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聘治安员受伤为何未获赔偿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21期
雷先生曾入职某村村委会从事治安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雷先生摔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5月,雷先生向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村委会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损失。当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雷先生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在招聘治安员时,并没有与治安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雷先生身患疾病,多次发作,其因病无法自理属于旧病复发,与工作并无关联。
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非《劳動合同法》中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主体,故雷先生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雷先生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审后表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作过程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故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人员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只能按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处理。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