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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

2009-12-14

中国大学教学 2009年9期
关键词:判例商法法学

王 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于2009年7月11—12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研讨会”,来自全国70余所高校的商法学者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了以下问题的研讨:商法教学的目标、理念与宏观问题;商法课程设置、体系结构与教材建设;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商法教学的经验及启示;商法教学方法(包含实践教学与考试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问题述评如下:

一、法学生就业困境与商法教学改革

与会学者以亲身经历和相关数据就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发表了看法。《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博士研究生达8 500余人,法学教师达55 000余人。法学教育规模巨大,但是,学生就业率却跌入谷底。《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与会代表介绍,即使一些排名比较靠前的法学院,学生就业率也很低。从整个法学课程结构看,商法课程与实践联系最为紧密,是学生就业最为直接的课程。但是,商法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很多,特别不能为学生的就业给予太多的帮助。对此,代表呼吁:“商法教学应当改革,从学生的就业实践出发,对60万在校法科学生的前途负责!”代表的呼吁构成了会议研讨的主题内容之一。

二、商法教学:从学术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向

基于法科学生的就业困境,商法教学的目的是职业教育还是学术培养?成了会议讨论的又一个问题。

代表们达成的共识认为,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存在两大类型: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学术型教育,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业型教育。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制度和教学内容看,比较偏重于学术教育,大多数在校学生是理论武装,满脑子是抽象的概念,缺乏实践技能,面临学生的就业困境,需要讨论商法教学改革的走向,应从学术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向。

法学知识教育的主体是教师,法学职业教育的主体也是教师,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法律实践的实践经验、操作能力。借鉴美国高校法学院商法教授的经验,他们大多数教授的经验都十分丰富,或担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任职过政府法律部门的工作,他们如此斑斓的经历证明:法学教师不能局限于课堂书本教学和学术研究。应该走出校门,走向社会,走近法律部门,向法律实践者学习、研究、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以此重视和改变当下的法律教学状况。

三、商法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商法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如何处理?在过去近10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历史中,商法一直是重点考核内容,2000年分值达到57分,2004年和2006年的分值也达到51分。

商法教学需要重视司法考试,但是,不能为司法考试而设置内容。如果商法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内容为指挥棒,那么,商法教学就会成为应试教育。因为,学生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所学的应试内容,是为了临时奏效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对于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帮助不大,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失去了对法学系统性理论的掌握。因此,使许多学生成了“知识单一的法条,思维僵化如同线条”的局面。如何改变这种弊端,需要根据商法的教学大纲,服从于法学人才的目标培养。

四、商法思维的培养和树立

会上学者提出商法教学需要培养学生的“商法意识”和“商法思维”。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学术教育,商法教学的初衷,应让学生在掌握商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培养他们的商法思维是有必要的。因为,商法思维的训练,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模式和基本能力,也就是在裁判商事案例、化解商事法律风险时运用的思维方式。经过商法训练的学生掌握了它,对复杂的案情事实能较好地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会上也有学者认为,商法教学的核心是推广商法解释学,本质上仍然是学术训练。据与会学者介绍,韩国引入美国的职业教育型的Law School制度后,商法教学也是立足法解释学,注重应用,考试时学生还可带法条。

五、商法总论的存废

关于商法总论在商法教学中所占的地位,与会代表争论比较激烈。许多代表认为,在中国的商法教学中,应当弱化商法总论。许多学校都开设商法总论课达2~3学分。目前,我国仍是无商法典的国家,商法总论应当讲哪些内容是一个难题。

商行为和商主体是商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其功能和意义主要存在于商法典中。我国没有商法典,不存在商法典法律适用的问题,商行为和商主体概念没有实证法上的依托,在授课中进行详细阐释也有困难。

有学者认为:商法不能没有总论,商法总论不需要以西方国家的商法典和商法理论为内容,我们的商法总论应当总结中国的商法经验。会上,有的提出了“作为学科的商法”与“作为课程的商法”的区分,试图解释商法总论面临的问题。“作为学科的商法”应该是开放的,其中总论是必要的;而“作为课程的商法”,则应更多地考虑法学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目标。

六、商法教学核心内容的变迁:金融法的膨胀

随着实践的发展,商法教学的核心内容也在变化,有些制度在退化,有些制度在膨胀。例如传统的票据制度在日本等国已经随交易电子化发展而萎缩,在商法教学中的地位也逐步下降,而金融法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成为统领商事活动的枢纽。

会上,有学者总结了商法及商法教学核心内容变迁的脉络,认为商法核心内容经历了从贸易法到企业法、再从企业法到金融法的过程。目前,即使传统商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公司法,公司法在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融资、公司并购等,这些都与金融法分不开。近几年金融法的膨胀应当引起商法教学的高度重视,对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信托等重要制度应加大研究,与时俱进,充实到商法教学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将金融法列为商法中的核心课程,为充分反映金融危机后的最新发展,该课程又改名为金融服务法,以此统合传统商法学中的诸多内容,观念新颖,步伐激进,得到不少与会代表赞同。他们认为:商法课程必须大幅度地改革,改革难免遇见问题,但可以“在飞翔中保持平衡”。

七、商法案例教学的难点:案例库

目前,与会代表一致认可案例教学对于商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什么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种类,如何展开?会上介绍了各校的做法。

有的与会学者考证了美国法学教育史上案例教学的起源与功能,它们的案例教学最初是为变革学徒制式的法学教育而设的,本质上仍属学术训练的范畴。目前,

在我国推广案例教学存在许多障碍。

有的学者认为,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天生就是案例教学,法定的判例公开与编纂制度为其案例教学提供了及时而完整的资源。在英美法学院的图书馆里,可以轻易地查阅到数百年历史中的一个偏僻的判例,而其中法官的判辞不加修整即可成为法学院案例教学的鲜活讲义。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法定的判例公开与编纂制度,案例没有一个制度化的提供者,法学教育者要系统而全面地获取判例却如搜集古籍一样艰难。所以,目前,案例教学只能仅仅依赖教授个人的案例资源。

与会者建议,为了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我国应当立法建立判例公开与编纂的法定制度。在这种制度还没建成之前,法学教育者为了教学的需要,先整理、编纂一些典型判例,实力雄厚的法学院系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商事判例研究、整理与编纂中心,以“商事判例”刊物形式,供全国的法学教育者享用。法学教育者或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商法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把这些裁判规则体系化,吸收写进教材。

据介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已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400多份商事案卷,建立了案卷库,供商法教学使用,避免了“案例失缺”问题。

在讨论中,不少学者强调,所谓案例不仅仅是司法判例,还应包括商事交易案例(即非诉案例),这样,案例教学的涵义不是狭义的。

八、商法教材的编纂应进入“经典化时代”

商法教材的问题也是会议中引发共鸣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评价机制和商法研究的局限等因素,商法教材的编写仍存在不少问题,虽然规划和自编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适合于教学的教材为数较少。如果说以往的商法教材的编撰还处于“草创时代”,应在竞争和合作中,开创“经典化时代”的教材。教材的编纂需要个性化、多元化,不同于纯粹的学术著作,一定要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这方面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他国出版的经典教材生命力强,一部教材可以数十版的修订,并不断地补充新的内容延续使用,教材作者的名字与贡献为各届学生所铭记,这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国外,有学者以漫画或小说的形式编写教材,我们也不妨借鉴与尝试。

九、多样化的商法教学试验

会议代表介绍了富有特色的商法教学方法:

1.商法与相邻学科的结合授课:法科学生在经济、财务、金融等相关领域的知识的欠缺是其就业与发展困难的一个障碍,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很多法科学生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尤其经济知识之匮乏令人震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与商学院正在进行相关尝试,拟开设证券市场与证券法、商法与商业谈判等跨学科课程。而对外经贸大学则一直要求学生同时掌握“法律、商贸、英语”三驾马车,成为复合型人才。

2.“双师教学”也是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将老师与老师之间的交流、论辩展现给学生,学生会更加立体化地理解相关问题。

十、国外商法学教育的启示

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为大会编译印发了《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经典论文选(美国)》,内容选自美国《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等杂志,涉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法学教育思想、基于计算机的商法课程、商法法律诊所、实践性学习、维基百科与法学教育的未来、反思性的律师故事在商法教学中的运用等问题,信息量大。与会代表认为,中国商法教学面临的问题并非独有。从会议提供的编译论文中可以得出,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对法学教育特别是商法教学的改革,特别是出版的系列革命性教材,值得我们借鉴。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学者在会上介绍了英美、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商法教学改革状况,对会议的深入讨论发挥了作用。

大家认为,这次法学教育的盛会将对全国商法教学改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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