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多维考察
2019-08-27何益忠
摘要:中国共产党建党后,为了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即开始了党内法规建设实践。至民主革命胜利,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经历了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党内基本制度体系;适应秘密地下环境,开展武装斗争;加强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员干部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能力和水平等三个阶段。由于种种原因,民主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建设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也留下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和吸取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民主革命;党内法规;考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执政党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协调问题研究”(13BZZ010)
中图分类号:D23;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7-0127-05
民主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不容忽视的历史时期。加强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①研究,考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背景
任何人类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历史场景中进行的,我们无法跳出特定的时空去“自由自在”地创造历史。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活动,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的快速转型,科学社会主义由理论到实践、由一国向多国的急速发展,中国共产党处在非法和合法、秘密和公开、由主要从事工人运动到重点发动农民开展武装革命、由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的交错转换中进行的,特定的历史场景给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建设留下了特殊的烙印。
鸦片战争之后百年间,中国社会处在传统向近代的快速转型时期,沉淀了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传统与近代汹涌而至的西方近代思想、文化、制度在此汇流,中国社会因此呈现传统与近代、东方与西方、中学与西学相互碰撞、融合,有时甚至难分彼此的状况。作为近代民主政治产物的中国共产党,在其创建、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要求实现党内关系、活动的制度化,必然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规范党内生活。但是,作为一个生长于农业社会、以农民党员为主体的政党,其党内法规建设活动又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前近代乡村传统、农民生活习俗的影响。于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表现出诸多极其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历史现象。例如,中国共产党自建党始就十分重视在党内建章立制,希望通过严格的党内法规规范党内各种关系、各类活动。党的创建初期,党内围绕采用何种组织原则展开的激烈争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②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党内法规建设中,有时又表现得相当草率和随意。如《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三大、四大通过的修正章程都规定,党纲、党章的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只有经过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才能修改。③ 但是,1925年8月,中央政治局却以党内“通告”的形式修改了党章中有关入党介绍人数量和资格的规定。同年10月,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议决案》又缩短了党员候补期(即预备期)。④ 又如,自二大始中国共产党就通过党章建立了各级组织严格的定期会议制度。如三大修正章程规定,“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五大修正章程决案规定,支部干事会“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但是,相关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一般的支部多半不能按期开会,大部分要上级党部召集,开会永远不能到齐”。⑤ 即使在能公开活动的中央苏区,“瑞金有些支部八个月甚至一年多不开小组会”。⑥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民主革命时期也是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由一国向多国急速发展的时期。十月革命胜利,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建立,標志着人类历史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向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转换。从此,在列宁建党思想影响下的布尔什维克建党模式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竞相效仿的对象。作为一个在苏联、共产国际直接帮助下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时,必然要经历一个从学习、摹仿、借鉴到创新的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提出,联合第三国际,用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要求,“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在二大上,中国共产党正式决议加入第三国际,“完成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⑦ 六大党章进一步规定中共党员必须“服从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这就导致,建党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建设实践中,必定会自觉不自觉地以苏共相关法规为蓝本,照搬同期苏共党章中的某些条文、诸多制度和原则。尽管中共也曾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调整、修订,但从整体上看,建党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党内法规都带有浓厚的苏共色彩。⑧ 到全面抗战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才逐渐走出对苏共党内法规的简单模仿,开始独立自主地开展党内法规建设活动。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处境也极为特殊。在某些时段、局部地区,它是合法的、公开的,有时还处于执政地位;在另外某些时段、其他地区它又是非法的,处于秘密、地下的状态。但从全局、整体上看,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是一个力图以暴力方式推翻现政权、破坏现法制的革命政党。作为一个革命政党,为了实现内部整合,集中力量取得革命成功,实现自己的革命目标,建立自己的理想社会,它必须不断加强内部的制度化建设。但是,革命政党并不为现有法制体系接纳并以打破现有法制体系为目标,如何处理建立法规制度和破坏法规制度之间的关系,既破坏又建设,党员既要在党外“无法无天”,又要在党内遵规守矩,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问题。同时,民主革命时期党员、党组织的不同处境也给着力于统一、格式化的党内法规建设带来不少困难。城市与乡村、局部执政与完全“在野”、秘密与公开等不同的存在方式对于党员、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对其模范和领导作用的实现方式也不一样,很难用统一模式进行简单套用。此外,在战争环境下,情况瞬息万变,无数的不确定性无疑又会降低党内法规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因此,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确实重视党内法规建设,但也没有将其置于过高的位置。
二、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
中国共产党总是根据自己所要完成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党内实际状况进行党内法规建设工作。建党初期,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是通过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党内基本的制度规范;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进入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地下时期,如何改组、转型,适应新环境完成新任务成为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全面抗战时期,在战争环境中、分散条件下加强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全党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能力和水平,是党内法规着力解决的问题。
关于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历程的阶段划分,学术界已有一些意见和看法⑨,但相关成果并不多、质量也参差不齐。综合现有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在对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进行阶段划分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民主革命时期的党史分期。通常,党史学界根据民主革命时期党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将民主革命时期分为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以此作为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分期,可以照顾到党的历史任务、中心工作对党内法规建设的影响,且简单明了,但缺点是随着党内法规建设的推进,民主革命时期有的阶段党内法规建设贡献有限,导致其无法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独立阶段。其次是根据党内法规体系的发育、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进行阶段划分。尽管党内法规建设史是整个党史的一部分,但是党史与党内法规建设史并不一定完全重合。在党的成长史上的一些初始、不成熟阶段反而可能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时期;相反,在相对成熟的阶段,由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任务已经完成,相关活动反而较少。因此有必要跳出党史分期的固化思维,根据党内法规建设史的实际状况,思考党内法规建设的阶段划分问题。再次是以党的建设、党内法规建设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期。在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因为党遇到的问题、困难不同,关注的焦点不一,导致党内法规建设的方向和着力点有区别,以此进行阶段划分应该更能揭示历史过程本身。综合上述种种因素,我们初步将民主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
中共建党至大革命失败,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历程中的第一个阶段。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个党内法规。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明确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入党程序,初步规定了党的组织体系。随后的中共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的第一部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任务的基本完成。在此阶段,中共党员由50多人发展到5万余人,党的地方组织包括9个区执行委员会和5个地方执行委员会。党所面临的环境是北洋军阀的割据统治,主要任务是打倒军阀完成国民革命。这一阶段的前期中国共产党处于秘密状态,但是随着国共合作的达成和国民革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某些地区成为能够公开、合法存在的政党。这一阶段的党内法规建设主要围绕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展开,党先后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等。通过党章的制定和修改,逐漸明确了入党条件、党员日常管理,建立了从中央到支部的五级组织体系,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候补制度、定期会议制度等,建立了最基本的党内规范体系。与此同时,党内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决议案》《中央组织部工作计划》等关于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的党内法规,开始对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工作部门的组成和日常工作进行规范。⑩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进入第二阶段的起点是大革命失败,终点是根据地失败、红军战略大转移,而非抗战全面爆发。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整体转入地下,开始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暴力革命,党的生存方式和主要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的开展,各革命根据地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又成为在苏维埃区域执政的、能够公开活动的合法政党。党在这一阶段的党内法规建设中,特别注意秘密、地下环境中的党组织建设,以适应残酷的斗争环境。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就提出,“现时主要之组织问题上的任务,就是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 议决案要求对从中央到支部的各级组织进行改造,以适应秘密工作。此后,中央曾要求超过五人的支部要建立支分部、超过五人的支分部则再细分为小组,“使敌人不易破获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破获一部分而不致连带到其他的部分。” 要求建立候补书记、候补常委制度,“预备在非常时期,可以代替正式组织”。 特别重视在批判和反思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和中央“机会主义错误”的基础上,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发展工农党员、引进工人干部。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指出,在秘密状态下尽管“不能实现完完全全的党内民主主义”,但也必须“引进下层群众,使他们参加党的一切工作与政策的决定”,必须“尽可能的支部书记由党员群众选举”。 1927年12月,中央还在关于组织工作的第二十号通告中,具体规定了各级组织“指导机关”的选举办法。特别强调党内巡视制度,贯彻落实共产国际、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大革命失败后,中央认为,应当在各级党组织建立巡视指导制度,并“提出工农分子,使其担负实际指导的工作。” 为此,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内巡视的专门法规,要求各级组织落实执行。特别要求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特别是党的支部建设。六大党章规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教育、宣传、组织群众,接收和教育党员。并先后颁布了《中央组织部给苏区各级党部的指示信——关于健全地方支部生活的问题》《中央组织局关于巩固白区工厂支部组织活动的指示》等有关支部建设的专门法规。
全面抗战时期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第三个阶段。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到全面抗战爆发之间的两三年是党内法规建设的空白阶段。几年间,只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组织上几个问题给陕甘宁省委的信》《保守党内秘密条例》等可以称为党内法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国共产党从秘密、地下政党转变为公开、合法政党,党面临的主要任务从阶级战争转变为民族战争。党在各抗日根据地还是局部执政的政党。这一时期敌、我、友,根据地、国统区、沦陷区,共产主义、民主主义、三民主义、法西斯主义,各派势力、种种思潮相互交错、彼此激荡。在战争环境中、分散条件下,党的自身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高全党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能力和水平;如何在分散、割据、各自为政的状况下统一全党力量应对复杂的抗日形势。抗战初期,针对张国焘的投敌叛党及党内右倾投降主义倾向,毛泽东明确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纪律,并强调要“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因此,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并颁布了《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和纪律草案》《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等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的党内法规。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为了加强干部的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水准和工作能力,中央特别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干部学习的党内法规,如《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央书记处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关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关于大后方党的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书记处关于高级学习组的决定》《中央书记处关于高级学习组组织条例》等。抗战后期,党在党内法规建设方面的主要贡献是在总结建党以来党的自身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七大《党章》,使之成为民主革命时期最为成熟的一部党章。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民主革命时期党的自身建设的日渐成熟,党内法规建设工作大致已在抗战前中期完成,党内除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以外,并没有出台比较重要的党内法规,因此不作為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独立阶段。
三、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和颁布了6部党章,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一系列以条例、决定、通知、通告、决议案等命名的党内法规,重点涉及党员接收和纪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及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对上述内容进行简单归纳,有助于我们了解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的大致内容。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家,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对党员的基本条件、接收程序进行了规范。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还特别要求党员“在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且年龄在18岁以上。党员的候补(预备)制度始于一大党纲。三大党章又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此后,相关内容为历部党章所继承。如七大党章规定,工人、苦力、雇农、贫农等的候补期为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等则需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的规定也始于《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二大党章开始有关于党员纪律的专门条文,要求党员服从党的章程和决议、出席党的会议、按期缴纳党费等。土地革命战争初期,1927年11月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指出,“对于违背组织上政治上的纪律的分子,必定要严厉的处分。” 七大党章也规定,凡不执行党组织决议,违反党章党纪的党员,应当给予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1921年建党时,党纲中仅有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简单内容。1927年五大党章明确了从中央到支部的五级组织体系,其权力机关分别为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市或县代表大会、区代表大会、支部党员全体代表大会及相应的委员会(干事会)。但是七大党章则将党的组织分为中央组织,省及边区组织,地方、县及区组织,基础组织等四个层级。关于各级组织的产生,建党初期的党内法规中曾有“推举”“公推”“选举”“选派”等规定。大革命失败后,中央决定“改造”各级党组织,明确要求“各级党部的指导机关从小组以至省委,必须经过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因此,六大党章规定:“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七大党章在明确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也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由选举产生。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或职权,二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则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党章还同时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机关,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从而确立了双重最高机关的体制。在七大党章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是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就党的工作部门而言,党内第一个关于党的工作部门的专门法规是1923年10月颁布的《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教育宣传委员的职责是“研究并实行团体以内之政治上的主义上的教育工作以及团体以外的宣传鼓动”,教育委员会下设编辑部、函授部、通讯部、印行部、图书馆等。 此后,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中央开始逐步建立和健全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部、妇女部等机构,并相继出台了一些工作部门的党内法规。抗日战争初期,中央要求在中央设置军委会、组织部、宣传部、敌区工作部、青年工作委员会、统战部、干部教育部等,党的区委以上组织则设立组织部、宣传部、战事动员部、民运部、统一战线部、秘书处等工作部门。1943年3月,为了落实精兵简政的方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设立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民运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管理、协调党的宣传、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大党章指出,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
自建党伊始,相关党内法规就要求党员必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拥护党的一致”,党员不仅要在言论上“表示是共产主义者,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二大党章规定,“全体党员须绝对接受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大革命失败后,为了应对残酷的政治环境,中央要求“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一切党员,不论其地位如何都应如此。” 在民主集中制建设中,明确要求个人服从组织。抗战时期,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中国共产党更加强调个人与党组织之间的服从关系。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系列党内法规都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委员会以外发表与该委员会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须无条件的执行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的决定。1941年7月,《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又要求干部党员加强党性锻炼,“把个人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把个别党的组成部分的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使全党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
在党内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二大党章就有关于下级组织隶属于上级组织、受上级组织“指挥监督”等规定。党章同时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七大党章也指出,“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民主革命时期,为了保证上下级组织之间的服从关系,党内还特别颁布了一系列党内巡视方面的党内法规,建立了严密的党内巡视制度。党内巡视制度起源于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形成和成熟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内最早的专门巡视法规应该是1928年10月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六届二中全会以后,中央更加重视党内巡视,并于1931年5月颁布了《中央巡视条例》,并要求各省各地参照该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的正式形成。土地革命时期,党的中央、省委、县委、特委等都有权设立专门巡视员,开展对下级组织的巡视工作。巡视员有权召集巡视地方党的指导机关的各种会议,参与各种工作的决定;有权“改组巡视区域之最高党部”。 但是抗战全面爆发后,党内巡视逐渐被停止,相关法规制度也不再继续执行。
四、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启示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并未形成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构成的效力等级鲜明的法规制度體系,相关党内法规的名称、日期和主体以及文本的结构符号等也很不规范、统一,在党内法规的制定中也存在着时效性、灵活性有余而稳定性不足等缺点,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内法规甚至还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如此等等。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对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简单回顾,获得一些经验教训和历史启示。
其一,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实现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边界,是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保证。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一直处在急剧转型之中。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历经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时代不同、阶段性的任务和目标有区别,决定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对党员的要求不一样,必然要求党内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因此,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既要将党的自身建设的经验以法规形式规定下来,又要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修订相关法规;既要求党组织、党员遵守基本的党内行为规范,在党内营造和谐有序的良好氛围,又要充分调动党内各种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党组织、党员的创造性,激发全党的创新活力。
其二,作为一个在列宁建党思想影响下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就特别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并将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在党内法规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实践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因此成为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法规保障。但是,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党内法规建设的同时,如何通过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就成为党的自身建设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作为一个现代政党,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属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建设中,通过党内选举制度、定期会议制度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七大党章还首次明文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为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如何继续加强党内民主方面的法规建设,如何通过党内法规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仍然是当前党内法规建设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其三,民主革命时期,作为一个以暴力方式推翻现政权、现法制体系的政党,从总体上看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并没有成为党内法规建设中的问题。但是中国共产党仍对此进行了一切探索。大革命失败以后,随着武装斗争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取得执政地位,既出现过以党的法规代替苏维埃的法令,也曾将国家法律引入党内,对党员进行人身处罚的现象。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曾规定,“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违法者从重治罪。”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的提出,如何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党内法规建设中体现先进性,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完成对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进而实现先进性与普遍性、政治性与法律性的统一,就成为党内法规建设中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
注释:
① 受资料限制,本文仅及党的中央组织及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包括党的省级组织,也不涉及军队的党内法规。
② 具体见《一大回忆录》,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二大”和“三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87—488页。
③ 《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十六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2、9、19、24页。另,本文有关党章内容均引自该汇编,不一一注明。
④⑦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50,474、67页。
⑤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47、203、651页。
⑥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页。
⑧ 具体可参见拙文《论中共“二大”至“六大”对苏共党章的“移植”》,《海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⑨ 关于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分期问题,具体见沈孝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述论》,《理论观察》2016年第2期;苗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治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总结》,《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张炜达、张腾:《延安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及其历史经验》,《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⑩ 具体可参见拙文《党的创立及国民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建设述论》,《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473—474、472、476、303—304页。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9、619—623、401—405页。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1—92页。
作者简介:何益忠,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上海,201620。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