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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做实验受伤谁之过

2019-08-26潘家永

中华家教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用品事故

潘老师:

我的儿子王钟(化名)已经上初中,孩子活泼可爱,但爱调皮捣蛋。2018年11月7日下午,王钟所在班级上化学课,化学老师安排同学们做实验,其间,王钟擅自将其他同学实验时多出的少量化学药粉收集起来,然后全部放入自己做实验的试管中,导致一起爆炸事故。王钟的脸被灼伤,我为此花去了一大笔的医疗费,并就医疗费的承担问题与学校发生纠纷。学校说,王钟未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实验操作,导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责任应当自负。我则认为,主要是因为学校老师发给学生的化学药粉有多余,才导致王钟犯错酿成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问,学校对这起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家长 陈雨瑶

陈雨瑶家长:

你儿子王钟应该已经十三四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9条“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他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学校在教学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有无过错。

至于本案所涉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举证证明:

◆一是看学校的化学老师在上实验课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在实验开始前,老师对实验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提示或强调了实验的危险性,对学生进行了实验安全教育,并且在实验过程中采取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学校就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看该实验用品量是否合理。据你所说,其他同学实验用的化学药粉有少量剩余,这就涉及学校配备的实验用品数量是否存在超标的问题,但你要拿出证据证明。如果因该实验涉及科学问题,自己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学校配备的实验用品量超标,并且实验用品量超标与爆炸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存在过错。

总之,如果能够从上述某一方面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在这起事故中具有过错,那么事故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当然,即使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钟作为初中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以及合理的预判能力,他随意加大实验剂量,导致爆炸事故,造成自己被灼伤,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其违规、违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们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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