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浅析合同的相对性及例外情形
2019-09-10黄辉
本文结合实践案例,从一起构车合同看合同的相对性及例外情形,对买卖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目的探索交易安全和物权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A公司与B公司合作卖车,A公司系4S店,系某地区的总经销商,B公司系2级经销商,B公司从A公司拿车卖,并向B公司缴纳保证金,该合作协议约定:若B公司未支付A公司全额车款,A公司有权拒绝向B公司提交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材料。2019年1月,张某从B公司买了一辆汉腾车,车款为98200元,已付清车款,B公司先把车辆交付给张某,并说随后A公司把车辆的合格证、发票、备用钥匙、售后服务清单等拿给B公司后叫张某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B公司关门不再经营,张某由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能开购买的汉腾车,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车辆过户到张某的名下,张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该案涉及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问题。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的行为。第一,合同的主体要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特定主体,如果是当事人不特定的就不具有合同关系;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卖车,现B公司关门跑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只对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A公司辩解,张某把车款交给 B公司,由于B公司未把车款全额交给A公司,A公司与张某不具有合同关系,张某的购车行为对A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张某应把车辆返还给A公司。
张某向B公司购买汉腾车辆,这是一个独立于A、B公司合作之外的一个法律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张某的购车行为得不到保护,势必影响到交易安全,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维护。
其次,对于A公司权利的救济问题。本案中,A公司应配合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根据A、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追究B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B公司支付汉腾车辆的余款。
再次,该案涉及到法律相对性突破问题。虽然张某与A公司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并没有签订购买车辆的合同,但张某向 B公司购买汉腾车辆的行为对A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外部行为来看,A、B是一个整体,因此,当张某向B公司购买车辆的行为,即是向B购买,并不影响A、B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该案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受让人受讓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就取得该财产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以合理的价格(市场价格)受让车辆,张某未与 B公司串通损害 A公司的利益属于善意取得,且该车辆已交付给张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合同的相对性本案A公司虽然未与张某签订合同,但A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价值在于体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要求,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规则,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张某的诉求得不到保护,势必影响到交易安全,也将影响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惠俪 《论合同的相对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
[2] 曾新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3]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中国法学,1996
[4]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黄辉,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