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与法律
2017-02-13张振宇�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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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逐步法典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国际法是否是法律,是否具备法律的必要要件和特征,却有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律、国际法的理论概念等的分析,来探讨这个问题。
关键词:法律;国际法;约束力;强制力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国际法具备这些要素条件吗?或者说国际法的特征、本质等一系列的有关问题符合法律应该具备的要素吗?
根据众多法学家对法的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国际法却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简单地说,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这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定义。那不妨换个角度想,实际上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国家所遵守?
总体上来看,国际法是不断为各国政府承认的,具体的国际社会交往中也是一贯被贯彻的。一方面,在诸多条约中国家承认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并以之来确认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国家的行动自由一贯以国际法为标准,或者可以说,是国家行动的准绳。从各方面看国际法确实都有一定的效力,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起码没有国家公然反对国家法的约束,而且都在竭力地去遵守。当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肯定是有发生的,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可是,违法者总是力图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它们有权利做那些事,或者起码国际法没有禁止那样的行为,并为之竭力寻找根据。也就是说它们违法后并不是公然否认或者无视国际法的存在,相反地,它们尽力地去解释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也客观上反映出国际法的存在性。而且,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国家认真遵守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毕竟是少数。
那么从理论上分析国际法,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有它自己的独特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不是一般团体或个人,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国际法适用于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这是一种权力能力,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权利能力,就更谈不上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国家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比如缔结国际条约、建交、承担国家义务等。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的确,国际法没有立法机关,不存在所谓的超国家的国际立法,国际社会也没有一个司法机关真正具有管辖权去解决国际争端。它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是各国公认出来的结果。从国际法的渊源上看,其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约束力,国家必须遵守,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首先应用的。国际社会没有中央制法机构,这些条约依然是国家之间协议制定的。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这更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形成过程。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法律文件来表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那么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吗?以上已经阐明国际法没有司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依靠国家本身。在国际法遭到破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遭到侵犯时,国家有权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一起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国际法得到实施。国际法是有强制力的。
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这表现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当然也不例外,它不可能是超阶级、超政治的,然而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结果,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只能是同时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由于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差异性,国际法代表的其实就是它们的协调的意志。现代国际法体现着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和利益,具有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阶级性。由此想到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在于所谓的国家的意志,并不是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之间有共同的意志,而是各国的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条约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的效力,是因为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国家习惯的约束的效力在于它既是各国的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且是被各国所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既是制定者,又要受其约束。
国际法之所以有很大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法在人们思维中的根深蒂固。很显然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往往是指国内法,即把法律和国内法等同起来。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众说纷坛,了解那些各方观点之后,我认为我国学者的观点比较中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之间不存在谁属谁优的问题,也不是彼此完全对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它们都是法律,且都是国家制定的,并体现着国家意志。只是国内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体现的是协调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国际法的形成发展与国内法密切相连,甚至可以说,国际法源于国内法,国际法的具体实施依赖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但是它们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它的主要主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而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或组织。这也决定了它们的调整对象和效力范围的差异,此外还存在渊源、制定方式、实施方式等不同。总之,国际法国内法既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正如王铁崖先生所说:法律不限于国内法。国际社会虽然没有像国家之间那样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但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条约等——创造国际社会成员——国家——的行为规则;虽然也没有像国家之内那样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某种机制使国际社会成员——国家——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该说,国际法是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的一个部门。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11.
[2]周鲠生《国际法大纲》[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