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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审批权 强化善用监管权

2016-03-10

档案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审批权备案依法

行政审批权是准入(批准)制度的产物。准入制度相对于登记备案(过程监管)制度是一种简单而又省力的行政管理模式。

准入制度与登记备案制度的区别,在于前者重视与强调的是事前审查——严进,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才能进入;而后者重视与强调的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只有那些遵纪守法的才能继续。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行政管理往往只重视事前的审查批准,而疏于事中事后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使许多人误以为审批权就是行政管理权的全部,忽略了监管权,有些甚至放弃了监管权。时间一长,使得只知审批权是行政权力,忘却了监管权也是行政权力。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三无”(无权、无钱、无势)部门的说法就是这种思维的一种反映。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寥寥的几项审批权,而且审批的档案事务也是偶尔发生,从而感觉到“三无”。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追求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等制度,都是准入制度思维的变相产物。实质是在追求行政审批权。

新形势下,国家行政管理开始从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转变,压缩、限制审批权,明确、强化监管权,在依法事先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管。

在新形势下,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最主要的是放弃对增加行政审批权的追求,对于寥寥的几项审批权也应慎用。在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时,要依法依规梳理所有的档案行政权力,区分出哪些是审批权,哪些是监管权。实质上档案行政权力更多的是事中事后的监管权,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划定的行政行为梳理,其中档案行政审批权只有行政许可、行政批准、行政确认等3项,而监管权达23项。

滥用审批权是乱作为,放弃监管权是不作为。虽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滥用审批权的乱作为现象不多,但是,放弃监管权而不作为的现象并不少。因此,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应当是依法依规梳理各项监管权,明确责任,强化善用档案行政监管权,加强对档案事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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