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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

2019-08-18韦秀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韦秀丽

摘 要:在整个刑法学界里面,其研究的领域涉及的范围包括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的依据。以我国犯罪构成实践情况为基本载体,对犯罪客体进行深入的理解分析,并对分析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定位,从而进一步深层次的发现其价值,挖掘其机能,本文通过此理论,全方面的研究探讨犯罪客体群体。

关键词:犯罪客体;违法性法益;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含义之概括

从我国刑法学界角度出发,犯罪构成是对某方行为是否能够判定犯罪标准的一项依据。因为,犯罪构成的条件是各种方方面面来组成的。所以,如若成立犯罪罪名首要条件是必须要符合其中某个方面才可以。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辨别,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体系,其实都归属于社会,犯罪客体的存在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受到刑法的维护,而避免因犯罪行为侵害到社会。所以,在以后分辨犯罪客体是否包含犯罪行为,就逐渐的转化成犯罪行为是否受到了刑法的保护,单凭这一点,便可以认定此项理论存在着逻辑问题,不可完全广而用之。

把犯罪客体这一理论的位置放在行为的违法性这个层面,就可以真正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相互连接在一起,关于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种表现方式是二者相互结合,第二种表现方式是二者融合一体。例如,大陆的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概念属于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的集合体。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却与之不同,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分别由是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相互结合而出台的,把一个事物根据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进行表述。同理而言,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两者之前是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将者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将犯罪构成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加工组合,进一步深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二、犯罪构成

我国要认定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行为,要分别去认定她是否包含了以下机方面,一是犯罪客体要件、二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三是犯罪主体要件、四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从我国犯罪构成角度来分析,以上犯罪条件四个方面均具备了四个共同特征,分别为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事实评价和规范评价的统一、正面素材和反面素材的统一,和社会自护条件和人权机制的统一。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所认可的犯罪构成条件是适应阶级的需要,但是这种提法并不准确,以苏联刑法学家设立犯罪构成的目的来分析,他们并不只单纯的考虑为打击犯罪分子而设立,而是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理论往更深层次的方向去延伸,将犯罪构成要件完善的更加合理化。根据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我国的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使用上具备一定科学性。

三、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基本功能

(一)规范评价功能

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起着判断的作用。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在声明这样一个观点,某行为之所以会被判定为属于犯罪行为,首要条件便是这项行为违反了社会关系。当然,单纯的理解这项表述,会认为这项表述稍显空洞,并不具体,同时也没有结合刑法的实际情况,但是,却说明了一个道理,某些行为会被定位犯罪行为,必定是因为这项行为违背了法律,属于非法行为。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虽然具有完整性,统一性,但是并不排除其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独立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并不是局限于简单的对事情经过进行描述记载,其本身还包括了关于对规范和价值这两个方面的评价,以各国的犯罪理论进行分析,如果是对刑法所认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全方面评价,那么犯罪客体以犯罪构成里面的评价要素来占据一席之地,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出罪机能

把犯罪客体归纳为犯罪构成,这一点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在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犯罪行为时候,是否同意被告人针对案情进行辩护,而不是全部都有国家法律来决定最终结果。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国家法律的逻辑性是推动整体犯罪客体定罪的依据。被告人如果不能通过国家法律逻辑性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也充分的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保护机制。

犯罪客体所呈现出来的犯罪动机,不仅表现在对合法和非法的一个判断,还表现在对犯罪者犯罪程度上的一个判断,但是这种评价行为在某一个方面其实并不价值,这种行为不但要求要与法律体制呈现对立面,甚至还要违反破坏法律行为。犯罪客体本身有着较为显著的特点,即破坏了重要的法律体系,才存在被立罪的可能性。因为犯罪客体属于“质”和“量”相结合,所以即使某些行为对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若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地步,则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客体。

参考文献:

[1]李晓明.论对犯罪客体的质疑[J].法学杂志,2001(5).

[2]许道敏.犯罪构成理论重构[J].中国法学,2001(5).

作者简介:

韋秀丽(1995~ ),女,黎族,海南昌江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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