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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权下放的常见问题

2019-07-14李瑞静北票市环境保护局

消费导刊 2019年35期
关键词:审批权公众

李瑞静 北票市环境保护局

一、环境审批权下放的隐患

(一)依法审批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由于我国的环保行政以及技术资源大多集中于上级单位,而市、县级环保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而环评工作相对复杂,涉及众多工艺技术,下级单位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聘请多领域的专业人士,环评审核的权威性、有效性遭受质疑。

地方环评审核单位,一直以来都是将高清政策、提高服务作为工作重心,而对于复杂的技术应用往往会力不从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基层环评单位只能以宏观角度开展环评工作,专家层级限制了评审结果专业性以及科学性的提升;其二,地方级环保单位隶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管理地位比较尴尬,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经费的拨付均听命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错误决定无法拨乱反正,环境防线一退再退。

(二)审批条件弹性大、不够清晰。简化行政流程,环评审批权下放这是大势所趋。环保部在下放权限时,应注重秩序的维护,明确红线制度,特别是要对禁止放权的项目进行细化管理。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环保部以往下发的文件,对不予审批的项目、环评法律红线的描述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给地方环保单位埋下了弄权渎职、利益输出的隐患。比如说,将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禁止的,都认为是可以审核通过的,钻法律空子的问题十分严重。

(三)配套监督机制疲软。近些年,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环评部门更加重视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建设。利害关系的处理与认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关键所在。但是,环评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投机取巧、挂靠经营等现象数不见鲜。想要从源头解决上述问题,如何提高社会监督力量与话语权是关键。2015年,环保部对福建、湖南、河南等10多个城市的项目公众意见调查进行审查,发现信息失真的问题严重,大多数被调查人员不是无法联系就是表示没有参与过相关调查,更有甚者,伪造公众意见,颠倒黑白。可见,环评配套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长期以往,这样下放的环评审批权,将会事与愿违,对生态环保事业极为不利。

二、环评制度的常见问题

简化流程、权限下放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而随着环评权限的下放,环评机制的问题越来越显著,亟需完善。就目前而言,环评制度改革的主要有“强化”以及“弱化”两种声音。一方面,强化论者认为在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框架的基础上,应对环评机构加强管理, 整治红顶中介,严打弄虚作假、知法犯法等犯罪行为,维护环评服务秩序,真正发挥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的环保意义;另一方面,弱者论者强调,环评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难免会大动干戈,要全方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并保证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整合多方资源,重组制度框架。更有些人认为,应该将环境许可证作为环评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的辅助资料,由各级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协同管理相关资质的登记备案。无论是“强化”还是“弱化”,环评机制改革都应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首先,项目环评的各方利益冲突严重,不能将其当做环境管理的核心措施。从本质上来讲,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环保产业结构不合理、布局不科学、规模不健康等方面,而政府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开发决策的失误则是破坏生态平衡的主因,假如环评审批监管体制不健全,那么环评报告也就丧失了原本的制约意义。

其次,现在的环评报告很厚一本,但是实用性不高。同时,企业的环评成本持高不下,环评队伍不断扩大,但是公众却并不买账。此外,环保行政流程冗余,事项过多过杂,在手续办理上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因此,流程合理简化势在必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市场调节对于环保问题的效用不大,生态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抛开社会监督等外部施加的压力,很少有企业能够自觉自主的去环评审核。过度下放权力,盲目简化环评程序,将导致环境降级成本转变为社会责任,环境污染的风险会大幅度提升。因此,只有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大众对于环评的参与感,促进环评审批向公开化、公正化、透明化发展,才是保证环评质量的坚实后盾。

三、优化环评制度的建议

环评改革应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不能完全取消环评审批,也不能过分解读政府资质管理,以免加重环境污染,造成社会无法承担的损失。

环评审批应与决策创新完美融合,提高公众对于环评的满意度,根治“红顶中介”、弄虚造假等问题。同时,应加大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适当提高环评审批的门槛,进一步深化环评机制改革。

着眼全局,我国的环评审批工作仍具有一定封闭性,在透明化建设以及外部监督管理上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环保部门对于专家评审过分依赖,公众与环保机构的话语权有限,这与民主决策相悖,为生态保护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环保主管部门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时,应做到科学、合理,既要顺应简政放权的局势发展需求,又要把握好分寸,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综上所示,环评审批权下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然而在相关政策的实际落地过程中,审批权下放后,怎样提高公众满意度、保证环评质量等问题引人深思。环保主管部门要注重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要为大众发声、投诉提供平台。同时,要积极创新与公众对话的方式,促使项目开发的经济性与环保性协调发展,全面从严管理环评审批权,推动生态建设从上至下,延伸到各个环评机构,强化环评审批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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