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视阈下应用型高校校企合作申请专利发展研究
2019-07-09连晓庆
张 艳,连晓庆
1.2.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 300350
联合申请专利是一种常见的产学合作模式,指大学与其他组织(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以及获批的专利,能够比较真实地衡量大学产生可转化技术或产品的能力,反映了高校科研成果与企业核心技术需求对接的质量。如果说科教融合是现代大学的基本形态,那么产教融合可视为现代大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路径,尤其是正处于转型期的地方本科高校,产教融合已成为其能否顺利成功转型的关键途径。同时,“应用性”作为此类高校的主要特征,体现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层面的活动上,这其中,作为双方(多方)科研联合结果的合作专利是高校“试验、技术”型成果与企业“生产、市场”型需求对接的桥梁,是一个最显著、最直接能够体现产教融合的应用性成果,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产学合作的规模和效果,成为衡量产学合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表征。那么,“地方本科高校的产教融合情况如何、在融合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成为应用型高校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考虑的议题。因此,本研究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中理事单位院校为分析对象,以其10年间与企业联合申请的授权发明专利为研究对象,以此折射出十年来产教融合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样本
本文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中46所理事单位院校为分析对象 (以下简称应大联盟理事高校),这其中因常州市科技城管委会属于政府部门,重庆市第二师范学院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师范类高校,其申请专利的学科具有一定局限性;同时由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在2017年正式建立,故此4所理事单位不包括在检索范围之内,最终确定的数据筛查对象为42所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理事单位。高校产学研合作专利分为校企专利、校校专利、校研专利和其他合作专利4种类型,本文主要选取校企专利类型进行分析。专利申请种类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三种,由于发明专利技术含量更高,因此本研究主要采用校企联合申请发明专利为来源数据 (本文出现的专利均指发明专利)。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知网-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SCPD)。由于专利申请日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日期标准,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该日期还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及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所以检索时间维度定位于专利申请日,检索范围为2008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10年间授权的发明专利。此外,因一部分高校在此时间段内发生过更名,故也分别对这些院校以不同的名称进行了检索。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确性,本文数据搜集主要采用手动搜索,并且对所检索到的数据进行二次人工筛选,比一般数据库自动检索结果更为准确,得出的统计结果和研究结论也更为可信,最终共检索到符合记录的专利数为14580件。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城市学院、哈尔滨华德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在此时间段内与企业合作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为0,因此这三所学校也被排除在分析范围之外,最终分析的院校实际数量为39所。
二、统计结果分析
(一)合作专利总体情况分析
图1描述了2008-2017年39所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理事高校与企业联合申请专利的整体情况,形象地展现了此时间段内联合申请专利的发展状况。根据图1,从校企合作申请发明专利数量来看,2008-2013年,这些高校与企业合作申请专利数量增长缓慢,2013年之后合作申请专利数量急剧增长,从2013年的38件增长到2017年的146件,增幅达74%。究其原因从高校层面上看,2013年国家正式从政策层面提出应用技术大学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明确定位,并且急需通过转型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而产教融合是其最为关键的转型途径,与企业合作申请专利是微观层面上产教融合的一种表现;从企业层面看,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相对有限的背景下,和高校合作申请专利成为其获取有利知识产权的重要渠道。
图1 39所应大联盟理事高校与企业合作专利申请数量整体发展趋势
从校企合作专利占专利总数的比例看(表1),从2008年的0.13%增长到了2017年的1.00%,增幅达87%;但是如果单看年度增长比例,这些数字还是相当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应用型高校的产教融合状况不容乐观。这其中固然有其长期以来沿袭研究型大学发展模式的偏颇,但更为重要的是其自身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不能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表1 2008-2017年42所应用技术大学理事高校合作申请专利比
(二)各校合作情况比较分析
表3是39所应大联盟理事高校校企合作申请专利占专利总数比例从高到低的高校排序。分析显示,校企合作申请专利的平均比例为0.08%,位于此平均数之上的高校为13所,占比约为33.3%,位于此平均数之下的学校为26所,占比约为66.7%,且26所当中的14所高校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的比例为0(表3中不在显示),这些高校分别是黑龙江东方学院、上海杉达学院、安徽新华学院、青岛滨海学院、广东白云学院、南宁学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工商学院、山东英才学院、铜仁学院、武汉商学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和西京学院。整体上而言,应用型高校校企联合申请发明专利能力较弱,进而折射出其技术创新能力水平的差距。
进一步详细分析后发现,位列校企合作申请专利比例前十名的高校分别为浙江科技学院、东莞理工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常熟理工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长春工程学院、上海电机学院、宁波工程学院、钦州学院,这些学校的共性特征为科技类或工程类高校。之后的12所院校既有工程类院校、科技类院校还包括一些综合类院校,而校企联合申请专利比例为0的14所院校均为私立或民办院校。
(三)合作范围与对象分析
合作范围分析主要反映高校在开展合作专利研发中的协作对象的广泛性。就校企合作申请专利占所有合作专利的比例来看,排在前十位的高校分别为浙江科技学院(15.55%)、东莞理工学院(8.08%)、河北科技大学(6.55%)、福建工程学院(4.73%)、重庆科技学院 (4.73%)、常熟理工学院(4.57%)、长春工程学院(3.96%)、上海电机学院(3.51%)、宁波工程学院(3.20%)和钦州学院(3.05%)。这10所高校也是校企合作申请专利数量比例最多的10所院校;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此类院校与企业合作申请发明专利的机会加大,但从整体上看,其合作比例仍然较低。后十位的高校分别为沈阳工学院 (0.15%)、宁波大红鹰学院(0.15%)、三江学院(0.15%)、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0.3%)、重庆三峡学院(0.3%)、黄河科技学院 (0.46%)、黑龙江工程学院(0.61%)、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0.76%)、黄淮学院(0.91%)、山东交通学院(1.22%)。同时又比较分析了这些院校校企专利申请情况与校校专利、校研专利和其他专利的申请情况,分析结果显示与非校企合作申请专利数量相比,这些院校校企合作申请专利的数量明显偏高,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校企联合申请专利已成为应用型高校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表3 25所应用型高校校企合作申请专利(2008-2017)比例排序表
从合作对象看,一是合作对象较为固定,表现在大量合作专利的申请人相对固定,如常熟理工学院的合作专利中,约有三分之一(8/31)的申请人为“常熟理工学院;苏州惠丰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学院的合作专利中,约有十分之一(9/102)的申请人为“浙江科技学院;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二是合作对象较为广泛,表现在合作企业的数量之多,如河北科技大学与企业联合申请的43项专利中覆盖了30个企业,东莞理工学院的53项专利覆盖了30个企业,更甚者为安徽科技学院的17项联合专利中涉及到的企业数为12个。根据产学合作相关理论,高校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并且长期的伙伴关系更有利于实现彼此的信任,这也正是当前深化产教融合路径的关键。此外,根据对企业所在地区的分析得知,高校所选的联合申请专利的企业均和高校属于一个区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应用型高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
(四)地区差异性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的区域性差异,将39所应用型高校按照我国区域范围归属到7个区域。由于不同区域所包含的高校数量不同,因此为保证数据的精确性,统一以校企合作申请专利率的平均数为衡量标准。通过数据计算后的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率从高到低排序分别为华南地区(0.088%)、西南地区(0.032%)、东北地区 (0.027%)、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0.022%)、华中地区(0.013%)和西北地区(0.007%)。此数据的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应用型高校校企联合申请专利这一产学合作活动并不意味着地区越发达,其校企联合申请专利量越高。如,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上看,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远低于华东地区,但是其校企联合申请专利数量率却位居前三。
(五)研究结果分析
其一,虽然近十年来校企联合申请专利数量整体上稳步增长,但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率整体上相对较低,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除了院校整体科研实力薄弱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院校长期以来沿袭研究型大学的发展路径,秉持以学术标准为主的学校评估制度,重课题级别和论文数量,弱化了专利在各项考核和评估中的权重,这就导致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较为松散,较少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此使得合作企业担忧合作院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产生诸多担忧,不愿意和高校联合申请专利也成为产教融合问题的症结之一。
其二,从学校性质上看,一些公办性质类院校校企联合申请专利数量要明显高于民办性质类院校,其背后暗含的是教育资源性质差异导致的组织在获取资源时的选择性。公办类院校由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的大量优质教育资源而使其减少了诸多的交易成本。如,专利申请成功后每年的维护费用可以借助政府划拨的教育经费进行有效维护等。而对于民办类院校,生存是首要问题,而政府对其教育资源的支持比例非常有限,加之技术创新能力有限,因此根本无暇顾及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其三,校企联合申请专利已成为应用型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一个主要途径,截止目前看,合作比例较低已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除了技术创新能力有限之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许多高校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制度仅重视发表论文的数量、质量和项目的级别,弱化了专利活动在教师个人职业发展中所占有的分量。对高校教师而言,学校规定的职称晋升条件是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而当校企合作专利不能被视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可选条件时,势必会影响教师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合作率较低。
三、提升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的对策
应用型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优化调整后的一种教育类型,“应用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和企业联合申请专利是其“应用性”得到有效体现的一种最直接方式。为此,势必要针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设置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提出 “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高校建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了制度规定,并且相关调查也显示“我国近八成高校已建立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六成以上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权属和利益分配制度”。但通过对所选取的39所应用型高校的详细分析后发现,此39所高校几乎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不用说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通常情况下都是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归属到科(技)研处,负责管理该校全部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也多是兼职,并且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也较少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虽然将知识产权工作归口到本校的科技管理部门也未尝不可,但是必须意识到对于当前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的地方本科高校而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其成功转型的重要路径,而校企专利作为产学合作的重要产物,其合作成功的前提为双方对彼此技术水平的认可和在合作过程中对彼此的相互信任。
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搭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可以为高质量专利的培育营造“土壤”和“氛围”。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指导校企双方制度逻辑的差异,在面对同一项有价值的专利技术时,学界希冀其公开后获得一定的学术声誉,而业界从商业竞争视角更多体现为对该技术的保护,此时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制度性规制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因信任价值冲突而可能导致的合作失败的风险。并且,专利申请仅为校企合作开展应用性技术研发的第一步,后续还会涉及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或转让,直到生成市场上的新产品,这一系列流程的开展都必须要有高校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持续跟进。因此,为保证校企双方在专利技术研发或转化上的实效性,对此类高校而言,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强化行政推动作用,构建协作平台
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应用型高校,其产教融合活动势必要服务于本区域内的企业,但在当前企业合作意愿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要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所谓的“地方性”特征,不仅体现在其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上,也包含其在管理体制上归属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为此,运用行政的推动作用来制定相应的产教融合“换道超车”战略对于提升此类院校的校企联合申请专利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制定“三方”协同机制。“三方”主要包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的地方工业管理部门 (如地方的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地方的知识产权局。这三个地方行政部门虽然在工作业务上彼此相关性较弱,但三方工作职责的协同可以有效推升校企联合申请专利的能力。原因在于,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对区域内企业的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比如,对那些和高校联合申请专利的企业可以给予各种补偿措施;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可以对校企联合申请的专利从查重、写作、审核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可以有效保障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质量、同时对专利的申请时机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掌控,从而减少专利申请中非技术因素造成的时间上的浪费,有效提升专利申请率。
其二,构建应用技术大学—企业集团联盟。从组织关系视角讲,联盟的构建使得两个利益不同的组织(学校和企业)在一定契约的达成下形成具有共同目标和利益诉求的一个组织,大学和企业相应的产学合作活动的开展便是组织内部需要完成的工作。这一措施尤其对于那些具有类似学科布局的行业性质的民办院校,依靠自身所属的行业或企业成立大学-企业集团联盟,不但可以提升其科研创新能力,而且更有利于开展产学合作活动。
(三)制定差异化激励措施,激发人员合作动力
哈佛大学一项研究表明“在没有激励因素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能力只能发挥20%-30%,如果在实行激励的因素下,一个人的能力就能发挥到80%-90%”。映射到高校背景中,高校作为联合申请专利的一方主体其根本实施人为科研人员或教学的一线教师,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是提升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专利率的重要渠道。但需要明确的是,高校科研人员或一线教师均为知识型员工,这类员工的个人成就动机具有特殊性。相关研究表明,对知识型人才的激励因素中,个体成长因素占比为34%,工作自主占比约为31%,业务成就约占28%,金钱财富约为7%,这就要求在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时必须要有针对性。其一,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高校中,精神激励措施主要体现为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制定评价考核内容时,可以将“教师与企业联合申请专利”这一活动的考核指标权重高于 “教师独立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这一形式;同样在职称或职务晋升中,也可以考虑加大这一指标的权重值;而在物质奖励上,每个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校情酌情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其二,构建开放包容的“容错”机制。由于专利技术往往是以某种思想、创意、技术发明的形式出现,这些成果本身很难量化,其产生的收益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难以估计,比如,可能会存在一些专利技术在理论上具有较大价值,但在企业实际转化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而导致此项专利技术不能被很好的运用到市场中,此时,构建相应的“容错”机制可以有效打消教师的顾虑,激发起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不失为一种激励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