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解析
2016-09-22孙金秀
孙金秀
摘要:为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规律,促进企业改革创新,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能力,更好更快的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通过对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析,从政策适用范围,科目设置及其注意事项等方面入手,为正确运用这一政策增加企业的利益而提供指导。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F276.3;F273.1;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
《通知》及《公告》在针对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或者新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将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相应数额,以此作为税收优惠的措施。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对于实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来进行划分。一是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这部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税前扣除;二是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如何操作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详细分析。
一、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并非适用于全部行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此政策;并且对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是否查账征收,是否为居民企业等方面也有严格的要求。
以上行业划分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4754-2011)》为准对行业进行划分,并且是以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为主营业务。
二、明确会计科目设置及原始资料的收集
(一)科目设置
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并按照研究开发的项目,设置 “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来进行明细核算。将以上科目设置作为基础,在“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下继续分别设置“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科目设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该在发生当期归集后直接计入损益(管理费用);第二,在开发阶段的各项支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三,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项研发活动的情况下,应对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支出,即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下按研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研究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等)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期末: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
开发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支出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等)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二)原始资料的收集
1.工资薪金: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其中研发人员是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人工费用。
2.研发用材料:【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燃料动力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3.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4.折旧,摊销费: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分配表、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5.新产品设计费:在表格中按项目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作为有效凭证,其中到外地现场试验的差旅费不能归集在内。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发生的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不应归集在研发费用中。
三、注意事项
(一)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到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即共用的只能按照比例扣除。
(二)共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双重政策—--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的研发设备,即可同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并只能就其用于研发活动的成本费用加计扣除,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仍然不能执行。
(三)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
(四)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大于限额时按限额加计扣除。
四、结语
在税收新形势下,知识不断更新的大趋势指引下,企业为保证在技术、品牌等方面永保领先地位,在开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合理、合法、科学、真实、正确的归集研发支出是为企业创造最大利益的保障,在企业经营发展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解析,对于企业未来在创新、提高研发能力等方面有很好的理论指导作用,具有一定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S].
[2]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