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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

2017-03-01杨东

人民论坛 2016年34期
关键词:校园网贷合同效力校园贷

【摘要】网贷是一个新生事物,而校园网贷兴起的背后,是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由于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平台乱象横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整顿校园网贷,应当时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加强金融消费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校园贷 合同效力 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主要包括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民间借贷平台等;由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态势。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不同的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在整顿“校园贷”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能对“校园贷”平台一棒打死,也不能任由违反违规平台侵害学生权益,扰乱校园秩序。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这一规定,网贷平台应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说,P2P平台定位为纯粹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国内已经建立的 P2P 借贷平台,相当一部分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并不能准确说明这一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旨在纯信息纯线上的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其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通过匹配借款方和贷款方的信息,由双方自行实施借贷合同,P2P平台不得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不承担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承诺收益利息等;P2P平台仅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展历史和我国金融生态的原因,这一定义屡屡遭到违反。2007年,中国第一家纯线上网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的交易撮合,承袭了国外的纯信用无担保的運营模式。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兑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纯信用的模式在推广中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部分国内的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了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民间融资生态圈里异化,出现了偏离于普惠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P2P本质,逐步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位。因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P2P平台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恶果也逐步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和“中晋系”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目前,P2P平台存在泛理财化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金额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活跃在校园间的P2P平台,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实质上地介入了借贷活动本身,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此类违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中应予以及时纠正和规范。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各类P2P平台“鱼龙混杂”,在校生在选择P2P平台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相对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平台,其中最为著名的属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芝麻信用”和京东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京东白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通俗地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只具有小额贷款功能而不具有存款功能”的“准银行”。相较于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同时,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此外,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均有限制。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其运行也相对规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校园贷款中,有许多不具备小额贷款资质的公司打着“小额贷款”的旗号进行放贷。对此,在校大学生应注意识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校生在网贷前可在该协会的网站上查询放贷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词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笔者对“民间借贷”采取狭义概念,不包括P2P平台的借贷。由于事实上我国的民间借贷并未被纳入到传统金融监管秩序中,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来自刑法、证券法和民法领域,其受到的监管力度较弱。事实上,引发恶性事件如“裸贷”、“高利贷”、“导致学生自杀”等的,多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的民间借贷。这一类型的借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在校生特别注意。

校园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危害

虚假宣传,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形。部分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快速扩张的目的,雇佣校园代理在学生之间恶意传播,散布信息存在虚假、隐瞒收费的情况,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校园网贷往往成为学生过度消费的资金来源。

校园网贷缺乏必要的风控措施,容易造成跑路。由于部分校园网贷平台实则是民间借贷的“校园化”,其平台本身并未被纳入既有的金融监管之中,平台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一旦产生资金链断裂,极易诱发卷款跑路的情形。

容易诱发恶性事件,扰乱正常校园秩序。不同于其他贷款平台,校园网贷平台将借款方锁定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社会经验缺乏的在校学生。一旦学生出现难以清偿的情况,贷款平台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如恐吓、公布个人信息等方式进行追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容易给当事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诱发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如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学生“裸贷”现象,极易造成当事学生巨大的精神压力,扰乱学生学业。

需要说明的是,“裸贷”条款严重侵犯当事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条款;如果贷款方将未清偿借款学生的“裸照”等隐私信息公布于网上,则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易引发高利贷。由于在校学生缺乏固定收入来源和其他贷款方式。因此,校园网贷平台进行恶性高利贷具备了基础条件。据报道,高利贷情形在校园网贷中较为普遍,常常有“数月内本息翻番”的報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即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上述报道的校园网贷明显属于高利贷的范围。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贷款渠道,加之校园网贷本身即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校园网贷异化成高利贷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澄清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且我国法律已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而,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或因暴力收贷、追债而实施的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则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校园网贷的法治路径

整顿校园网贷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工程,因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部门,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校园网贷行业的“正本溯源”,还大学校园一片净土。笔者以为,整顿校园网贷,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时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仅是校园网贷平台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合规经营,时刻有“红线意识”,从而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校园借贷行业的整顿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笔者建议,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行业协会的动态监管体系,展开联合治理和专项行为,针对校园网贷行业中不规范的平台,特别是存在“裸贷”、“高利贷”、“虚假宣传”等严重侵害学生利益、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平台,展开专项整顿。涉及违反犯罪的,依法转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业协会和高校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校园网贷平台采取“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平台驱逐出校园。

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大学生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涉世未深,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开展理财讲座培训和专项培训,提升学生的理财意识和理财水平,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广大学生应提高甄别借贷平台的能力,选择信誉度高、利率适当的借贷平台,避免跳入校园网贷的“那些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6XNQ009)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社会科学》,2015第8期。

②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③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4期。

④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⑤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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