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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追赃困境及解决对策

2019-09-02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资金流公安机关诈骗

贾 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现阶段侵财类案件普遍存在追赃控赃难的困境,追赃作为电信诈骗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目前效率却不容乐观,电信诈骗案件犯案成本小,基于案件自身跨区域化、流窜性的特点,增加了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破案率非常低,并且伴随着网络经济全民化,人们的日常支付方式逐渐从现金支付转变成了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多元化的支付方式更使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同时也促使着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因此要针对追赃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以资金流为角度寻求新的侦查对策,注重对涉案资金的保全、控制与追回。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状及成因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状

综观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发案趋势可得:金融理财类案件数量最多,占到全部案件的18.6%,人均损失高达70985元;虚假招聘类案件数量占比16.7%,人均损失相较而言较低为10175元;网游交易类案件数量占比14.9%,人均损失5052元;赌博博彩类案件虽只占到总数的12.6%,但人均损失高至65861 元;虚假购物类案件占比10%,人均损失4977 元;身份冒充案件占比9%,人均损失26700元;资费代扣案件占比7.9%,人均损失218元;不良信息诈骗案件占比5.3%,人均损失16316元;信用卡诈骗案件占比3.3%,人均损失为10183元;最后是保证金诈骗案件占比1.7%,人均损失7979元[1]。与此同时,00后群体网龄较短,网络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警惕性低,对于某些钓鱼网站的“蹭热点”趋势不能清楚地辨析,受困于游戏中恶意链接以及冒充网络热播综艺热点的诈骗短信,成为资费代扣诈骗中占比最高的年龄人群;90后大多初入社会阶段,最易遭受虚假招聘以及保证金诈骗;80后最易遭受身份冒充、信用卡等诈骗;70后、60后则因闲置资金较多,理财需求高但是又没有与时俱进的鉴别能力,易遭受金融理财诈骗,这类诈骗也是人均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网络诈骗(见图1)。

图1 2018年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多发类型

(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成因

1.社会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相处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人与人之间信任度降低,“碰瓷”案件的频发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风气下降。总结当下电信诈骗案件,按照被害人被骗原因,案件类型大致划分如下:(1)利用人们对财产安全的恐惧心理进行诈骗。常见的有,在被害人购物消费期间制造刷卡陷阱进行诈骗,异地虚假消费,冒充公检法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诱骗被害人等。(2)利用人们对亲朋好友人身安全的担心与恐惧心理进行诈骗。此类诈骗方式作案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稍微年长的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利用各种干扰手段使得被害人短时间内无法与家庭成员联系上,另一方面假借警察、医生、校方等名义对被害人进行诈骗。(3)利用人们在职场中畏惧领导、胆怯的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场中的关系,冒充上级领导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和诈骗或以扫码送小礼品、内部亏本清仓为噱头进行诈骗。(4)利用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疏忽大意的心理进行诈骗。近几年在网络购物诈骗中出现频率较多,人们在“双11”“双12”购物街狂欢购物时,往往会疏忽对交易安全的注意,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诈骗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大大增加了对于涉案资金流的追查难度,形式越多,追查所需涉及的范围也就越广,资金流向就会越复杂,侦查人员在对涉案资金的追回过程中就需要考虑的更加周全。

2.公民防范意识不足。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有些不法商家或黑客为谋取暴利,私自泄露众多用户的私人信息,使每一个互联网居民都有被电信诈骗的风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的掌握程度是犯罪是否能得手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是由于被害人对个人信息疏忽管理,轻信街边扫二维码注册送小礼品的活动,保护意识薄弱,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是某些地区已然形成了非法黑色产业链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由于获取个人信息的成本低,降低了作案成本也就促涨了电信诈骗的犯罪风气。

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缺乏对网络公民信息的保护,网络信息监管的漏洞也为犯罪嫌疑人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这些便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赃款赃物的追回效率,诈骗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有限的时间漏洞利用的分毫不差,这对之后侦查人员对案件资金流的走向查询造成了一个时间差难题。

3.犯罪处罚成本降低。在经济社会中,经济行为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在面对电信诈骗这类以公民的财产利益为主要侵犯客体的犯罪行为,我们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成因:经济学中的一个公理“理性经济人假设”,即假设经济行为者是理性的,他们在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犯罪的过程中自然会考虑到作案成本、收益和其中风险之间的比例,之所以案发频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发现收益远远大于风险与成本,才会导致案发不断。电信诈骗通常发生在网络平台之上,不需要投入过高的伪装成本,有时候仅需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即可进行诈骗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跨省跨境甚至跨国,犯罪嫌疑人随便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就可以利用网络途径编造各种虚假电子信息进行诈骗,能够减少很多人力物力的输出,诈骗方式相对容易。

此外,从被害人角度来看。社会飞速发展,人们逐渐不满足于自己的物质条件,一味地追求高档的消费、奢侈的品牌,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时,对于某些“捷径”就无法抗拒。近期频繁发生的网络贷款案件、女大学生裸贷案件,都是被害人贪图莫须有的利益,懒于去走正规的贷款途径从而被骗。

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追赃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一)社会经济角度

电信诈骗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017年猎网平台共收到全国用户提交的有效电信诈骗举报24260 例,举报总金额超过3.5 亿元,人均损失达到1.4 万元,2018 年,全国范围内接到的电信诈骗举报有21703起,涉案总金额超过3.9亿元,人均损失2.4万元,与2017年全年人均损失增幅了69.8%,是近五年来电信诈骗发案新高[2](见图2)。

图2 2014—2018年网络诈骗人均损失

近些年来电信诈骗造成的人均损失一直上升,不断打破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追赃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被害人角度

电信诈骗作为当下形势最严峻的一类犯罪,它的持续高发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从“8·19”徐玉玉电信诈骗案到引起全民关注的清华教师被骗千万,并且伴随着智能手机在老年人中逐渐普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受害群体范围更加广,不再扎堆于某一年龄群体,各个年龄段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少,退休老年人和入校大学生成为犯罪嫌疑人最易得手的目标(见图3)。

图3 2014—2018年网络诈骗受害者年龄段分布情况

对于被害人而言,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损失的经济利益并诉求于公安机关,因此追回钱财对他们来说是更加现实的需求。

(三)证据链角度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把追赃作为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其实,追赃促使着案件证据链的搜集与形成,不仅可以作为单独的案件证据证明犯罪,也可以作为其他证据加深对主要证据的证明效力。在侦查阶段,警方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会忽视对赃款赃物的追回,但此时恰好是最有利的追赃时机,犯罪嫌疑人在躲避警方追捕的过程中必定会露出赃款赃物流向的马脚,赃款与案件的发生有着真实客观的内在联系,利用赃款赃物的去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协助破案,为犯罪嫌疑人的追责程度提供参考[3]。

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追赃面临的困境

互联网金融逐渐完善的一体化流程化运转使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资金流转速度飞快,给公安机关的追赃过程带来了许多难题,以下从资金流经过的各个阶段分析追赃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欠缺

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后必定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诈骗的赃款,因此,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监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期发生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发原因也在于行业的网络安全工作不到位,很容易被攻击窃取从而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这些与公民个人隐私息息相关的行业,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内部纪律的严明化管理,提高行业准入制度,杜绝出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同时,在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流动业务时,不能将身份认证只当成流程性的环节,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工作人员在核实是否本人时的疏忽大意对案件涉及资金进行转移。这些都是金融机构自身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引起的问题漏洞。

(二)警银合作不够细致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的过程和得手之后资金的流转都离不开银行,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和银行之间的合作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监控进而完善整个证据链,然而,由于银行各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统筹和协调,不能及时共享资源,调查进度处处受阻,调取证据手续繁琐,延误了最佳取证时间。并且,由于各部门间尚未形成联动机制,对于提供的证据仍需进行审批,银行提供的内部原始经济数据对公安机关民警来说晦涩难懂,需要专门的银行工作人员提供解释与帮助,耗费大量时间,使得民警侦办案件时处处受制。由此可见单靠某一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需要警银之间建立深度合作,形成专门办案渠道,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三)第三方支付保障不够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整个支付的过程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网联系统→银行,以前是银行与支付机构交接,现如今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资金流向发生了变动,虽然多了网联系统这层保障,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仍旧存在一些漏洞。

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存在着隐私泄露的风险,在法律监管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存在转售或者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的风险,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获得的客户个人隐私,实施诈骗。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在查明该类案件的涉案资金流向时遇到很多难题,资金不仅在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之间转移,而且使用的账户多为伪实名账户,很多账户甚至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得来,而是由专门的开卡贩卡团伙操作,这些大量的伪实名账户对案件的侦办增添了新的难度。

(四)反诈骗平台推广力度不够

对近期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的调查发现,我国西部地区电信用户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较东部地区用户而言相对较弱。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们缺乏对自我信息的保护意识,而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电信诈骗案件主要表现在诈骗手段不断更新让人防不胜防。另外,反诈骗平台在温州、上海等地区应用的较早且运转的较为成熟,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推广及应用都比较普遍和成熟,相反,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对反诈骗平台的推广力度还不够。因此,在有些地区应加大社区对于反诈骗平台的宣传推广,提高受害群众对平台的应用率。

(五)跨境电信诈骗赃款出境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多数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转账,没有了空间上的约束。这导致了跨区域、跨境诈骗案件数量的增多。在跨境电信诈骗中,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国家分工合作,流窜性作案,行为更隐蔽[4],涉案金钱难以追缴,犯罪嫌疑人通过境外洗钱等方式洗白赃款,例如在地下钱庄进行交易;通过在安排好的拍卖会上低买高卖各种珠宝饰品、古玩字画等,并且伴随着网络微商、海外代购的春笋式出现,这类案件的发生更是呈现上升趋势。

四、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追赃困境的解决对策

根据上述追赃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我们结合资金流的运转,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追赃视角下的资金流分析

通过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梳理,总结出一个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员流图示(见图4),在这个图示中,得出资金流在电信诈骗案件侦破过程中其他应用。

图4 电信诈骗案件中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员流

从上述以资金流为主要运行过程的图表可以看出,资金流与人员流及信息流均有着几个相交的地方,这也是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突破点,“由人到案”“由案到人”之间的相互切换。同时,案件中技术流的走向为:被害人通讯设备→诈骗网页/短信/电话/APP广告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界面→犯罪嫌疑人服务器/数据库→技术人员→提取金钱,技术流也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上面的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和技术流的运行过程我们可以得知:

1.资金流与信息流的交叉点在犯罪嫌疑人进行提现或者洗钱的过程中,在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情况下掌握资金流的运转可以帮助获取关于犯罪集团更多信息的证据,这些信息对案件的侦查有很大的帮助。相同的,侦查人员如果掌握了案件信息流的线索,也可以控制资金流,对赃款进行紧急止付,追缴被害人的钱财。

2.资金流与人员流之间的关联,大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是由复杂的人员构成,而这些人员之间的联系组成了整个人员流。在公安机关追查赃款的同时,查出与被害人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在整个流程之中,人员流与资金流的交叉点“提现/转账”环节,成为侦查人员的切入点,在此处是侦查过程中的第一个关键节点,推动后续案件侦破发展。

在A省在对一件串并起来的诈骗案件(主要以冒充残联、发放补助为名)进行侦办的过程中,首先,警方发现涉案银行卡的取款地主要在B省境内,侦查人员立即赶往取款地通过监控寻找取款人,这是信息流与人员流之间的相互转换,在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连接关系。接着,在警方无法确认取款人身份后,通过对该银行卡的资金流向监控发现该银行卡曾在C市进行过一次余额查询,成功追查到取款人的信息,这是由资金流的流动过程中发现涉案相关人员,成为转入人员流的切入点。最后,警方通过对取款人的实时监控,很快发现了整个诈骗团伙的行踪以及他们具体的作案手段与过程,追回剩余赃款,这是人员流与案件信息流的相互交叉,进而对资金流进行掌控并止损。在该案件中,从开始侦办案件到案件侦办结束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资金流、人员流与信息流之间的相互转化,资金作为主要的犯罪动机,更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3.网络犯罪是具有技术为本质的一类犯罪,之所以难以破案追回资金就是因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是当面交易,而是通过网络技术的表象,技术流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占据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要从最基本的构架即技术流入手对案件进行侦查,例如在2017 年9 月,S 省某电信诈骗案件发生,案发后S省警方通过CS、SIS技术获取大量犯罪证据,协调多家公司通过TTS(信令溯源)、CDR(电磁痕迹)、IP、MAC同环境参与因子等科技信息技术支持下,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处位置和诈骗全过程,为被害人追回赃款[5]。由此可见,在追查网络犯罪的资金流时需要借助网络技术,此时就要抓住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转过程中可能留下的证据和痕迹,虽然可能存在信息擦除,但是这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技术方面的一个新的挑战和要求,不管是侦查人员技术的增长,还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都会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赢得追回赃款的时机。

(二)加强金融行业监管技术

强化金融行业的内部与外部监管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首先,要做到银行账户的全面实名制,确保“卡、证、人”三者的统一与落实,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监测冒名开卡、批量开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黑卡等持有者的信息调查与取缔,强调源头治理的重要性,同时引进人像与指纹双重保险机制,加强账户的安全性指数。其次,公安机关应和银行协作起来,加强ATM自助取款机应用摄像头人像识别技术,一方面增大诈骗取款的难度,为被害人报案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预留一部分时间,另一方面完备的监控设备为之后的破案追赃过程提供更多信息。最后,在金融行业内部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行业准入制度和网络安全技术,加强网络防火墙功能,杜绝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严明工作纪律。

同时,可以利用ATM机中对人民币图像冠字码的识别与追踪技术,在对赃款的流向进行查询的时候,通过实时监控得知涉案钞票的冠字码的异常交易情况,建立追踪系统,为案件侦办提供有利的线索。

(三)警银合作协同作战

在“互联网+”反电信诈骗的情态下,协同作战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案件证据链条、数据文件共享,提高对警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以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为主线,清晰涉案资金流动方向,在资金流动过程的每一个卡口设置屏障,对有多次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账户进行异常情况的汇报、监控与彻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联合银行建立并完善跨区域银行系统快速查询账户信息机制,运用技术侦查和控制手段,构建完整的侦查体系和取证链条,建立专门通道,避免跨区域作案侦查时的局限性,简化侦查中在银行取证的繁琐手续,配备专门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取证与涉案数据处理的银行平台,为警方追赃技术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支持[6]。例如温州交警与温州银行依托“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用”为市民群众搭建的“警银E通服务站”就值得借鉴与学习,将这种便民服务平台应用在全民反电信诈骗的大背景之下,着力降低案发率。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重视110报警设施的正常有效运作,不仅可以有效预防案件发生,还能在关键时刻争取到最佳的破案时机。

(四)加强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联平台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控制。首先,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增强平台的安全性系数,提高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水准,加快网络建设,联合专家建立反电信诈骗网络平台,推动相关技术成熟与孵化工作,建立全场景防御体系。最后,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审批制度,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以完备的身份验证落实交易实名制,要重视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降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出现的可能性,让人们可以安心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一,严禁第三方支付账号信息的泄露或私人转售的行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第二,普及法律法规,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泄露用户信息的处罚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震慑作用[7]。

自从2018年6月开始施行的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第三方支付直接与银行相接的格局,提高了清算效率,保障了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资金的安全,但与此同时,网联系统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与修复保持平台的系统性与平稳性,提高对交易资金流的监测,以免犯罪嫌疑人趁虚而入。

(五)创建协同型紧急止付机制

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之后,被害人如果快速反应到自己被骗,应立即报警,若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要及时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在这个过程中,关键在于银行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止付指令以及受害者的求助之后,是否能够在有效期限内止损,因此,银行对于受害者申请紧急止付的条件、需要受害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该走怎样的程序等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银行在紧急时刻的流程复杂化导致不作为耽误最佳止付时机,应将申请过程便捷化、流程规范化,提高止付效率,同时针对已经发生过的恶意举报采取紧急止付行为对开户银行或关联户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严明机制制度。

(六)加强国际间司法协助与警务合作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在对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就需要国际警务间的合作来追回涉案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当赃款已经流入其他国家时,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以我国法院请求他国法院代为追回涉案资金;第二是利用国际警务合作,各国之间及时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请求他国协助我国调取案件所需证据,逮捕罪犯并追缴赃款[8];第三是针对大陆台湾海峡两岸频繁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可以在两岸警务合作中建立专门通道,双方随时交流案件信息,减少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引起对案件侦办的耽误,建立犯罪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两岸警察在侦办案件时互相协作,随时监控犯罪嫌疑人对赃款的转移,冻结赃款并及时归还给被害人。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化境外追逃追赃的“猎狐2019”专项行动即推进追赃工作,扎实办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有效展开跨境追赃行动。

(七)加强反诈骗普法宣传,建立全民反诈骗统一战线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侦办电信诈骗案件不仅要在源头上治理,更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报警意识和维权意识。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同时要改变公安机关以往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增强自身办案能力,有效打击犯罪并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调动起来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追赃的积极性,为公安机关提供时效性的证据,最大程度的降低案件中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中,对于追缴赃款可能面临的困境和提出的相应对策,不论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联平台提出的加强监管等要求,还是对公安提出的新途径新思路,都是以技术为支撑,在资金流中寻找破案切入点,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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