018)沪0120刑初330号)中,收货地址为“奉贤区南桥镇阳光一期68号楼梯口”等,给锁定和抓捕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定困难。
参见(2017)京0108民初5363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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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Legal Management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in China
PENG Xing
(Beijing Wuzi University,Beijing101149,China)
Abstract:The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model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and the sharing economy in the logistics industry,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ame city logistics. Becaus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logistics in terms of subject and content,the legal relationship system is relatively complicated.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the diversified legal risks it faces are also highlighted. The judicial dilemma i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involves administrative law,civil law,labour law and criminal law,which requires u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legal management of the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 of different legal relationships. First of all,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build a credit system 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and then clarify the labor legal relationship i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Finally,we should also prevent drug crimes i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by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nd targeted detection.
Key words:crowdsourcing logistics;prompt delivery;logistics supervision;labor legal relationship;drug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