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2019-09-10陆秋萍
陆秋萍
摘 要:基于当前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日趋激烈,对于众多科创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科学技术,大数据瞬息万变的新时代,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即成为企业间的核心竞争力,科技创新能力越强的企业,其市场生存环境和整体盈利效果则越强。故而,企业(若)想要获得高速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必须不断加大自身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因此,国家税收管理部门通过颁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使得相应科创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有效降低,提升其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税负,合理利用资金加大科学研发,不断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科学研发;经济竞争;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一系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政策,能够有效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相应的科研政策改革。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革和优化,使得国有企业能够节约大量的资金,将其有效地应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来,确保了企业相应研发费用的充足性。
对于国有企业的相关会计人员来说,需要其按照具体的会计政策规定,在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研发费用5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此外,对于企业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相应费用,需要会计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依照实际生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相应的会计摊销,从而有效提升科技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研发的投入比例而言,自2018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这三年的政策施行期间,相应国有科创型企业的科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会从50%极速提高到75%,从而有效激发国有科创型企业的生产研发力度,进而转化为更多的市场经济效益。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一)研发领域范围取消的影响
在我国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规定,相关的国有科创型企业研发,必须符合国家所指定的“两个领域”。正是因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相应政策优惠范围的约束,使得本应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众多企业,失去了从优惠政策中获利的契机。
与之相对,最新颁布的科创企业研法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性更强,因为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规定中除取消了这一政策约束,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科创性的技术类企业需要进行研发生产,才能够获得最大的生产效益。对于其他较大的企业而言,即便研发领域未能处于该“两个领域”的范畴之内,只要符合新的会计政策规定,便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从而有效减轻科创类企业的生产研发税负压力。
(二)研发费用范围放宽的影响
对于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研发费用扣除的适用范围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有效的扩充。综合性分析来看,可以发现新政策不仅在旧政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并且取消了之前政策中对于科创型国有企业的诸多限制。与此同时,新的政策中还相应增加了部分特定费用,如国有企业进行外聘科学研发人员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如会议费等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的增加,能够使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有效扩大,对应的相关扣除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的限制。因此,企业对应的被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能够更多归类于研发费用中来。
但是新的政策中又有明确的规定,其余和研发无直接关系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需要国企会计人员注意的是,其中10%的基数应当是除去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为税务部门进行管理。然而,因为税务部门缺乏能够对研发认知充分的专业人员,故而难以有效界定企业实际的科学研发工作。例如,企业对于相应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在技术、工艺、产品性能等方面取得了创新,并拥有相应的科学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应的税务人员进行综合性分析,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界定。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对于科创型国有企业,需要首先准确核算并归集相应的生产研发费用,这些都是企业科研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大前提。但是,在企业会计人员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研发生产兼而有之的企业,需要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费用的分开核算,其中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进行分裂,施行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反映到实际的工作中,对应的划分是否合理,征缴双方都难以准确界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發的项目费用中,外单位需要提供该研发费实际支出的明细。但是,受托方能够提供的资料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故而税务征缴单位若不进行延伸检查,便不可能辨别其真伪。尤其是受托方在异地进行注册时,税务部门的实际征缴调查权限会受到限制。
综合分析,可知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排除研发活动认定难度的原因,还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情况不明确,纳税人的自律意识谈薄,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鉴证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部分税务部门对于政策的尺度要求太过宽泛,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力度不足,主要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进行相关税费的征缴。因此,监管力度不足,才会影响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效果。
四、改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措施
经过上述问题的描述,可以要求国有企业的会计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对自身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关科创研究领域的业务培训,使得相关办税人员对科研的认知敏感度进一步加深。同时,对于正在实行的科研项目,都需要派专员进行研究跟进,使得科研和税务分析能够同时进行齐头并进。经过科研人员的创新方向指导和政策分析,使得办税人员理解更加充分,界定更加明确。
其次,科研人员在创新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门的费用扣除,若有不明确的地方,办税人员需要同有经验的税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对已经产生的科研费用展开确切的界定,使得相关企业实际税费的缴纳更加清晰。在不影响相关研发费用扣除的状况下,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效益。
再者,企业在进行相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筹划时,需要综合性考量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结合目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企业需要有效地整合科研费用的支出比例,并配合相关会计政策筹划,对科研项目进行总体性的分析,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
最后,对于存在相关科研外包活动的事项,需要由对应区域的税务机关进行跟进和核查,从而使得相应的科研项目费用变得更加清晰透明。这样的税务稽核和征缴监督,能够切实有效提升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从头到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得税务部门的执法效力得到提升,并且相关科研项目的税费征缴的也会变得更加清晰透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税收上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研发活动管理,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控制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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