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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

2019-08-13胡丹阳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

摘 要:年前,十二岁的杀母案男孩被释放,舆论一片哗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度高涨。但该建议是否应得到立法支持,学界尚存疑虑。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入手,分析该困境的成因,通过探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利弊,得出我国当前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结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28-01

作者简介:胡丹阳(1998-),女,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

从校园霸凌到性侵,再到杀人,综合近年来曝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更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犯罪令人咂舌。然而囿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这些未成年人并不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引发民众的极大不满,法学学者也围绕着“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犯罪低龄化”展开争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它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是立法者综合考量社会的实际状况、人们的平均心智发展水平,通过忽略个体差异得出的一个明确数值,其优势是在于利用数值的确定性弥补语言的模糊性,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我國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承担八种法定罪行的刑事责任,18周岁以上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不少学者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理由有四: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遏止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迫切需要;二、社会经济发展,儿童心智成熟较早,低龄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三、惩戒罪犯,抚慰受害人及亲属;四、符合民众对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期盼。

上述理由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仍存在诸多不妥之处:

(一)犯罪低龄化没有切实依据。网络、媒体的发展,使未成年人犯罪关注度增加,再经过媒体的渲染和网络的发酵,形成热点,让人们感到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但事实并非如此。数据显示,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犯罪率和青少年作案人员比重持续降低;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较2010年均大幅下降[1]。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上述的迫切需求并不存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复杂,片面归因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失偏颇。社会经济发展、物质条件变好,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更早,但是心智未必成熟。比如留守和流动儿童,由于缺乏必要的家庭关怀或环境稳定性差,致使他们的心智发育较之常人不同。而这一部分人也是校园暴力和恶性案件的高发群体。若一味通过刑罚来制止,而不去深入分析其中的多方面因素,无异于治标不治本。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由于认知能力,即使对涉罪未成年人处以刑罚,也难以让其对自己行为有真正的认知。而且我国传统的监禁刑存在监狱化效应、与社会断层等诸多弊端,这些都会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发展。

因此,我国目前并不适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味强调对犯错的未成年人进行惩治,无益于治理低龄犯罪。

三、应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从综合治理入手,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治理体系

曾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现阶段的突出社会问题,其社会深层根源在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引起的未成年人群体性失范[2]。”涉罪未成年人对他人健康、生命的漠视,与家庭、学校的教育缺位密切相关。家庭中,父母缺乏对孩子内心的真正关怀;学校里,“唯分数论”的思想下,成绩不好的学生常被贴上负面标签,很容易自暴自弃、自我放逐,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故学校应当加强素质教育,摒弃应试教育的弊端,对学生以鼓励、引导为主,支持学生多元化发展。

(二)从司法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以监禁刑为主,甚少适用非监禁刑罚。此外,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作区分,也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作特殊规定,这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不符。故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矫正措施。

(三)从善后措施入手,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实现再社会化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挽回空间大,应留足矫正空间。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易带来就学、就业等各方面的歧视,加之未成年人与受害人所在地往往高度重合,可能会遭到受害人及亲属恶性报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可以视情况推行异地安置制度。给予涉罪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待遇,允许其更改户籍所在地、姓名等。参照我国古代的”移乡避仇”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复仇行为,避免犯罪的恶性循环。

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思考能力,刑罚所能带来的效果收之甚微。社会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大多是出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心理,未曾顾及矫治后果。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更需要从社会层面入手,加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导,对涉罪未成年人多一份包容,引导其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去弥补自己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以及与社会的裂痕。

[ 参 考 文 献 ]

[1]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R].2018.10.

[2]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一种整合性教育预防体系的构建理路[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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