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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判例与警察追捕法则(下)

2019-09-10刘长煌

现代世界警察 2019年12期
关键词:卡德豁免权德罗

刘长煌

三、布劳尔诉因约县案(Brower V. County of Inyo 1989)

1984年10月23日晚上,在加利福尼亚州因约县,布劳尔驾驶盗来的小汽车高速逃跑,警察在后面追赶,行驶了32公里时,与警察设置的路障——一辆18轮拖车相撞,导致布劳尔当场死亡。其家属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警察当局使用了“野蛮、过度、不合理、不必要的物质武力”,违反了《第四修正案》。

地区法院认定,警方设置路障,拦截正在逃跑的嫌疑人,属于“合理的、必要的行为”,因而不违宪。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其家属再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底,最高法院法官一致认定这种设置固定路障拦截高速逃跑者构成了《第四修正案》里面规定的“扣押”,属于违宪行为,并特别指出,警察设置此类路障是否“故意”为定性的关键。

此案例以后,全美执法机构基本上放弃了在高速追捕时设置固定障碍物的做法。

四、《第四修正案》与追捕的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Search)和扣押(Seizure),要求搜查和扣押必须有相当的理由。

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对任何个人、私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予以无理扣押。如果政府有目的地干扰个人的自由,那么就可以认为政府进行了扣押。宪法保护个人免遭无理扣押,包括短暂拘留。

自1988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最高法院的三起案例诠释了“人员扣押”与追捕的关系。

首先要提到的是密歇根州诉阙斯纳案(Michigan v. Chesternut, 1988)。1984年12月19日下午,底特律市四名警察例行巡逻。迈克尔·阙斯纳看见警车扭头就跑,警察觉得奇怪,马上追赶。在跑的过程中,阙斯纳丢掉了几个小包,警察帕尔提下车查看小包,其他警察继续追赶,不久就抓到了阙斯纳。小包里面装的是毒品可卡因。在警察局,警察从阙斯纳身上还搜到海洛因,等等。

地区检察官向法庭起诉阙斯纳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初次听证会上,地区法官驳回了指控,理由是在检查小包之前、警察追捕时,被告遭到无理由的非法扣押。

地区检察官上诉至密歇根州上诉法院,结果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任何“调查性追捕”(Investigatory Pursuit)限制了被告的自由,就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非法扣押。

地区检察官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底,最高法院推翻了密歇根州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见到警察便开始逃跑,足以推定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可以依法追捕,以查清事实。但是在路上捡到的小包里面有毒品,只有一名警察作证,不能采信。

其次要提一下加利福尼亚州诉霍达里案(California v. Hodari,1991)。1988年4月的一天深夜,两名警察正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63街巡逻,有四五个未成年人围着一辆红色的车子说话,看见警察来了,他们一哄而散,警察立即追捕,后来抓获其中一人,叫霍达里,从他身上搜到130美元、一部BB(寻呼)机,并发现他在逃跑途中丢弃的“石块”是霹雳可卡因。

起诉到少年法庭以后,该案直接被驳回,理由是:警方无理由对被告追捕并截停,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属于非法“扣押人员”,证据的获得也是非法的。上诉法院也这么认为。

1991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以后,出现了反转,认为警察追捕本身并不等同于拘留或者扣押,应该合法。

两个案例的关键是,被告看见警察马上就跑,是不是构成追捕的“合理理由”呢?在全美法学界争论不休的时候,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案(Illinois V.Wardlow,2000)作出了回答。

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在西范布伦街巡逻时,发现沃德罗在某建筑物前溜达,便过去查看。沃德罗看见警察走过来扭头就跑,警察立即追赶,经过一番追逐,将沃德罗抓获,并在他身上搜到一把38mm手枪。

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裁定沃德罗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到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判决,认为警察追逐沃德罗并对他搜身是非法的,理由不充分,非法截停盘查得到的枪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因为警察实施追捕行为是缘于“沃德罗看见警察就跑”,这个理由不合理。

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决,认定“看见警察就跑”作为追捕的理由既充分又合法,不会和《第四修正案》相冲突。这就明确了两点:1.嫌疑人“看见警察就跑”可以作为警察追捕的合理理由。2.警察追捕本身并不等同于拘留或者扣押。

五、斯科特诉哈里斯案(Scott V. Harris 2007)

2001年3 月29日22时30分许,佐治亚州的一位警员发现哈里斯开着小汽车以117公里的时速在一条限速为88公里的公路上飞驰,便拉响警报命令他靠边停车,但哈里斯反而加大油门,以每小时141公里的速度在双向两车道上逃逸,进而上演了高速追捕的画面,该警员通过无线广播请求增援。正在附近执勤的副警长斯科特也加入了追捕。哈里斯减速进入一商业区药店的停车场,有两辆警车已经在此等候。看见情况不对,哈里斯来了一个急转弯准备逃走,与斯科特的車稍有摩擦但影响不大,然后进入74号公路,往南逃逸。

斯科特决定采取“精准致停术”(Precision Intervention Technique, PIT),即警车从侧后方接近逃逸车辆,然后用前保险杠从侧面撞击逃逸车辆的后保险杠,致使车辆后轮(驱动轮)打滑,车辆失去动力而减速,同时车会甩尾,偏离原来的行驶方向,其他警车就可以包抄到前方堵住逃逸车辆的行驶路线,迫使其停车。

由于速度过快,斯科特无法采取精准致停术,于是他以自己的前车保险杠对哈里斯的车进行直接撞击,使得哈里斯的车失去控制,发生翻车,哈里斯因此全身瘫痪。

哈里斯起诉斯科特采用过度武力,属于不当追捕。地区法院驳回了斯科特警官基于限制豁免权而提出的采用简易判决的动议。第11巡回法庭也认定哈里斯在被追捕过程中遭受了“过度使用武力”的侵权行为。

斯科特警长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最高法院法官以8∶1的投票结果推翻上诉法庭的裁决,判决如下:斯科特警官所采取的旨在终止危险、高速飞奔、危及旁人生命安全的汽车的追捕行为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即使其可能对该驾驶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

最高法院解释为:由于哈里斯超速行驶而导致“高速追踪”,其行为已经给他人带来了实质的和即时的危险,斯科特警官为制止其危险行为而采用暴力迫使其离开公路是合理的。理由如下:1.斯科特警官的行为导致哈里斯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与哈里斯的行为给他人生命所造成的危险可能性相比,后者的危害性更大。2.可责性(Culpability)。哈里斯故意违法,情节恶劣;斯科特警官则勇敢执法,认真履职。

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意味着“高速追捕”的合法性,也意味着执法机构的胜利。但是,《PoliceOne》网站专栏作家特拉维斯·耶茨说:“不宜给予执法机构高速追捕的全权授权,并且要对他们进行截停技战术的培训。”

六、普鲁霍夫诉里卡德案 (Plumhoff V. Rickard 2014)

2004年7月18日深夜,田纳西州西孟菲斯警察局警员约瑟夫·胡思曼看见一辆汽车只有一个头灯是亮的,便把它拦停。这辆车的司机是唐纳德·里卡德,副驾驶坐着凯利·艾伦。在问到前引擎盖为什么有一个凹陷时,艾伦说撞到了路边石。胡斯曼怀疑里卡德喝了酒,两次命令他下车接受调查。里卡德反而启动车子,加速冲进高速路。胡思曼连忙追赶,并呼叫支援。不久,同事普鲁霍夫加入追捕,接着其他四名警员陆陆续续加入追捕队伍。

在追捕过程中,里卡德不停地摇摆阻碍警车,几次差点造成警车追尾。追捕穿越了田纳西州与阿肯色州的边界,沿着密西西比河行进。翻过一座桥梁后,里卡德驶出了高速,因为他突然减速打方向,与后面普鲁霍夫的车头相撞,他的车失去控制,转了一个圈,停在了一处建筑物前。

警察迅即半圆形地包围了里卡德的车。有警员下车,用手枪柄敲打里卡德的窗户,命令他下车。就在这时,里卡德的车轮开始转动,有移动的迹象,普鲁霍夫从右前轮的位置靠上去,朝着里卡德连开三枪。

然而,车还在动,在180°打方向,导致这个方向的警员赶快避开。车在启动,轮胎已经在走动,警员加德纳对着车前排连开10枪,警员加特利开两枪,车开始失控,撞到建筑物。里卡德和艾伦当场死亡,里卡德身中多枪,艾伦头部中一枪。

里卡德和艾伦的家属提起诉讼,状告六名警察高速追捕不当,过度使用武力。

地方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也维持初审法院的裁决,取消涉案警察的限制豁免权。上诉法院认为,限制豁免权仅适用于警察合理行事。依据视频证据显示,警方向没有携带武器的逃跑司机和乘客开了15枪,陪审团认定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限制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也称附条件豁免权),是指为保护警察履行职责而免于民事起诉的权利,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已颁布的法令,或者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都知道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就可以免于民事起诉。

2014年5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开枪时,里卡德仍然试图逃跑,警察可以合理地相信,如果再次进行高速追逐,将对道路上的其他人构成致命威胁,警察应该继续开枪,直到公共安全遭受的威胁完全停止。所以,警察应该享受限制豁免权。

最高法院的决定可以理解为,嫌疑车辆和司机表现出对公共安全有明显的威胁,开枪射击可以结束这个威胁,所以是实用的、合理的。

在美国,以上提到的案例素有“大判例(Great Cases)”之稱,是美国警察追捕的法律支撑,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列举这些判例来深化对警察追捕合法性的理解。

最高法院法官朱迪丝·弗兰奇(Judith French)说:“我们期望执法人员保护公众安全,这种期望并不意味着当嫌疑人逃离犯罪现场时,执法人员只能坐视不管。特别是嫌疑人高速逃窜给公众安全带来进一步的威胁时,执法人员应该可以追捕,只要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可以享受限制豁免权。”

(责任编辑: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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