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警示制度的规制与发展
2019-08-13吕莘梓
摘 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助力了电子商务活动,然而在电子商务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其不透明性与远程性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难以辨认的“消费陷阱”。消费警示作為一种消费预警制度,其目的在于将预警信息及时地通知给消费者,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现阶段我国消费警示制度尚不成熟,从制度运行过程到发布主体方式还存在诸多漏洞,亟待解决。本文基于消费警示发展历程及其现状的研究,探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警示制度的规制路径与发展前景。
关键词:电子商务时代;网络购物;消费警示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27-03
作者简介:吕莘梓(1999-),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在读。
据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网络用户人数持续上升,网络交易数量也居高不下。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国内网购投诉占全部投诉60.6%,比例最高。其中,被投诉电商中,零售电商(国内网购)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从传统商务到电子商务的转变,是一个消费时代的跨越与消费方式的转型,对于消费警示制度而言,它的职能不应当以消费形式的转变而衰落,而是应当在新的时代中发挥其新作用,规制乱象丛生的贸易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一、消费警示制度概述
(一)制度源起
消费警示这一概念在学界一般认为来源于德国行政法学界的公共警告,由德国的公法学者哈特穆·毛雷尔首先提出,他认为“公共警告是事实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他现象”。①
在我国,消费警示则是1997年,中消协经过讨论与实践将其界定为:“从消协组织掌握的大量投诉信息和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消费调查等业务工作中,发现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通过科学的分析得出能对广大消费者起到警醒作用的警示,以消费警示的形式,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将消费领域存在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危机信息,隐患信息以及防范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②
(二)制度类型
关于消费警示,学界将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涉他型,另一种是涉他型。
非涉他型的消费警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发布的大众熟知却容易忽略的警示,比如节假日注意事项、儿童玩具防范、预付消费谨慎支付等。这类消费警示对象为普通大众而并非针对某一企业或者店铺,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很少会引起争议。
涉他型的消费警示则不然,是一种针对特定企业而向大众发布的消费警示,涉及行政机关、消费大众和企业三方的法律关系,引起争议较多,也存在较多问题。
(三)我国制度法规
消费警示制度在我国并无明确的直接法规依据,只有间接提及或者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中的通知意见。
间接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规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消费警示制度,却在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不可避免地运用了“警示”、“公示”等相关词语,可见警示的存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警示制度还散见于行政部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并且以这类形式出现的次数更多。
二、我国消费警示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消费警示发展历程典型事件
上述几个案例反映了2014年以前消费警示应用的出现的问题。而近年来,我国消费警示出问题的事故比较少,一方面是涉他型的消费警示数量有所减少,并且在相关部门也更加慎重;另一方面,消费警示问题的层出不穷使得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规制整顿,据统计显示,2015年与2016年,提及消费警示的文件数量剧增,超过往年提及的三倍之多。
(二)消费警示现状分析
内容类型:
结合国家工商局官网、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中国消费网、中消协微信公众号平台及其他各类平台网站,笔者将消费警示发布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类:
1.针对节假日发布,如中秋国庆消费警示提醒,双十一购物节消费警示等。
2.针对季节消费,如夏季高温消费警示,秋冬羽绒服消费警示等。
3.针对不同人群,如老人的保健品消费提示,儿童玩具消费提示等。
4.针对热点问题与案例,如共享单车押金使用消费提示,十大案例引发网购消费思考警示等。
主体及发布形式:
一般而言,消费警示内容不针对特定企业,而只是对大众的好意提醒。而关于消费警示的发布主体及其发布形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消费者协会“3·15”发布消费警示。“3·15”消费警示作为最典型的一种发布方式,通常就较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发布,平常的节假日消费陷阱或者典型案例经过总结后也会进行提示。
2.政府部门发布相关领域抽检结果,警示消费者。
3.商家自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商家自行发现或者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提醒后,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
4.商品、服务相关行业的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比如,“福建珠宝协会发布消费警示:宝石只报真不保质”。
关于消费警示的发布途径,目前而言是比较杂乱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页,都是其发布途径。
结合消费警示的发布形式与发布途径,笔者总结出现实状况下消费警示制度的几个问题。第一,发布主体方面,小到协会,大到国家部门都可以发布相关消费提示。而主体的纷杂易造成消费警示的滥用,不法分子容易通过发布不实消费警示讯息来影响消费者,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第二,发布途径方面,没有统一权威的发布路径,一方面公众难以从海量信息中筛选重要消费警示,另一方面,当有紧急的消费提示要发布时,公众难以第一时间接收,而只能依靠网络舆论来接受讯息。
三、消费警示制度的规制与完善
消费警示制度的完善也离不开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评估能力不足、预警制度不健全、处置机制不完善、社會共治有待加强等问题的思考。纵观国内外,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消费警示制度,如台湾的消费警讯制度、日本的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美国的消费安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德国的公共警告制度,亦可取其所长,补己之短。
(一)运转机制完善
消费警示整个机制的完整运转包括信息收集、评估判断、警示处置、警示解除,其紧密联系的还有发布主体、发布权限、发布警示路径等几个方面的规制。
1.扩大信息收集来源
我国现今消费警示发布的信息收集来源主要是消费者的投诉和国家部门的抽检。而消费者协会接收到许多投诉中,也不能排除职业打假人与恶意投诉的成分,不能完全作为参考标准。相比之下,各个电商平台内部接收到的投诉可信度更高,建立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合作,不仅有利于掌握投诉商家和产品的第一手资料,还能规制行业乱象,有利于及时发布相关消费警示。
2.细化消费警示评估
消费警示的投诉内容评估判断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其中涉及到消费警示危险要件的判定标准。但若要具体到多少投诉量、多少的不合格数量就会容易出现对手商家恶意投诉与权力滥用的现象。
台湾的消费警讯制度称这个过程为资讯评估过程,他们根据各种渠道收集的信息在最短时间内核实真实性,“然后对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良后果进行危害性评价,如果确实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损害,相关部门则会根据产品制造商的所在地的不同而分别处理。”③对于我国这样信息流通较大的国家而言,多次的评估耗费财力人力,但是将投诉内容进行基本的筛选、核实并且进行危害程度的评估也是十分必要的。
3.警讯处置的分级化
警讯处置是基于投诉评估基础之上的,将危害程度不同的企业商家以及其产品做出不同的处置,有利于消费者的紧急信息筛选,也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商家的利益,给了企业自主补救的机会,减少对企业名誉不必要的损害。参照德国公共警告的等级,我国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的警示分为三级:低等风险,中等风险与高等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可以作为采取不同措施的参考。
4.明确发布主体与权限
发布主体的不明确会引发部门之间在发布消费警示时互相推诿的现象,还有可能造成越权发布的现象;而权限的不明确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过分损害商家利益,因此明确发布主体及其发布的权限十分有必要。主体与权限的明确,也是明确责任的基础。
5.发布专一化、传播方式多样化
不同的消费警示信息在不同的网页、平台上流传必然导致信息的纷杂。为使得公众能够及时接受信息、筛选信息,应当建立相关平台网站,依据消费警示的紧急程度与处置分类,最大程度上让公众接受信息。而在发布的途径上,可以多样化传播,保证传播的广度。
6.规制警讯解除
消费警示的延续,会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而且会让公众保持警惕慌张的心理。因此当企业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做好了调整与整改,应当发布消费警示解除消息,向大众媒体公布发表声明。
(二)其他完善
1.立法的精细化完善。法律依据是制度的根基,亦是维持秩序的工具。境外消费警示类似制度皆有较为详细甚至精细的立法,从发布主体到发布程序再到发布责任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制度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这一点也正是我国消费警示制度发展要迈出的第一步。例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如同一本使用说明书一样,它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信息披露作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如,该法案第3条对消费品、儿童产品、制造商、州等几十个名字的内涵和外延作了“事无巨细”的规定”④,而我国消费警示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了消费警示的发布存在许多问题。
2.健全制度的法律约束机制。比例原则在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尤为注重,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也要注意合理保护企业经营者的权益,选择对其损害较小的方式,避免对其造成太大的冲击。美国对委员会披露信息的内容也有相应的限制,旨在减小对企业不必要的过度的损失。
3.完善电商警示制度。网络时代信息发达,投诉程序的简易化与普及性给了消费者更好的投诉路径;借用大数据等方式,使得分析预测警示更为科学有效。消费警示制度或许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外部的纠纷讯息,而应当建立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制度——基于平台内部纠纷数据的分析基础上,对于电商平台内部一些商家进行检查,并且同样适用召回、警示等程序。电商警示制度的完善,将是对消费者尤其是新时代消费者更为具体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消费警示制度的完善是新型消费时代——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更是现今社会高涨的消费需求的安全保障制度。电商平台的迅猛增生与发展,其消费宣传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消费陷阱难以辨认。完善消费警示制度,在乱象丛生的市场环境中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起到规制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氛围。
[ 注 释 ]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3.
②林沈杰.“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J].东方法学,2011(12).
③徐信贵.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J].东方经济管理,2010.
④徐信贵.美国的消费危害行政预警机制及其启示——以CPSC的危害信息披露实践为中心[J].行政论坛,2011(2).
[ 参 考 文 献 ]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3.
[2]林沈杰.“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J].东方法学,2011(12).
[3]徐信贵.美国的消费危害行政预警机制及其启示——以CPSC的危害信息披露实践为中心[J].行政论坛,2011(2).
[4]徐信贵.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生成、现况及其启示[J].东方经济管理,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