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校园贷”违法性分析及学生管理中的应对
2019-09-10赵小婉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一种新型的借款方式,“校园贷”是学生在校园中新型学生借贷形式,学生通过校园借贷平台以学生信用作为质押而进行的借贷。合法的校园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短期内对大量资金的需求。然而,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公司也打着校园贷的旗号,从事违法的校园高利息借贷行为,由此引发了无力偿还借款的女大学生裸照网上流传于网络等问题。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校园管理秩序。本文拟从非法“校园贷”引发的法律问题为角度,讨论如何在学生管理中及时分辨“非法”校园贷并防范裸贷事件发生,杜绝高利息的非法“校园贷”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大学校园一方净土。
【关键词】:校园贷 裸贷 学生管理 违法行为
近期,网络上频频爆出女大学生因为无力偿还高息校园借贷而导致的不雅视频和裸照被网络广泛传播的事件,危害了学生的精神健康、损害学校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2016年11月30日,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多达10G的“裸条”压缩包、涉及161名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轩然大波。近几年来,因校园网络借贷而造成的大学女生“裸贷”、高利息贷款造成无力还款造成学生自杀。这些事件不仅在社会上引起极关注,也为学生、家庭和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借贷行为本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但是高利息的“校园贷”是否具有合法性,大学生的“不雅”视频是否具有作为抵押物资格成为“裸贷”的保证,将女大学生的不雅视频放到网上公开传播将会构成什么后果?本文试图从高息校园贷的非法性、“裸照”是否有作为质押物的资格、以及将“裸照”放到网路上进行传播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等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究如何在学生管理中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预防和应对,从而在学生管理中预防此类事件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一、非法“校园贷”的違法性分析
(一)非法校园贷产生的高额利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借贷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向他人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用资金,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偿还本息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却有较大的消费需求,更兼有些大学生的不当消费观念和攀比心理,导致很多大学生通过借贷平台购买与自己支付能力不符的奢侈品进行过度消费。一些非法校园贷款公司为了获得非法高额利息,仅以学生证作为担保材料即可获得借贷公司的贷款。但是这些借款的一个月利息竟然达到8%—15%,远远高出了国家法律年利率不得超过36%之规定。如此一来,以月利率15%为例,借款1万元,每月支付利息即可高达1500元,并且要预先支付第一个月的借款利息。高额的利息导致了绝大多数学生无力及时偿还贷款。在学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不法借贷公司竟以学生的裸照及不雅视频作为偿还借款的抵押。然而,《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2】。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而“裸贷”的利率早已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36%之规定。因此,非法“校园贷”所产生的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不受保护。
(二)非法“校园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非法“校园贷”的常见模式“裸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债权人将女大学生的不雅视频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谓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而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指行为主体在行为时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也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任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5】。债权人一方以女大学生的裸照及不雅视频作为偿还的担保,在学生无力偿还贷款时以公开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作为对学生还款进行威胁的砝码,明显违背了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违背了善良风俗原则,为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合同法》中应当视为无效的行为。
(三)非法校园贷涉的犯罪行为
利用裸照及不雅视频威胁女大学生偿还高额利息产生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6】。根据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只要做出公开传播的行为即视为造成了犯罪的后果,构成犯罪。面对高额的利息所产生的债务,在学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出借方以此将不雅视频及裸照在网络公开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既对大学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也构成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大学生借贷产生的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利息,因此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方以学生的裸照及不雅视频作为敲诈勒索的筹码,胁迫学生偿还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非法“校园贷”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位
非法校园贷对大学生的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却屡禁不止。校园贷之所以能在学生群体中受到如此广泛的欢迎,说明了大学生存在超前消费的的观念较为普遍。而对超前消费的追求正是由于现在大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拜金主义观念在校园中盛行,大学生之间的攀比现象问题突出,使得许多女大学生冒着高息借贷却最终无力偿还的风险,造成不雅视频在网络上被传播的后果。
(二)大学生缺乏基本法律知识
学生刚刚踏入大学校园,如果不进行法律基础教育,会导致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无法分辨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从而面对的偿还高利息的非法要求,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大部分学生采取了逃避,用更多的裸照或者视频作为抵押,甚至有些学生害怕被学校或家长知晓,选择出走或者自杀的方式应对。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伤害。导致了学生在遭到不法分子的威胁后,经济利益和人身权利蒙受了重大损失。
(三)校园借贷平台管理混乱
现在很多校园中充斥着各种小额贷款或者“白条”平台的广告,而这些非法的校园贷为什么能够没有经过严格的筛查程序即轻而易举地进入校园,说明了这种借贷现象在校园管理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学校在对借贷平台监管不力使得非法校园贷在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校园中肆意侵害大学生的利益。
三、学校应对非法“校园贷”对大学生的危害的措施
非法”校园贷“给学生自身带来了极大伤害的同时,在校园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也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及时打击非法“校园贷”,保护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的稳定秩序,需要我们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通过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
只有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正当的人生观才能在学生中杜绝盲目攀比之风,消除非法校园贷滋生的土壤。第一,辅导员、班主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学生价值观、消费观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规划,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杜绝班级中过度消费,盲目攀比的不正之风。培养学生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引导学生全身心投入到专业学习之中。第二,辅导员、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过度消费等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和家长取得联系,互通信息【8】。重点关注校园论坛等平台,及时捕捉不良借贷等信息。及时与涉及不良借贷的学生进行沟通,并给予一定的处分措施,为其他学生敲响警钟。
(二)对学生定期进行基本法律常识教育,使学生在自身利益受到非法行为的威胁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抗。第一,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在面對不法行为的威胁时,能够及时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及时辨别不法行为,在遭遇“裸贷”威胁时及时与辅导员进行沟通,并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请求公权力的介入,从根本杜绝不法校园贷对大学生的侵害。第三,辅导员要教育学生警惕消费陷阱,学会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理性面对网络贷款平台和校园分期购物平台,警惕个人信息泄露,避免学生陷入不法“校园贷”的陷阱之中。第四,学校可以通过开设金融学、网络安全学等相关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邀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网信安全等部门专业人员在校内开展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帮助学生了解金融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掌握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等基本金融常识。切实增强学生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识别非法校园贷陷阱的能力【9】。
(三)学校对进入校园的借贷平台进行严格审查,规范校园贷的借贷程序
建立完善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学校网络中心可以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10】。非法“校园贷”不仅给学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给学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信息发达的网络时代,不法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即可远程进行作案,此类案件隐秘性高,不易被察觉,一旦发现即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立预警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肃清校园环境,2016 年 4 月,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强日常排查,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高校宣传、财务、网络、保卫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8 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对校园网贷整治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的五字方针,规范整理校园“网贷”。9月,教育部办公厅再次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这一系列的措施的颁布,为杜绝非法“校园贷”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
合法的校园贷平台能够短期内解决大学生的资金短缺问题,为学生带来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费用依赖家庭供给。偿还能力有限不足,容易造成拖延还款、信用缺失的情况。学校可以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在校园中建立大学生在校诚信体系,将大学生的借贷行为纳入到诚信体系中,一旦发生拖延还款或借贷不还现象,及时进行通报并记入学生档案之中,以此使学生借贷行为更加谨慎。减少大学生不良借贷行为的发生。
(四)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为学生创业提供支持
运用学校的资助平台、创业服务平台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及时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第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每年可以获得一定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并且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形式,可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员可以鼓励学生将精力投入到学习中,以自己的努力获得经济上的补助。辅导员在学生奖学金评定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及时获得补助。第二,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校期间进行创业,并且国家、学校现在以积极的政策来鼓励学生进行创业,以解决就业难的问题,缓解就业压力。学校对学生创业设立创新创业课程,但是启动资金、周转资金的短缺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带来了阻碍,这也使得部分学生为满足创业资金需求而向校园贷申请贷款的原因之一。学校可以为创业学生提供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鼓励学生进行创业,辅导员应及时关注学校发布的学生创业资助的信息,为大学生进行创业指导,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避免学生因为创业资金短缺而陷入非法“校园贷”危机之中。
总之,要肃清非法校园贷对学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非一日之功,只有健全法治,建立防范预警机制,及时关注学生动态,深入与学生的交流。及早发现问题,才能避免造成伤害,还学生一个宁静平和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4】 姜浩,《“裸贷”乱象之法律分析及预防对策》,其《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4月第19卷第2期
【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1日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
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
5.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价值工程》
6.《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9月第七版
7.《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9月第七版
8.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价值工程》
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
10.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价值工程》
作者简介:赵小婉,女,汉族,吉林白山,博士研究生,宪法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枣庄学院辅导员,十一级助教,副科级辅导员,北京市海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