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应用实践微探
2017-04-07顾烨华
顾烨华
摘要:近些年我国鼓励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活动,使我国的税费方面开始采取改革措施,并且将一些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进行实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本文主要针对财税(2015)119号文,对金融行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应用实践进行论述,促进相关人员进行理解。
关键词:金融行业;加计扣除;应用实践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从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到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随着IT技术在企业竞争中地位不断提升,作为服务业的金融行业也在软件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成本,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讨论119号文实施后,金融企业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应用实践。
一、加计扣除行业的变化
119号文第四条对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类型,从116号文的正向列举转化为反向列举,除文中列举的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7大类禁止类行业,其他行业都可以按要求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对金融行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从政策层面成为允许加计扣除的准入行业是迈入加计扣除重要的第一步。
二、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化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119号文第一条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较116号文进行了整体性范围的扩大。“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在“科学与技术”界定中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避免了实际鉴定研发活动中的一刀切,有利于金融行业将企业软件开发、产品研发等相关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二)研发活动的范围
与加计扣除行业变化一样,研发活动的范围也从正向列举转化为反向列举,这种反向列举大幅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也有利于企业自行判断其研发行为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金融行业的软件开发活动,只要不属于7类反向列举活动,就可以计入研发活动范围。
三、研发费用范围的变化
119号文对116号文和70号文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整合梳理,列举的7类费用分类和描述更为清晰,便于企业费用的分类填报,现就对金融行业有关的几点变动进行讨论:
(一)软件外包或外聘研发人员费用
金融行业的软件开发受到自有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开发软件时往往会采取软件开发外包或外聘研发人员开发两种方式,119号文下发之前,这两种方式发生的费用均无法计入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119号文特别事项的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根据这条规定,软件开发外包费用的80%可以计入加计扣除范围。119号文在人员人工费用中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可以全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二)增加“其他相关费用”
在“其他相关费用”中新增了“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金融行业的软件开发与专业软件开发公司的开发活动有很大区别,其软件开发主要是满足自身业务的需要开展,会有大量的个性化需要,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的专家咨询、差旅、会议等费用较高,这些费用的加入对金融行业也是非常有利。但需注意,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账务形式的变化
119号文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对于金融行业,软件开发工作非主营业务,采用辅助账可以在不改变企业现有核算体系的前提下,满足国家对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
五、追溯期的设置
119号文设置了3年的追溯期,这几乎对所有相关企业都是利好政策,具体的条文为:“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中明确了追溯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可忽视此步骤。
六、审核程序的简化
119号文对研发项目鉴定的规定修改为:“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转请”上,对有异议项目的鉴定,由116号文中由企业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转变为税务机关向科技部门申请办理,行为主体发生了变化。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简化企业的申报审核程序,但是对项目创新性等要求并没有因此降低。企业虽不用主动向科技部门提交材料,但仍应准备齐全向科技部门申报所需的材料,以便税务机关要求时可以及时提供。
七、检查的常态化
119号文明确规定了“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由此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續检查将会常态化,金融行业由于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新政实施后前期接受检查的单位,更需要加强相关材料、辅助账等准备工作。
八、结束语
利用科学技术,可以使经济更好的发展,这就需要广大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不断的研发。充分解读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按要求归集研发费用,通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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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