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重要价值研究
2019-08-26马灵丹
马灵丹
摘 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建设的关键。本文简单阐述了民商法的概念,分析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重点讨论了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强化民商法建设的有效策略,以供诸位参考。
关键词:市场经济改革 民法 商法 重要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保障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顺利进行,协调商品经济的关系。从经济发展方面来看,民商法中的民法吸收商法的一切原則,二者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实际的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中,民法主要用于调整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品交易行为。面对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形势,民商法将会不断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而其价值也将得到充分体现。
一、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应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人身权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民商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它与经济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实际应用时,民商法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上民商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受经济、社会地位影响,比如说民商当事人一方为社会底层工人,另一方为社会上层管理者,实际应用民商法处理二者纠纷时,并不会偏向任何一方;2.意志自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商当事人拥有完全自由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意一个人、组织、企业或者是机关单位干涉;3.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中民商当事人必须信守承诺,不能为求高额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1]。
二、民商法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许多经济贸易及金融行为都要以民商法为依托进行。我国经济体制确定初期,市场经济以经济法为基础,随着时代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始向民商法倾斜,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市场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调节,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贸易及金融行为都是基于国家政策进行的;民商法的作用就是维持二者动态平衡,对其关系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保障市场经济规范且稳定发展。
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一)促进交易顺利实现
一般情况下,民商主体都会希望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少的经济成本收到最多的回报。倘若将其具象化为具体的要求,则是交易周期的缩短与交易成本的降低同时进行。而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除了能促成缩短交易周期之外,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交易成本的降低,同时,又能对民商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进行保护,从而促进交易顺利进行。比如说,民商法中基本对民商活动做了定型化规定,通过对交易类型的定型构建一种动态稳定且安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交易双方进行有效交易,可避免由于交易类型的不确定、约定与规划的不足以及时间的变化而造成的利益受损问题。这不仅体现了民商法的经济效益,也彰显了民商法本身的价值[2]。
(二)保护民商主体
从本质方面看,民商法主要是保护民商主体在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中追求利益的权利;它承认民商主体的合法利益,尊重其利益化需求。从外部环境来看,民商法给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营造了良性的法律环境。从作用机制来看,民商法对民商主体的盈利性进行有效调节,以法律保障其盈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民商主体的盈利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时,民商主体就会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功能与作用,推动生产力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民商主体在不同的经济贸易及金融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同,因此,民商法要对细化民商主体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三)增强交易安全性
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市场经济日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民商法保障着交易安全。从当前商品经济发展来看,商品类型越来越多,商品交易范围越来越大,商品交易对象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交易风险也在逐步提高。例如,过去商品交易基本是工厂生产、商家批发零售这样的模式,交易对象较为简单,相对的,交易风险也不会很高。随着电子商务的强势兴起,商品交易对象变得更加复杂,而商品交易风险也逐渐增高,各种经济矛盾开始显露。为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安全性,民商法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功能与作用,不仅规定了交易模式,也划定了交易主客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这就使得交易被局限在了某种特定的框架内,从而有效减少了由于一方失信而另一方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而且,民商法也详细规定了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确保其顺利开展,并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保障。当下我国处于错综复杂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中,面临无处不在的商业风险[3]。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完善和强化,这样,不仅能发挥民商法的全面保障作用,也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改革发展。
(四)体现效率与公平
民商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持以及对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始终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进行的;它的公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正,而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它的公平,则表现在其中规定的各个方面。其一,民商法在经济贸易与金融活动中赋予了商事主体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绝对自由,肯定其追求利益的权利,并对其进行全面保障。其二,民商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效率,另一方面,在再分配与三次分配中体现公平,同时,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的分配行为。从当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当利用民商法把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均衡点,在一定范围内以效率为主,同时注意公平的尺度,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四、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强化民商法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民商法制度
民法与商法制度在立法技术上有明显的差异。民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自然的、毋庸置疑的,只要法律给予确认,那么就无须再赋予其主体资格。民法只是用于约束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并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不端完善。而商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确认,因为商人是一种职业性的身份。商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在立法层面的集中反映,它的制度设计采用“组织兼行为”的方法。强化民商法建设,应充分考虑民法与商法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差异,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二)健全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经济司法程序制度是为处理经济案件而专门建设的制度。在此制度中,司法程序一般分为两种,分别为民事与刑事。民事由民事当事人直接起诉,法院直接审理。而刑事由刑事当事人报案,需经过“公安调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这样一个过程。所以,民事与刑事司法程序是不同的,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要到法院起诉,刑事经济纠纷要到公安局报案。由于民事经济案件涉及民事当事人,需要应用民商法中的民法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强化民商法建设,应健全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
民商法的应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中,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以及较强伸缩性的法律特征。双重调整指的是道德与调整与法律调整;而普遍规范提供一般价值标准、行为模式与责任形式,它表现了对民商法具体规范预先设定的确定的事实状况与具体的权利义务;较强伸缩性说的是不确定性,因为诚实信用这一表述本身就不确定,所以其内容会不断膨胀。从司法角度来看,诚信与民商法相适用,可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五、结语
民商法和市场经济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民商法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市场经济又促进民商法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民商法可促进交易顺利实现、保护民商主体、增强交易安全性、体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基于此,采取完善民商法制度、健全经济司法程序、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创新民商法法律体系等措施强化民商法建设,不断完善民商法,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宇帆.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与创新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248.
[2]何翠萍.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的品格研究探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09):242.
[3]武丽君.从“3·15”看民商法的功能[J].人民论坛,2018,(22):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