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2016-12-26陈培
摘 要 这些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曝光在大众面前,此中不乏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的呼声。但本文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的事物愈发复杂,同时又缺乏正确的引导,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增加的原因,单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但不能标本兼治,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 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陈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24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为社会热门问题。与此同时,犯罪中的特殊主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一直是大家重点关注的对象,其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更是多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这都起源于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2016年两名14岁和17岁的少年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2015年10月湖南三名未满14周岁少年抢劫杀害老师……
未成年人犯了严重的暴力犯罪,却不承担或仅仅承担很少的责任,许多人是以呼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适当修改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刑事原则。但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率成走高趋势,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单纯地从加重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方面寻求出路是不恰当的,不符合刑事司法改革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也同国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基调不符。所以,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时,要审慎使用刑法的惩戒职能,不能将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救命稻草,不能将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刑法适用规则作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手段。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沿革
当代各国,都会对民事责任主体按照其所具有的行为能力进行分类,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因为其年龄差距,一般被划分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去。但是在刑法中,由于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未成年人”的概念要复杂的多。
(一)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在我国刑事法令发展的历史上,对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经历了从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到区分,再到区分标准更加细化的发展过程,总体呈现出的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加强的趋势。早在西周时,刑事责任年龄观念就开始萌芽。《周礼·秋官·司刺》中记载到:“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著名的“三赦之法”。依照古代制度,十五岁而冠,不及十五岁即为幼。到汉代,《汉书·刑法志》规定了未满七岁的人,犯“贼斗杀及犯殊死的罪”,上报廷尉,可以免除死刑改以其他刑法,除此之外,均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名例》也将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放在一起进行了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到了唐朝,对待犯死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已摆脱了以前刑法的封建野蛮性,可以不加以死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到了清朝,刑律的制定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12岁和16岁为界限划分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强调了对未成年的教化“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着眼于新中国的刑法,我们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4岁和16岁为限,划分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针对未成年人在适用刑法时规定了减轻的原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人权保护。
(二)当代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从国际条约的层面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系统、详细阐述的应是2004年9月12日至9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该《决议》明确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为14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8周岁。此外,《决议》虽然未明确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概念,但是其承认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渐进性。这一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发展方向的基本态度。
(三)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概况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世界各国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两分法,即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亦或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种,三分法,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此种方式;第三种,四分制,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如荷兰。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世界各国是根据各自不同特点与未成年人特征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量大于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等11个国家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定为7岁;定到8~10岁的,则包含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国家;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二、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
《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第1 条指出:作为法律的主体,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恰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立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法时应当在犯罪构成要素的层面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年龄、心智、阅历都比较欠缺,对于社会的认识缺乏独立的思考。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处于相互碰撞磨合的形成时期。他们对于许多事情难以辨别是非,即使能够辨别,对于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缺乏相应的理解。
上述因素都导致他们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欠缺,而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机能与心理状态特征所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程度来划分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天然且合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以我国刑法为例,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减轻处罚、在某些情况下隐藏刑事污点等制度,其主要出发点就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未成年人在其相应的年龄阶段,正应保护其受教育以及健康成长的基本人权,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加强对其的教化,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发展的权利。其次,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如果对其处以重罚或者令其将曾犯的罪行背负一生,可能会对其心理的健康发育产生不利的影响,反而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
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可取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的原因
回到开篇所说的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问题上,我认为,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是其主要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对不同价值观念的追求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造成了未成年人内心思想的变化。
社会经济的飞越,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文化传播工具。与此同时,文化发展的滞后,以及对于传播内容监管的不利,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空间。未成年人在不能完全辨别是非的情况下,获取了一些不良信息,对他们产生了错误的价值导向,就可能导致他们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最近频频上演的“校园暴力”事件,对于此类视频的传播不加以控制,未成年人看到后,处于猎奇、刺激等心理就有可能不自觉的模仿,产生严重的后果。
另外,相关教育的不足也是引起犯罪率增高的重要原因。首先,家庭教育角度,当前许多家庭,由于经济压力,父母工作繁忙,同孩子相处的时间也很少。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推动下的农村社会,这种现象更加常见,甚至“留守儿童”成为常态。这些孩子的家庭教育更是缺失。其次,学校教育层面,我国大部分地区师资力量严重不足,老师无法及时掌握学生的内心动态,更无法很好地作出积极的疏导。在家庭与学校教育都不能很好地对未成年人做出充分积极的引导时,未成年人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就很容易误入歧途。最后,从教育内容方面,我国大部分学校的普法教育、性教育等内容缺失,未成年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就有可能于奇心理做出不适当的行为。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
在分析了那么多诱因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惩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补救。刑法具有谦抑性,其只能作为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来获取最大的效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不能够对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最大的效益。我们不能绕开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主要因素,而去寻求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表层措施。
综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必须要整个社会的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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