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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2019-08-18王钢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检察工作

王钢猛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坚持的主要原则及理念,并逐渐形成一系列相对应的政策,其融合了宽大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本文主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提了出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理论基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其主要是因为其将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出来,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打击,使矛盾得到化解,确保社会的稳定性,其彰显了和谐社会理论在刑事司法范畴中的价值。

一、宽严相济的必要

大家都知道,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事政策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是司法和立法的关键,其可以有效指导刑事法制建设。在抵制犯罪的过程中,到底运用哪一种刑事政策,不仅和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息息相关,同时对现实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影响[1]。我国司法机关先后展开了几次“严厉打击”斗争,倡导快速、严厉惩治犯罪,尽管对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进行了沉重打击,但在此过程中也有冤假错案,带给了社会极为不好的影响。所以,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

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党立足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局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重要阶段相适应的要求所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和谐,也就是对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和谐调和,而法治的和谐对刑事司法提出了严格要求,既要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同时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提高刑罚适用效果。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落到实处,正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刑事司法提出的要求,同时这恰好彰显了刑事活动的根本规律准则。

现阶段,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犯罪缩量所不断增多,刑事案件剧增,社会对犯罪最开始和本能的反应是害怕、惊恐,觉得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铲除。而在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进步,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慢慢形成相同的认识,就犯罪行为注重严刑重罚是不能将现阶段存在的犯罪问题解决的,我们应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落到实处,针对不同的犯罪运用不同的处理手段,才可以尽量把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接受的范围之中。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完善

(一)在办案机制方面,由弹性运作转向刚性执行

首先,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快速审查制度。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应准确区分其难易程度,进一步简化案件办理流程,对审批程序、讯问程序、审查意见书、办案期限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简化,贯彻执行简化思想。

其次,构建广泛适用认罪案简易审查制度。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因为被告人认罪,已经降低了其主观恶性,对被告人认罪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满足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可采取简化审理的方式,并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和被告人建议的简化审理的案件,通過审查条件满足者,应予以同意,并建议法院采纳,并基于案件实情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后,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审查制度。为了能够真正感化与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切实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应坚持宽严相济的理念,基于青少年心理现状,制定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审判制度;既安排专门的人展开特殊审查,同时将重点特殊审查加强,谨慎运用逮捕强制手段,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还应严格遵循简约、迅速原则。

(二)在考评机制方面,吸收宽严相济元素、摒弃牵制元素

基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为切入点,切实迎合“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司法规律,并彰显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适当调整当前试行的考评机制[2]。首先,把不起诉、不捕、撤案人为控制率等不适应宽严相济的考评标准取消。在控制撤案、不起诉、不捕等,应将刑事诉讼环节中自身具备的制约机制调节杠杆最大化发挥出来,利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的权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权利、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和申诉权等,以及加强制约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力度,同时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流程监控和管理提供帮助,动态和同步考核评价撤案、不起诉和不捕等。其次,考评时考虑到宽严相济,实现多元化考核效果,如此考评体系更加多样性,考核评价体系应以评估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和检察权行使效果为重心。如此,不仅能够将案件质量作为内部评价的标准,而且还能够将社会与群众评级纳入其中。所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适用非羁押强制手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认罪案件的办理速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审理、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刑事和解等因素引入,应充分彰显宽严相济的理念,实现人性化执法。

(三)在协作机制方面,主义形成和外部环境的合力协作

要想有效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积极和各个单位(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团体)展开密切交流沟通,促使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案件处理中,并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3]。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内涵,并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意见不一致;对犯罪嫌疑人信息共享机制进行制定,针对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各个部门应做到相关共享,将宽严相济充分把握住;把综合治理机制构建起来,为检察机关和社区、学校以及其他社会机关团队进行密切联系提供有利条件,有效监管不在诉讼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一同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到实处。

三、结语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否适时适度,直接影响着预防、惩罚犯罪的整体效果以及社会的和谐性和国家的良好发展。以和谐社会要求与理念为基础,对宽严相济形式政策展开深入研究与准确适用,有利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晓亮.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10).

[2]熊肸.浅谈依法治国视野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260.

[3]冯小军,杨怀志,王彩霞.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J].法制博览,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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