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研究
2016-12-01杨盟黄微
杨盟 黄微
摘 要 作为与滥用毒品犯罪、环境污染齐名的“社会三大公害”之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本文中,将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缺陷入手,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法规制问题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立法体例 刑事责任年龄 非刑罚处罚
作者简介:杨盟,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刑法学;黄微,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32
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刑法领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术语,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17条。《刑法》总则中的这一条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分段,还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类罪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及不予刑罚后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主要在英美等国家盛行,广义定义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二是仅违反少年法的不良行为。狭义的定义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我国大陆采用的是后者。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人主体特征:
根据权威机构对全国未成年犯举行的抽样调查(下称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农村户籍,约有81%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年龄在14-16周岁,有高达七成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约有七成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前处于无业、辍学状态。从调查得出的结果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可以推断出当前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家庭教育缺失、年龄低龄化、受教育程度低、犯罪前无所事事。
2.犯罪类型:
从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出,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的特性。但抢劫犯罪在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约为60%;其次是强奸犯罪,约占20%;再次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行为,约10%。除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外,由上述调查结果还可推断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呈现暴力化的特征,在所有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是抢劫、强奸、谋杀和其他类型的严重暴力犯罪。
3.犯罪原因:
在这次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做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为一时冲动而走向犯罪的道路,也有为了朋友义气而违反刑法,也有出于好奇心或者被人教唆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多元化的,但比重占前三位的是“一时冲动”、“哥们义气”和“好奇心”。这体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的心智不成熟,以及文化程度低所导致的对法律的无知。
4.刑期特征:
刑种的选择和刑罚的裁量反映了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刑罚的轻重。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期在1-5年的徒刑范围内。从整体观察来看,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期长短与刑期所占的比例成反比关系,即刑期越长,所占的比例越少。从这一调查结果可推断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呈现轻刑居多且集中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缺陷
《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监狱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押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了我国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一般来说这一体系是相对完善和科学的,但其中的不足仍然不容忽视:
(一) 立法体例存在缺陷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构筑的,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则是由《刑法》规定的。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采用了一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总则的第17条、第37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刑法分则中采用专条或专款的方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适用刑罚。
虽然这种分散的立法方式具有操作简便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在这种立法方式下,一些内容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原旨、精神等将会因为普通刑法条文的限制而得不到恰当的安放。其次,分散式立法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不成体系,难以发挥刑事立法的功能,一些内容也难以规定全面。
(二)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落后
《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细致的划分,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层次: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隔断标准是1979年制定的,迄今已实施了三十多年。
如所周知,自1979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的同时,民众的身心成熟程度和智力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前文中提及的调查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特性,而由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规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难以进行规制,从而诱发更多的犯罪 。
(三)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欠缺
《刑法》第17条第4款及第3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做了规定,这些措施主要有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处分和收容教养等七种。即便针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上述七种,但和当前呈现出的复杂性相比较,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就略显单薄,也很难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此外,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除收容教养外均能用在成年犯罪人身上,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具有针对性,难以实现对少年犯的特殊预防作用。
与此同时,作为与此配套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设置也不完善。例如社区矫正制度,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制度没有实现统一管理,存在着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限制自由的措施少等一系列弊端。再如收容教养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收容教养的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容易导致处罚过重的问题。
三、 对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一)改变分散的立法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专门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设置单行刑法对少年犯罪进行规制,例如德国和日本;二是在刑法典中采用特定的篇、章或节对少年犯罪进行规定,如瑞士;三是在刑法典中采用分散的条文规范对少年犯罪进行规定,如意大利。如前文所述,我们的刑法典针对少年犯罪的刑事立法采用的是一种分散的立法方式,对于少年犯罪的刑罚是在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基调上所进行的非常有限的附带性规定。此种原始的立法方式不仅不利于发挥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而且与国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潮流相违背。
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学习徳、日的立法方式,单独制定《少年刑法》对少年犯罪问题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在一以贯之的刑法典前提下和当前刑事立法的总体框架下,要制订一部专门《少年刑法》的难度不小。我们不妨在刑法典中增设专门的篇、章或节对少年犯罪进行规定,这样做不仅保障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完整性,而且使得这些条文借助刑法典的地位而获得足够的权威,此外还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与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对比,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二)优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如上文所述,我国当前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979年制定的,这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当时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和辨认控制能力来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少年犯罪逐渐表现出低龄化的特性,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少年犯罪低龄化严重这一实际状况,许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而无所顾忌的实施犯罪活动。
笔者认为,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一个较低且合理的起点。
首先,如所周知,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单纯的将刑事责任按年龄来划分,而是与控制辨认能力联系起来进行考量而设定的。现今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度远超刑事责任年龄制定时的未成年人。
其次,当前的少年犯罪具有低龄化和暴力化的特性,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疑给未成年犯罪人释放了一种信号即未满14周岁实施犯罪不用受到惩罚,势必会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出现。
最后,近年来,少年犯罪案件频发也使得民众对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增大。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应当根据当前的基本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适时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三)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了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收容教养等七种方式,这七种非刑罚处罚措施与我国批准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相比,显得很单薄。
笔者建议,针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相对较少的现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英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宵禁令、社会服务令等),适当的增设一些必要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增加但不限于以下非刑罚处罚措施:首先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监管令,要求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严格执行。其次,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担保释放,确保其在法定期限内不再违法。
此外,还需要完善与非刑罚处罚措施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培养一批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确收容教养的最长法定期限,完善相关的规定。
注释:
就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16年10月6日,广西浦北县发生一起三名未成年人纵火烧伤流浪汉的恶性事件,三名涉嫌纵火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大的只有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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