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惠金融对刨新精准扶贫的策略研究
2019-09-10李家瑞
李家瑞
摘要:目前,精准扶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以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深入探讨农村精准扶贫后,发现贫困人口基数大、传统扶贫的有效性差、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是影响当下扶贫效果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规避传统的粗放式扶贫、大力发展“数字”金融等措施,可以使得农村普惠金融在推动精准扶贫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高效性。
关键词:普惠金融:精準扶贫:农村脱贫
进入新时代,我国管理机构开始了全面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农村的脱贫攻坚工程,农村电商、农村信贷、农村医疗等逐步健全完善。当下,通过普惠金融的方式来推动脱贫已经成为现代学者们所讨论的热门话题。
一、农村普惠金融推进精准扶贫的相关理论与发展现状
(一)农村普惠金融推动精准扶贫的相关理论
农村普惠金融特指为服务于居住在乡村地带,从事农业活动,拥有农业户口的农民阶层的普惠金融。精准扶贫指的是根据地区、环境、文化、素质、收入水平等各种因素的状况,运用常规却义科学并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对需要扶持的贫困对象进行精确识别,从而对真正的贫困对象进行帮扶、治理、管理的一种脱贫治贫方式。“尤努斯模式”又被称为“尤努斯穷人理念”,其认为农村如果可以从农业生产的组织特点和农业社区生活的特点出发,结合自身国家乡村特色,发展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信贷银行,不仅可以有效地带动经济发展,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村地区的快速脱贫。
(二)农村普惠金融推动精准扶贫的发展现状
在《2015年国务院管理机构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在第一个一百年时要让我国7000万农村人口脱离贫困,实现生活的富裕充足,提出加快金融科技的改革,推动“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坚持精准扶贫,坚持金融扶贫的战略政策。
近年来,在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组织的共同努力与建设之下,农村小额信贷和微小金融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便民利民的金融体系不断得到完善,通过普惠金融的方式推动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逐步在我国全面展开。同务院在2016年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这一报告指出我国的普惠金融将在本质上定义为具有商业可持续原则、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普及性的特征,以金融服务的方式向全社会展开。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为农村精准脱贫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农村普惠金融推动精准扶贫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贫困人口的基数大
地理位置因素对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交通不便造成广大农村地区不能脱贫的重要原因。首先,偏远农村受交通的制约,对外的联系不密切,无法第一时问内获得最先进的技术和文化。其次,大量的农村人口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缺乏过硬的技术和谋生手段,只能通过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单一种植业维持生计。再次,大家缺少法治意识,真正贫困的居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贫困户得不到及时帮助的现象也时常存在,这也导致了农村难以实现快速脱贫。
(二)传统粗放扶贫的影响深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管理机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来进行贫困人口的相关数据分析,但是,这样的数据分析具有极强的随机性,这就导致了扶贫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低质、低效、低能的问题,扶贫资金发放多却被随意使用,而实际过程中义存在着诸如“贫闲居民底数不清”“贫困对象帮扶不精确”等问题,以致造成了当下国家的扶贫成了名正言顺的“形式扶贫”。还有一些地区,故意不摘扶贫帽,只是为了能在国家手里捞取更多资金,有些县城只依靠领取扶贫资金用以脱贫,而从不主动寻找自己能够快速脱贫的出路。
(三)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不健全
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不足,近年来,人民银行推行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但是由于村镇之间、农户用户之间、服务点之间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不同业务之问需求的不同,导致了大量的服务点没有发挥出利民金融服务的基本作用。二是金融排斥现象依然存在,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贷方面的排斥。商业银行一味地追求低风险、高效益,从而拒绝或者排斥向农村方向的投资。二是保险方面的排斥。我国的农业保险品种主要针对传统的种植业和畜牧业,而真正可以带来高收益的新型农业项目,却不在国家当前的保险保障范围内。三是小额金融供给不足,农户作为贷款主体,信用等级偏低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十分突出。农村贫困人口贷款后的违约率高、还款意识淡薄,甚至贷款后无力还款的现象也常常存在,制约金融机构资金投放积极性。
三、农村普惠金融对创新精准扶贫路径的策略和建议
(一)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起对称性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应该增加并且着重建立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机构,增加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扶贫性质的互助社数目,目标针对贫困人口的具体需求。还应积极增强扶贫金融发展的财务可持续性。鼓励社会组织依据法律向农村农业提供金融服务,转变发展方式,坚决打击小额贷款的垄断机构与投机者,增强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银行向农村农业放贷的活力,加强监管,抵制金融排斥,加强金融服务对农村的大小供给额,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鼓励广大农民利用业余时问重返学堂、通过教育提升农民的借贷信用以及还款意识,积极为农民寻找开财源之路。
(二)规避粗放式扶贫的后续影响
粗放式扶贫对贫困的真正状况分析不明确,针对性与指向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的问题。我们应积极调整创新扶贫的相应措施,将资源、资金、人力、物力等准确投入。国外“尤努斯模式”的借鉴必不可少,深入研究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允许民间私人小额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大力发展中小型企业的微小金融服务,进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定价权下放至各个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农村乡镇企业,符合农村乡镇银行的小额信贷放贷管理办法等,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精准扶贫。
(三)大力发展“数字”金融
建立信用档案、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数字化信用管理系统。设立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金融贷款的保险,从国家的角度上,建立健全数字化的农村保险机制与数字化的农村风险防范机制。管理机构各部门积极引导社会各组织、国有银行信用社、农村私人金融服务机构等将其所有的社会资源向着信用良好的农村农业个体户、集体户、私人农村农民企业倾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2]国务院.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J].甘肃金融,2016(01):71.
[3]李克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李克强总理作《2015年国务院管理机构工作报告》[R].城市规划通讯,2015( 05):1-2+4.
[4]佚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J].老区建设,2015(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