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主要国家治理学术不端的举措与实践
2019-07-09谭晓玉
谭晓玉
治理学术不端,需要诚信教育和制度建设“刚柔相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学术道德教育引导,使之不愿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学术规范制度管理,使之不能产生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加大学术不端惩治力度,使之不敢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1]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防范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功实践和经验总结,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何谓“学术不端”
何谓“学术不端”?2004年,中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将学术不端定义为伪注、编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2006年,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或篡改数据,违反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等规定。2009年,教育部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即: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未参与学术研究过程,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2016年4月5日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重新明确了五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和买卖或代写论文等。[2]
1988年,美国《联邦登记手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是:编造、伪造、剽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局(PHS)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报、开展或报导研究项目过程中,出现伪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学术共同体所公认的东西的行为,该定义通常缩写为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即“捏造、篡改、剽窃”。德国马普学会于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目录”,将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因素考虑在内,认为,如果在学术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作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或以某种方式妨碍了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全球最大的科技出版集团之一Springer将学术不端分为捏造数据、重复出版、自我剽窃、著作权问题和隐瞒利益冲突等。2002年,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在研究计划、研究过程、评议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中存在的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剽窃(plagiarism)的行为,这个定义又被称为“FFP定义”,被美国高校广泛接受和遵守。[3]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在研究中编造、篡改、抄袭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背离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行为,但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在这里编造指凭空编造数据和结果,并记录或报告;篡改指对研究材料、器材及研究程序加以改动,或者改变或者省略数据,研究报告没有真实记录研究本身;抄袭(剽窃)指使用他人观点、研究程序、研究结果或者他人的措词而没有给予出处。[4]
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校规第14章对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描述为,[4]学生把别人的工作或劳动声称是自己的,却没有注明原出处;使用未经授权的材料或在任何学术领域内编造数据;编造学术资料或记录;故意损坏别人的学术工作;涉及旨在编造学生的学业表现;协助其他学生参与上述活动等,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和别人合作完成作业,但不符合课程独自完成作业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上交文章或作业,但事实上部分或全部的作业/文章是别人完成的;交了一篇文章或作业,其中含有别人的想法或研究成果却没有注明来源;偷盗考试题目或其他课程材料;和老师要求不符,上交一份曾在其他课程交过的作业;修改其他学生的实验或计算机程序;有意帮助其他学生参与上述活动,包括替人做作业、在课堂发言、考试或替人参与其他活动。
尽管国内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涵义是一致的,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为谋求个人或集体利益而有意识地违背学术规范的学术行为,包括各种弄虚作假、欺诈、剽窃、骗取学术资源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违背科学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自本世纪以来,对于学术不端的定义不断发展,在保留核心内容的同时,将学术不端的定义界定得更为明确和广泛。不但清楚地界定了各种学术不端的行为,还将学术不端的范围扩大到对资料的损毁、对论文审查的干预和对资金的使用等方面,适用范围也从单纯的科学研究部分扩大到课题申请、成果发表、职称评定、学位申请等各阶段。[5]
不难看出,无论中外,学术不端大多涉及抄袭、伪造、篡改、一稿多投、违规署名、侵占等,学术不端的核心是未能够遵守科学研究的诚实精神,用不实的方式来获利,欺骗的对象包括期刊、学校、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等。
概而言之,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捏造、剽窃以及滥用和骗取学术资源等违反学术规范、违背科学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即主观上利用抄袭、伪造、篡改、一稿多投、不当署名、虚构经历等方式,在学术领域获取名声和利益的行为。
二、学术不端的预防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才是治本之策。为从源头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学术行为不端行为的预防,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美国各大学十分重视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本科生入校伊始就开始接受学术诚信的教育与指导。[6]实施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是入学时发放新生手册,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美国各大学都制定了学生学术诚信条例。条例对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诚实行为,从定义、表现形式到处罚规则和申辩程序,都有详尽规定并举例说明。这些规定印制在新生手册中,在报到时发给每一位新生。许多大学还建立了荣誉守则制度,新生入学时,都要求在荣誉守则上签名,作出学术诚实的保证,一些大学甚至将这一规定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例如,普林斯顿大学在新生报到时,会发给每位新生一封信,告知如其署名,将其视为已理解并信守荣誉守则的承诺,未签署承诺书不得注册。[7]
二是对教师进行指引和培训。美国各大学非常重视教师在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应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对新教师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例如,斯坦福大学教师在课堂上教会学生如何进行研究和避免构成剽窃。达特茅斯学院则明文规定了教师的三项职责:持续地向学生提供什么是学术诚实的指导,改善能够增强学生学术荣誉的程序和环境,经常性地审查荣誉守则的执行效果。[8]对新教师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术诚信对学生和学校的意义及其在学校的传统;教师在维护学术诚信中扮演的角色,包括向学生解释学术诚信的意义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学生一起分析学术不端行为案例,给出学校相关的法律条文链接,找出减少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有效办法,告知学生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等。培训内容还包括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学校资源可以利用,如学术诚信中心的网址、测查作业剽窃的网址(免费)、测查作业诚信的网址(付费),以及学校专门负责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负责人及部门的联系方式。
三是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宣传和教育。针对大一新生不了解学校制定的学生学术规范情况,美国一些高校会在开学不久举办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强化对大一新生的学术规范教育。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每年秋季开学之际都会举行“学术诚信周”活动,每一名大一新生在签署保证书时都要阅读学校的学术诚信条例。密西西比州立大学的“学术诚信周”,每年从10月29日持续到11月1日,活动期间举办学术诚信讲座,讨论“应如何避免学术论文抄袭”,组织以“面对他人的学术舞弊行为,你将怎么办”等为主题的圆桌讨论会等。[9]
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图书馆指导学生辨识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美国各大学都会将学生学术诚信条例、荣誉守则等规范文本放到本校主页上公布,以便教师和学生随时查阅。许多大学图书馆主页上都提供了大量相关文献和链接,指引学生如何避免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指导教师如何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识别舞弊(芝加哥大学图书馆每年都要对新生进行如何正确引用文献的培训,大学图书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为教师提供鉴别学生是否抄袭的帮助)。
五是针对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抄袭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在美国各高校日益增多这一特殊现象,美国大学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康奈尔大学在学生学术规范条例中对互联网信息如何使用作出明文规定;杜克大学要求大一新生在注册前,完成关于网络剽窃和抄袭的线上辅导课程后才能入学;普林斯顿大学在其网站专门设立了一个网页,对此进行详细的举例说明。
三、学术守信的荣誉制度
签署荣誉守则是美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举措。美国大学普遍实行荣誉制或荣誉准则(honor system)。
美国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培养从“娃娃抓起”。学生在小学阶段接受的教育就包括不把别人写的文字据为己有。到了高中阶段,如果在文章中使用别人的句子或段落,必须注明原作者;如果用自己的话重新组织并写出,也须注明原作者对自己观点的原创贡献。[10]高校都有一套运作有效的制度。每所大学都设有学术(道德)委员会,系、学院和大学各层面都有主管学术诚信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校长)负责工作。要求对新生和新教师进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培训。
美国高校荣誉守则的荣誉誓言,是对科研成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保证,也是专门为督促考生独立完成作业而设。
美国各大学都十分注重学术诚信理念的传承,[11]面向各年级学生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开展学术诚信周活动,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在课堂上讨论学术诚信,印发学术诚信传单,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等等。
美国各大学都设立专门的诚信荣誉管理机构。诚信荣誉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主要来自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斯坦福大学鼓励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主动报名,从中选出。马里兰大学则由学生荣誉委员会委任;学生荣誉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行为主任、学术诚信主任及荣誉委员会主席从学术诚信良好的学生中指定。[12]在斯坦福大学,学生如果发现有学术不诚信的行为,要向社区办公室进行检举,司法调查官接到检举后介入调查取证,调查未发生学术不诚信的行为,检举会被驳回,如果确定了,会立案并由初审陪审团召开听证会,进行裁决。如果被控学生质疑裁决的结果,可以上诉,终审陪审团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在马里兰大学,如果发现学术不诚信行为,可向学生行为办公室检举,由办公室召开会议,如果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将举行由学生行为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的纪律会议或由荣誉委员会负责的荣誉评审进行审判,如果学生对审判结果不信服,可以上诉。
美国大学荣誉制或诚信制的建立要追溯到1817年的威廉与玛丽学院,但将荣誉制推广至全美大学的则是弗吉尼亚大学。1842年,新上任的弗吉尼亚大学教授团主席亨利·乔治·塔克尔提出:在以后所有考试中,每一个考生都要附上一份承诺书:我,作为一名文学学士,以我的荣誉起誓,在本次考试中绝不接受任何人的帮助。这份承诺书就是学生向校方承诺不舞弊的“荣誉誓词”。[13]荣誉制度由此推广到全国。学生一入学就受到学术诚信教育,让其知道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后果会影响其一生。
在美国大学发展的历程中,校园文化形成了别具特色的荣誉精神。[14]传统的荣誉规则常规的内容主要由无人监考考试制度、书面承诺和关于不诚信行为的报告制度等构成。1990年,马里兰大学施行新的荣誉规则,在继承传统基调上更加强调学生的学术诚信,学生通过参加诚信研讨会等方式,充分理解荣誉规则,树立学术诚信理念。新的荣誉规则强调在内容实施过程中多方参与、共担责任,通过校园文化和模范榜样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风气,促进学生学术诚信意识的增强。
美国大学的荣誉制度培养了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树立起诚实守信的态度,融洽了师生间相互尊重和互为信任的关系,为建立健康、和谐、诚信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5]
英国高校普遍注重学生不端行为的预防。[16]新生入学时都会将相关资料手册发放给每位学生学习;学校网站上有相关的宣传介绍;学生在提交正式论文前,都会签订承诺书,通过培训、讲座、报告等介绍诚信及学术规范,指导学生查阅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文件。[17]学校给每位学生发一本关于正确引用和避免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手册。手册中有详细的正确引用与错误引用的案例和规定。学校制作学术实践专题网站,有关学术诚信、课程或学科专业引用惯例的补充说明、网络资源的正确使用指南等信息都上传到专题网站,网站还通报各种抄袭和涉嫌抄袭行为。学生在提交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签署一份学生已清楚学校关于抄袭规定的指导性文件的声明。将引用论文的优秀案例和引用规则放到评估性论文中,供学生参考和阅读。这些指导性文件和措施使英国高校学生清楚哪些行为是学术不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生在不了解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出现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近年来,英国高校为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效果,还加强教师在学术科研实践过程对学生的指导。在学生写论文初期安排相关的培训;学院教学主任和导师在初次与学生见面时就讨论抄袭问题,并引导学生寻找更多的资料来源以减少他们对商业论文库的依赖;帮助学生做好时间管理,要求学生定期展示他们正在进行的学习成果,包括早期的草稿和分期完成的论文,使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合理支配时间,通过培养和引导学生良好的学术实践行为和习惯避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在英国,作弊记录会对个人的信用等级产生极大的破坏。[18]英国有覆盖全国的信用机制,大到找工作找房子,小到签手机合同开银行账户,英国的相关部门在处理手续开始前的第一个步骤便是检查你的信用等级,等级过低会为你将要办的业务增加成本或不予办理。这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威慑效应。
德国大学与科研机构特别重视预防机制的建设。《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科研不端案件的指南》指出,除了调查科研不端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惩罚,高校还应当加强或引进新的恰当的措施,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四、学术不端的认定
欧美国家对于学术不端的调查一般分为初步调查与正式调查前后两个相关联的阶段。
美国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调查、调查结果的处置等。调查分为前后关联的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两部分。[3]在初步调查阶段,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由主管科研的副教务长会同有关管理机构(如学生行为办公室、博士后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等)负责。如果指控符合有关要求与程序,副教务长以书面形式提交诉讼给负责研究的相关学院院长。院长收到后将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程序,通知被告指控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资料,成立初步调查委员会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委员会将收集信息并展开调查,讨论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并形成初步调查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的证据、访谈总结、委员会建议。如果初步调查书面报告建议开展正式调查,院长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正式调查。如果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还必须提交至研究诚信办公室(研究诚信办公室是美国国家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办公室下属的公共卫生与科学办公室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包括预防研究不端行为,处理有关研究不端行为的指控等)。
正式调查阶段,院长会任命至少由2名公正并与原告及被告利益无涉、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正式调查委员会,其中1人应当是初步调查组成员。正式调查委员会将对指控进行全面调查,一般在90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被告、院长、教务长。收到书面报告15个工作日内,被告可以向院长提交书面反馈材料,院长可要求正式调查委员会对此作出回复。院长将认真分析最终报告等材料,教务长(副教务长或有关代理人)将包含调查结果的拷贝件送达相关政府机构或研究资金来源方。如果正式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认为针对被告研究不端行为的指控事实成立,案件将提交到学校主管机构,管理机构将负责决定和执行处罚。处罚一般由学生行为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被告可以接受、拒绝这些处罚措施或建议其他处罚。如果被告拒绝处罚,被告可以依据学生纪律制度进行申诉、上诉,纪律申诉管理部门给出最终处罚意见,如果正式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认为针对被告研究不端行为的指控事实上不成立,起诉结束。
在美国,一旦发现有学术不端嫌疑,学校就将启动相关程序处理。高校是调查处理学术不端的责任主体,但联邦拨款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独立开展调查。通常,美国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主要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1)核查阶段(inquiry),主要核查指控和初步证据,看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进一步做调查;(2)调查阶段(investigation),所有相关的证据和各方的证词都将接受正式的检查;(3)裁决阶段(adjudication),作出调查的最终结论,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高校裁决后,需要把决定以及学校采取的改正措施通告给联邦拨款机构审核。联邦拨款机构审核后,认为有必要,会采取额外的监督或调查步骤。完成审核后,联邦拨款机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行政裁定,把结果告知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和涉事高校。
图1是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查处学术不端的程序,“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中可以了解美国高校调查学术不端的普适程序。
图1 美国高校查处学术不端的程序图[19]
一旦学术不端的指控被证实,联邦拨款机构将会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行为人程度不同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若干年内申请联邦基金,或禁止参与相关的活动,例如,参与课题书的评审或担任顾问小组成员一职;(2)撤稿;(3)要求强制参加学术伦理培训;(4)行为人所在单位追加惩罚,包括解聘以及要求赔偿因学术不端带来的损失。如果涉及刑事或民事欺诈违法行为,联邦拨款机构将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合适的调查机构。涉事高校受到政府的处罚和整改要求,包括返还联邦研究基金,建立更好的监控系统,提升学术伦理、学术诚信的培训方法,让教师形成负责任的学术操守。
在德国,设立专门委员会调查科研不端行为,调查过程分为预审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20]预审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通常是德国学术联合会的成员、大学教师。预审阶段要求检举人提供书面信息,口头信息需要书面记录或有支持的证据;给涉案人员2周时间陈述意见,此间不公开涉案人员名字;委员会在2周内作出决定审查程序结束还是转入正式调查程序;预审结果告知所在研究机构、人事部门、校长或机构领导,也告知涉案人员,如有要求也告知检举人。正式调查由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委员会以非公开的口头形式商讨是否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展开调查;如果不公开检举人涉案人员就不能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辩护,特别是因为检举者的证据对于证实不端行为意义重大时,可以公开检举人;委员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判断,是结束调查还是进一步展开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原因;还要书面告知涉案人员与检举人。
在英国,以雷丁大学为例,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授权成立小型调查委员会或正式调查委员会分别进行初步和正式调查。[17]初步调查阶段成立的小型调查委员会至少有2名非院系领导、与本案件无利益关系且有经验的人员参加,至少有1名外校专家,以确保调查和评估的公正性。初步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举报事实是否属实。正式调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证据审查和询问的专业知识。正式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和评估所有相关的证据,以确认学术不端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涉案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对该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
教师(包括导师)怀疑或目睹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应立即报告给学院或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如果受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则中止审理。如果认定可能是学术不端行为,再进一步调查。主要是成立小型调查委员会并于2周内形成一份初步结论的调查结果。报告将作为学生行为是否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证据,并将初步调查结果送达发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在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学院院长或受理机构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结果决定中止还是继续调查该案件。如果正式受理,学校将在2周内成立正式调查委员会。正式调查委员会必须在调查后1周内提供调查结论、调查方法与信息来源等内容在内的最终调查报告,整个流程在20天内完成。
五、学术不端的惩处
美国高校对于学术不端的治理,有健全的调查程序和严厉的处罚机制。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的过程中,大学与政府机构等部门需密切合作,完善法律法规,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发挥“吹哨人”的关键作用,并辅以严厉的处罚。[19]
按照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2000年的规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包括:提出书面谴责、暂停或终止资助、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研究者的名单等。如果涉嫌犯罪,研究机构将把调查结果移交司法部门。[21]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还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或终止雇用协议。
如果认定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教师有权自行选择校规中所列的三类惩罚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4]A类惩罚,无需接触校学生办公室。教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或要求学生重做作业。这类惩罚仅限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无需上报学校。B类惩罚,包括在某次考试中给低分,整门课给低分,整门课给不及格,取消学生上课资格,记录在学生的学业档案中等。这类惩罚,教师要和学生办公室打招呼,但不会列在学生的学业成绩单上。C类惩罚比较严重,要经过学校学生办公室的调查之后才能实施,包括禁止学生上课(时间从一学期到两学年不等),中断学业或开除学籍。这类惩罚将列在学生成绩单上。
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是打压学生,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到学术诚信的严肃性,告知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处理过程严格遵循程序,从发现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到申诉和下结论的整个过程,都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把握真实依据,公正处理。
根据案件的相关因素,决定学生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接受轻重不同等级的处罚。[3]决定处罚的主体包括任课教师和学校,教师的处罚主要包括降低该生该科目的成绩等级、取消成绩等级或判定成绩为零等;学校的处罚主要包括停课或开除该生等措施(斯坦福大学的处罚措施有:正式警告、延缓处罚、剥夺权利和特权、经济赔偿、社区服务、延迟学位的授予、停职、有条件的停课、开除。马里兰大学关于学生违反荣誉守则的处罚还包括:不能参加正式的学生组织,不能参与课外活动,还要参与学术诚信讨论会等,可根据学生一年中的表现,将处罚等级降低或保留等级不变等)。
美国大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荣誉规则的实施与管理。在斯坦福大学,学生通过网上自我申请参与荣誉委员会,与教师共同负责违反荣誉规则案件的审理。在调查中,司法调查官鼓励被告学生提交解释理由的书面声明,如果被告学生的解释合理和有说服力,报告方将撤销控告;案件调查阶段,被告学生可直接进行辩解,表达观点和态度。在马里兰大学,学生参与从检举到申诉的整个实施过程。从接到控告开始,被告学生可以接受来自司法顾问的法律援助。[12]学生有权选择不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一般不对外开放,审理后学生的处罚名单也不对外公开。学生收到关于处罚结果的书面通知有权提出异议进行上诉,从程序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德国《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科研不端案件的指南》中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劳动法、民法、刑法、学术规则方面的制裁。[20]《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还在附件中详细列举了制裁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办法:A.按照劳动法,可以警告、编外解聘、解聘、解除合同或撤销职务。B.按照学术规定,可以进行校内处理、校外处理或收回发表的成果。校内处理包括:免去学术地位,如果公开发表的成果是伪造的,或其他奸诈行为获得的,免去教师资格。校外处理指的是,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告知案件涉及的科学组织与科学协会,或涉案人员所在的科学组织与科学协会以及促进组织和决议委员会。C.按照民法,涉案人员交出盗窃的科学资料,消除或放弃著作权、人权、专利权、竞争权,撤销奖学金等,对大学或第三者在人权和其他方面的伤害进行补偿。D.按照刑法,如果发生下述情况大学校长有权作出判断,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大学就这件事进行刑事指控:伤害著作权、伪造证件(包括为伪造技术草图)、破坏事实(包括篡改数据)、破坏财产和侵害能力(如盗窃、骗取促进材料)、伤害他人生活与隐私、伤害他人的生命与身体。发生上述行为将按照刑法进行处置。
对学术不端处理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根据公务员法:罚款,减薪,开除公职,减少或取消退休金。(2)根据劳动法:警告,解聘,撤销职务,记入人事档案等。(3)根据高校法:回收发表成果,取消学位学衔,免去学术地位,免去教师资格。(4)根据民法: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的资料,放弃著作权,返还各类奖金和科研补助费,赔偿损失。(5)根据刑法:如果破坏财产和侵害能力,伤害他人生活和隐私,伤害他人生命与身体等,将按照德国刑法法典进行处置。[5]
英国高校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采取分级处理的方式。[17]给予警告、考试成绩记零分、降低学位等级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果都将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导师会因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的质询并配合查清学生出现学术违纪的真正原因。如果只是学术不规范的行为,由学院给学生警告并关注今后发展;构成轻度学术违纪的,由学院处理并记录在案;构成中度学术违纪的由学部处理;构成严重学术违纪或恶劣学术违纪的,由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
英国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规范,处罚制度明确,充分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体现人性化。[5]具体体现在:根据情节程度作出相应处分,处分前调查取证。在调查环节中,可由当事学生选择一名老师或学生陪同,以减轻其不安情绪。采用点数划分学生抄袭论文等级,以此作为处理剽窃案件的处罚准则和依据。处理全过程不对外界公布,也不会告知学生家长。涉及某一指控的所有成员,包括证人以及提供信息、证据及建议的人,都有义务保守机密,调查都在高度保密情况下进行。在主观动机上,确认违纪学生是故意还是误解。如果当事人对英国教育体制不是很熟悉(比如国际留学生),学校会酌情从轻处理,但如果当事人有学术违纪“前科”则严肃处理。学校会考虑处理结果给学生带来的实际影响,如是否影响学生取得学位等;造成学生学术违纪的动因有无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比如,是否存在外在压力迫使学生作出学术违纪行为。
六、学术不端的综合治理
欧美等国对学术不端的治理已形成以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为中心,涵盖学术不端行为界定、预防和披露制度等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22]由于各国的学术传统和政治背景等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和科研机构主导型两种较为典型的治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举报人激励和保护制度、良好科研行为的教育制度正逐渐成为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有利于科研人员明确科研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预防和披露制度建设有利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披露,完善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这4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构成了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良好运作的总体框架。
自1981年美国国会举行关于学术不端的第一次听证会到2000年政府颁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的20年里,美国政府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进行了长期摸索,最终形成了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全国统一的监控政策和处理措施。[2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立了遏制学术不端的防控机制,[21]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1985年国会实施《健康研究扩展法案》确立了应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制度框架;198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宣布了《研究资助和研究合同指导原则》,对有关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1989年又出台了《发生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机构的责任》;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出台《关于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规定预防、制裁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首先由研究机构来承担;2005年5月,卫生部颁布《针对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政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机构设置上,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各层级都建立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卫生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专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方面则制定了一整套细致的方案。作为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该办公室对调查过程的监督评审公正客观。
美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20世纪80年代着力于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及规则。(2)20世纪90年代对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重视与开展。“预防为先,惩罚为后”的治理理念推进了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科研诚信规范成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3)21世纪初对科研和学术环境及其相关问题的关切,营造和培育倡导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成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24]形成了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三大内容:惩治——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预防——设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保障——培育有利于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
在美国,专业期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关口。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般要经过几道“关卡”。美国著名专业期刊《科学》有专门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球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负责审定提交给《科学》的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审查。对于“高风险”论文,①所谓“高风险”论文,是指那些可能与人们直觉相悖的科学发现,以及有可能引起媒体或政界强烈关注的具有轰动效应的研究成果。参见赵瑞芹等.国外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与政策法规[J].今传媒(学术版),2014(12).审查工作异常严谨,除常规审查外,还要额外再接受一层审核。
1992年美国成立“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是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在联邦政府之下有23个从事或支持研究的政府部门,交通部、劳工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教育部等机构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对策,积极应对学术不端问题。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一旦认定某起学术不端行为,将禁止涉事人员参与科学研究,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在“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违规者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等都可以查询到。在政策法规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于2000年颁发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美国设立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通过评估、质询、调查、裁决和上诉等程序来确认违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美国十分重视对学术腐败的研究,为学术规范政策制定提供决策。[21]美国学者注重对学术腐败的研究,分析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探索抵制学术腐败的方法,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美国学者埃克斯坦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术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发表了《与学术欺诈作斗争,走向诚信文化》的研究报告;学者列斯科创建了新学科“剽窃学”,将剽窃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芝加哥手册》,对版权所有、合著者对版权的享有、如何正确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他人尚未正式发表的著作等有明确规定,是目前在国际上应用广泛的权威性参考书。此外,美国许多专业学会也都制定了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规范。
美国大学对学术不端防治的具体措施主要有:(1)美国高校对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是通过在整个校园内培养学术诚信氛围和制定执行学术诚信政策的“双保险”实现的,其中荣誉准则是公认的营造学术诚信氛围的有效策略。(2)对学术不端案件的处理通过正当程序完成。(3)防治大学生学术不端,美国政府机构中的研究诚信办公室的参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学术团体等出台的诸多举措,对促进大学生学术诚信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25]
英国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指导研究行为的指南及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26]1999年,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发布《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对编辑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规范。[1]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8个分会,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制定相关规定。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颁布《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英国于2006年成立英国科研诚信小组,打击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针对学术不端,于2006年建立了英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在共识声明中提出:(1)学术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研究者个体,同时,组织机构也有保证研究行为良好的直接责任;经费提供者也有保证账目体系正确的责任。(2)研究资助者应当要求研究机构任命一名资深人员来担任研究诚信执行官,坚守研究诚信准则。(3)行为准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止和检测学术不端的系统,明确研究者报告不端行为的责任、保护举报人等内容。英国有较为完备的学生学术不端防范体系,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得比较清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惩罚和申诉的规定既科学规范又不失人性化。[26]牛津大学开设专门课程,指导学生正确引用参考文献,避免“非故意”剽窃。除了解哪些做法会构成剽窃以及正确的论文引注方法,学生还将经由这门课了解防剽窃软件Turnitin的作用。反剽窃课程主要针对研究生,同时欢迎本科生听课。英国预防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善,执行效果也比较明显,在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法国主要通过制定学术规范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创造一种严谨的学术氛围和相对宽松的整体评价体制,防范学术腐败。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成立科学伦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科研道德准则和条例,防范科研舞弊和非法占有科研成果等,规定了研究人员在科研评估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国主管科学与技术的部际委员会于1999年决定,各科研机构都要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监督科研人员的行为规范,并制定促进科研诚信的章程。[27]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最早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工作章程制定了科研人员应遵守的科学伦理学内容,负责解释相关条例,制定科研人员在科研结果评估、专家鉴定及开展科研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委员会设立了9名大区调解员,处理各地区的相关事务。
各国政府和学术组织根据本国国情相继设立管理机构,制定政策法规,加大科研道德教育和预防与惩治措施。美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官方管理机构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成立部门间协调小组,还有其他一些联邦机构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如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等部门成立的“科研诚信办公室”。一些非官方机构、大学和国家实验室也成立了相关办公室专职调查处理科研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美国政府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进行了长期摸索,国会在1981年举行了关于学术不端的第一次听证会,1992年通过立法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和检察长办公室等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2000年颁布实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最终形成了一套被社会认可、全国统一的监控政策和处理措施。[28]英国和德国建立了严格的科研立项、规范的学术评估体系和健全的同行评议制度,要求研究机构定期提交学术不端行为的报告,引导研究机构树立诚信意识、加强研究人员学术诚信教育和管理。法国依靠良好的科研管理计划、完善的科技评价体系等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与美国不同,德国维护科研诚信是大学与科研机构的责任,维护科研诚信的任务主要是由大学与科研机构承担,强调大学与科研机构联手预防与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自我管理。[20]1997年,德国研究联合会(DFG)成立了包括外国科学家在内的12人国际委员会,授权该委员会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DFG还设立了专员职位专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投诉事务。德国出台了3个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法规:一是1996年12月11日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制定的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法律规范,二是1997年11月14日马普学会的评议会通过了《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三是1998年1月19日德国研究联合会“学术自我管理”委员会详细阐述的《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这3项法规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调查程序,阐明了制裁措施,可操作性强,使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有法可依。
德国高校校长联席会出台《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模型》。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如海德堡大学1998年通过了《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应对科学中的不端章程》。2011年,德国科学委员会修订了《确保博士论文质量的要求》并出台《评价和控制科研成果的建议》。2015年颁布《科研诚信建议》。德国研究联合会相继修订《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2013)、《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2011、2016)。高校校长联席会下属组织“具有博士授予资格的高校校长联盟”于2012年通过《博士学位授予程序中的质量保证》。普通院校联合会、院校联合会、德国高校联盟于2012年7月联合发布《撰写科学资格论文良好的科学实践》。德国国家教师联合会于2012年10月发布《公法中的良好的科学实践纲要》。德国U15大学联盟于2013年4月通过了文件《博士学位授予程序中良好的科学实践原则》。2013年5月,德国高校校长联盟在第14届联盟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德国高校良好的科学实践》,对德国高校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此外,德国大学与科研机构特别重视对检举者的保护,并形成制度规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