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相背离的原因探析
2015-10-26王丽君辛琳琳
王丽君+辛琳琳
摘 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的重点是货物流与资金流是否匹配。本文结合案例,对监管实践中货物流与资金流相背离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关键词:外汇收支;货物贸易;资金流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47-03
2012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即由之前的事前逐笔核销转变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事后总量核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度势必会成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的重点。从理论上讲,在同一核查期内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应当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二者应当相互匹配。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同一核查期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往往是不相匹配的。本文结合案例对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相背离的主要形式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监管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效率。
一、目前造成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主要因素
(一)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时间差。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默认的总量核查周期为核查月份倒推12个月,而企业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的时间不同步,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企业进出口以货到收付款方式结算,一般存在30-90天的收账期。例如,廊坊市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港澳台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配件。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账期一般为30-90天。该企业2013年资金流85941万美元,货物流79134万美元,形成差额6807万美元。某动物营养研发有限公司是一家2012年3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与德国签订《养猪设备购买合同》,合同总额为125万美元。企业自2013年6月至11月分4批进口设备。按合同约定企业分3次支付进口设备款,2013年6月预付15%货款;2014年1月在设备全部到货60天内企业支付70%货款;其余15%为质保金,将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整个进口付汇过程在半年以上。
(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造成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错配。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有效地将银行信用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中,帮助企业实现了出口货款的及时回笼以及进口货款的延迟支付。但在境内外融资存在利差和人民币升值背景之下,企业与银行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套利行为倾向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进口项下企业通过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叠加更加拉长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时间间隔,有的甚至超过1年以上。例如,A公司主要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用香港的低成本资金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体流程:A公司给香港B公司开立180天或360天远期人民币信用证(母证),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为美国C公司开出美元即期信用证(子证)。C公司信用证项下交单给B公司,B公司再信用证项下交单给A公司。A公司收到单据后承兑赎单,B公司收到承兑电后申请贴现,并将贴现款即期付给C公司,整个付款业务完成。2013年该企业进口大豆8.4亿美元,获得银行贸易融资3亿美元,实际付汇4.3亿美元,因货物进口与实际资金支付存在一定时间跨度,形成4.1亿美元进口少付汇差额。
(三)企业出口不收汇。经调查,企业出口不收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某些企业为获取政府出口奖励资金,通过代理报关方式创造出口业绩,而由实际出口方收款,也称“买单出口”。如甘肃天水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只出口不收汇,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内该公司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不匹配,总量差额1095.23万美元,总量差额率为-100%。甘肃平凉市2014年有2家商贸公司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代理报关出口电子产品,出口总额20万美元,但为逃避外汇局监测,一直未来外汇局作名录登记。调查发现此类“买单出口”主要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外贸经营权企业将本企业报关手续转让给沿海地区无外贸经营权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买单方),供其出口货物到海外。其收汇由买单方而非代理方负责,货款大多直接存放境外,或通过个人分拆、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回流,导致代理方出现“只出口不收汇”的极端资金货物流偏离现象。二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口不收汇,形成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如河北承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6月被外汇局被纳入重点监测企业,非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近期部分出口报关单,存在不收汇行为。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核查期内存在对境外企业实物投资的行为,即将出口货物直接作为实物投资。三是企业自主报关,委托第三方收汇。如甘肃静宁某食品出口企业2014年5月出口方便面,货款通过境内个人划转到企业老板账户上。由于企业未通过企业账户收支,在外汇局仍属于辅导期管理。甘肃静宁某果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出口印度和缅甸的苹果,均采用委托境内代理收汇的方式,由境内个人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划转到企业账户,2014年3月外汇局监测系统显示核查期内该企业总量差额-675.84万美元,总量差额率-48.07%。
(四)出口少收汇或进口少付汇。经调查,主要原因有三种:一是外贸企业由于进出口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收回或支付全部货款,但企业未主动进行差额报告,从而形成货物流与资金流差额。以山西省阳泉市某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在收到对方预付的一部分货款后,于2014年3月出口一批印刷版,金额为1.68万欧元,对方收到货物后,经验货发现该批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拒绝支付余款,使得该企业在相应核查期内货物流与资金流无法匹配。二是企业发生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未及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从而形成货物流与资金流差额。以甘肃泾川某果汁出口企业为例,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出口美国果汁报关12笔,总额475.96万美元,因国际果汁市场低迷,企业未能在90天内收到货款,也未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致使2014年2月核查期内企业总量差额-476.53万美元,差额率-72.79%。三是客户信用不佳,以种种理由拖延货款。如甘肃静宁某果蔬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出口苹果到印度,金额合计68.87万美元,按合同约定预收货款12.81万美元,其余56.06万美元货款至今未收回。印度客户以财务紧张、账户支付受限等理由恶意拖欠,企业只能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四是委托异地企业代理付汇。内蒙古满洲里D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2013年6月核查期内,该公司总量差额121万美元,进口1214万美元,付汇1093万美元。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进口高压聚乙烯在满洲里银行申请开证,因无授信额度委托宁波某贸易公司代理开证4笔,金额289万美元。因该公司无信用证额度委托异地代理开证的这种情况使满洲里货物贸易的资金流减少289万美元。
(五)出口多收汇。主要原因两种:一是企业谎报报关记录,虚构贸易多收汇。广西来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核查期内(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出口货物为0,收汇金额2.04万美元,存在多收汇现象。企业解释无出口而有收汇的理由为:企业出口数量没有达到专柜的条件,报关公司将货物与其他公司一起装柜,海关报关时以产品占有量最多的一方作为出口公司报关,所以企业无报关记录。外汇局与海关联系后得知,根据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通关业务的规定,出口拼箱货物承装的货物对应多份报关单,各出口单位有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二是企业异地多收汇引起资金流动风险隐患。广东汕尾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主要经营地毯、墙纸、PVC购物袋等产品批发业务。该公司于2011年7-8月在深圳大鹏海关出口10笔,金额264.47万美元,未收汇,之后再无出口业务。2012年9-10月,该公司在浙江某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收汇42笔,金额407.79万美元,资金流与货物流相差143.32万美元。监测系统显示,该企业无预收货款业务和错误汇入情况,属多收汇。
二、存在的监管难点
(一)贸易信贷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把握。贸易信贷作为企业跨境财务运作的主要形式,是构成货物贸易顺入顺差缺口的重要渠道。贸易信贷采用企业自主报告和现场报告制度,但目前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质量不高,存在报告比例偏低,漏报、迟报、错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正常匹配。如果企业不主动报告,外汇局就无法获得贸易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资金流与货物流也就出现不匹配;如果企业为了避开外汇局监测,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弄虚作假,资金流与货物流相匹配,外汇局也不会开展现场核查。
(二)关联企业间贸易信贷资金流动难以掌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后,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管理方式由事前额度管理转向事后报告管理,管理方式的全面放松引起外贸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贸易信贷行为激增,贸易信贷期限有长期化趋势。虽然外汇局可以通过贸易信贷余额、贸易信贷余额比等总量指标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进行监测,对指标偏离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但由于关联企业间合同、形式发票、报关单等表面材料齐全,外汇局对于贸易信贷资金真实用途和贸易信贷期限长短的合理性无法做出明确判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自主报告或现场报告方式对贸易信贷期限进行设定,对未到期贸易信贷余额进行调整,易引发贸易信贷资金短期内集中出入,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
(三)对境外承包工程类企业进行专项监测收效甚微。境外承包工程类企业合同执行周期较长,结算方式多样,且本外币交叉,一般根据工期进度安排贸易收支和货物进出口。因此,单纯依靠非现场专项监测往往无法达到匹配境外承包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目的,难以实现对企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全面监控、防范,而现场核查往往需要耗费外汇局较多的监管资源,且无法形成长效机制,从而导致境外承包工程类企业实际处于一定的监管盲区中。
(四)分类管理措施对“买单出口”企业无法发挥作用。由于“买单出口”企业只出口不收汇特征,外汇局的分类监管措施对其无法发挥作用,即使将企业降为B、C类甚至注销名录,都无法阻止企业单边出口行为。此外,改革后外汇局对新加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而“买单出口”企业由于未发生收付汇,在系统中一直处于“辅导期”标识状态,无法被系统自动列入重点监测,影响了现场核查的及时性。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贸易信贷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想强化对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的控制,就需要恢复实行贸易信贷强制登记办法,以解决目前贸易信贷报告比例偏低,和漏报、迟报、错报等现象,从源头上杜绝无贸易背景的“假贸易信贷”行为,尽可能的提高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质量。同时对1年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逐笔登记管理,实施专项监测。
(二)建立标识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提高监测质量。作为专项监测的必要补充,可比照辅导期企业报告制度,对境外承包工程、来料加工等特殊标识企业实施定期报告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外汇收支台账,按照合同号对资金流与货物流进行匹配,通过系统定期向外汇局主动报告。
(三)改进事前管理,形成对“买单出口”企业的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加强与海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将外汇管理部门的名录登记作为海关出口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报关进出口;二是改进辅导期管理,新加入名录企业辅导期改为自企业首笔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90天内;三是定期与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交流企业监管信息,形成对异常企业的监管合力。
(四)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以涉汇主体为基础,跨境资金监测系统为依托、融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征信和反洗钱系统以及海关、工商、税务等业务系统,深入研究非现场监测体系的整体需要、创新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寻找一种多部门联动、共享、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法,将进出口报关信息、纳税和退税信息、企业工商营业注册信息、注册资本审验信息及外汇局外汇收支信息等数据整合在同一现场监测体系当中,共享管理成果,加强分析深度。通过多渠道深入挖掘“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多部门联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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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Causes of the Divergence between Goods Flows and
Capital Flows under the Trade
WANG Lijun XIN Linlin
(Pinglia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Pingliang Gansu 744000)
Abstract:The emphasis of monitoring the foreign exchange of trade in goods is whether the goods flow matches the capital flow. Combining with the case, the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reasons why the goods flow deviates from the capital flow in the regulatory practice,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regulatory suggestions.
Keywords: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and payments; trade in goods; capital flow
责任编辑、校对:苗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