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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研究

2019-07-01陈钟梅

戏剧之家 2019年16期
关键词:模糊语用学

陈钟梅

【摘 要】法律作为一种规约性的语言分支,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但在有些情况下,模糊表达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使用模糊語言能帮助立法者适应立法中变化莫测的情况,使法官、律师及法律活动其他相关人员更灵活地达成特定的交流目的。本文运用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和利奇的礼貌原则对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语用分析并探讨其语用作用。

【关键词】模糊;法律语言;语用学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16-0190-04

一、引言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也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和国家,惩罚各种罪犯。法律体现在语言中,以语言为载体,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语言必须准确严谨,否则法律无法体现它强制性的权力和权威。

然而,作为自然语言的一种,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自扎德的模糊理论入世以来,人们对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法律语言自然包含在内。长期以来,人们主要从语义学角度来研究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并取得了很多成果;而基于语用学理论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语用学=意义+语义学”这一公式充分体现了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密切关系。语义学将意义作为语言的一种属性进行研究,语用学则从语言使用的角度研究意义。具体说来,它从说话人的意图、听话者的阐释、语境和行为或行动等方面研究意义。换言之,语义模糊和语用模糊是模糊表达的两个方面,因此从语用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有着很大的意义。本文在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利奇的礼貌原则理论框架下分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并归纳出其主要语用功能,以更好地理解其存在。

二、法律语言和模糊性

(一)法律语言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如公司运营、个人财产继承、房屋租赁、劳动保险、人寿保险等,都涉及到法律的执行。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必要时将由法院监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纠纷和冲突。然而,语言对法律至关重要。它是起草、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工具。彼得·M·蒂尔斯玛(1999)声称法律是言辞法则。曼斯菲尔德勋爵,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他曾注意到“世界上的大多数争端都是由文字引起的”(陈忠诚,1987)。这些解释都意味着,尽管法律与权利、义务、错误和附带程序的关系更为密切,但法律是通过语言存在的,所以法律只能归属于语言。

法律语言一般包括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前者是指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正式语言,如宪法、法规、规章、法典以及其他规定人民行为的指示和命令;后者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包括各种司法文件中的书面语以及法庭上律师所说的语言、原告人、被告人、法官、首席法官和其他参与诉讼裁决的工作人员发表的讲话等口头语。

(二)模糊性

模糊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语言使用和意义上的模糊性已经引起了诸多学科学者的兴趣,如文学批评、语言学、心理学、哲学等。

研究发现,模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它太过常见。但在模糊语言的研究过程中,众多学者对模糊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和分类,使我们对其有更好的认识。

皮尔斯(1902)认为:产生模糊的原因不是因为读者或听众的不小心、缺乏知识或误解,而是因为作者或发言者的句子组成或语言组织本身就是模糊的;第二,当作者或发言者在造句和组织语言时,他们不是故意使他们的词和短语模糊不清的,而是语言本身就是模糊的。换句话说,模糊性是语言的一个内在特征,在语言结构中是不可避免的。

英国语言学家露丝 M. 肯普森(1977)将模糊定义为:“自然语言中指称不明确,意义不确定,缺乏标准和逻辑的现象。”同时,她将模糊性分为四个类型:指向性模糊、意义不确定性、意义宽泛性和多义性。

乔安娜·查奈尔(2000)认为:一个表达或词在以下条件下是模糊的:

a.它可以与另一个似乎呈现同一命题的词或表达进行对比;

b.它是“有目的和毫不掩饰地模糊不清的”;

c.其含义源于皮尔斯所说的“内在不确定性”。

查奈尔将模糊语分为三类:

1) 模糊附加词:将这类词附加在意义本来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就会导致模糊的出现;

2) 模糊词语:说话者选择的词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

3) 模糊蕴涵:一个看似精确的句子可以在使用和理解过程中出现模糊性。(查奈尔,2000)

虽然语言学家对模糊各有定义,但都具有相同的性质:没有明晰的界限。因此,当涉及边界或意义或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时,这一表述就是模糊的。总而言之,它的内涵是明确的,但外延是可变的或不确定的。

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分析

(一)合作原则及其应用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认为,在人类交际中,说话人和听话人通常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即相互合作,遵守一定原则,达成特定的目标。这个原则就是合作原则,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

(格莱斯,1975:307-308)

数量准则要求人们根据要求提供充分而必要的信息,从而保持对话的进行。质量准则要求人们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无论是谁说谎、歪曲事实,在谈话中都认为是不合作的。诚实不仅意味着要避免故意的谎言或歪曲,还要注意避免误解。关系准则要求人们提供与当前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信息。如果你的讨论与话题无关,或者当其他谈话对象还在积极讨论这个话题时,你突然改变话题,那么你就是不合作的。方式准则要求人们在谈话中保持逻辑性、具体性和条理性。合作原则是交际的基础,是人们如何使用语言的基本理论。这些准则规定的目的是以一种有效和合作的方式进行交流;参与者应该遵守这些原则,真诚、清晰地发言,并提供充分的信息。前三条准则是关于说什么,而第四条准则是关于怎么说。

法律是立法者、法官、警察和其他公民之间的一种交流。为了向公民传达正确、精准的信息,或者使法官与律师、警察和罪犯之间能够顺利、成功地沟通,法律也应该遵循格莱斯提出的四条准则。因此,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冗长,要精确严谨,应严格遵循数量、质量和关联准则;避免歧义,坚持方式准则,因为清晰也是法律语言的主要目的。在法庭上,法官们遵守合作原则,以各种方式简要、合乎逻辑、切中要害地表达相关信息。

然而,这个原则是一个理想化的原则,完全遵守只能在一个人造的环境中发生。现实中,很少有人能忠实地遵守所有这些准则,他们或多或少地违背了这些准则。然而,当这些准则被违反时,法律语言与合作原则以另一种方式发生了联系。通常,当使用模糊语言时,至少有一个准则可能被违反。

第426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

本条文之所以含糊不清,是因为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术语,如“暴力”“威胁”“阻碍”“以下”“以上”“严重”“特别”“战时”“重”。首先,什么行为可以被视为暴力、威胁的或阻碍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在情节问题上,人们如何区分“严重”和“不严重”?战时是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惩罚可以被认为是重的还是更重的?在本条文中,人们无法找到所有这些问题的明确答案。这种表述是如此模糊,以致于违反了数量准则和方式准则。尽管如此,法官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实施法律。

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他”这个词的含义相当模糊,它没有向人们表明它的明确定义和界限。它在宪法第124条中的使用违反了数量准则,因为立法者没有也不可能列出一个国家所有的专门人民法院,即使这些法院是本国公民所应知道的。只有当人们知道哪些组织是专门的人民法院,他们才能要求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条文并没有“按要求提供足够的信息”,从而违反了数量准则。可在另一方面,它又遵守了质量准则和方式准则。质量准则要求人们不要说自己缺乏充分证据的话。立法者不知道还将建立什么样的专门人民法院,因此他们不应提供可能错误的信息,而“其他”一词的使用有助于涵盖所有可能存在和出现的法院。方式准则要求人们简明扼要地发言,模糊词语“其他”涵盖了其他所有法院,满足方式准则的要求。人是聪明的生物,能够推断出其他专门人民法院所指的是哪些。不管可能性如何,在宪法中列出所有法院都是无稽之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普遍使用“其他”一词,如“其他权利”“其他犯罪”“其他法律”“其他财产”和“其他手段”,这使得法律不受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紧急情况的影响,并增加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法律语言中使用的模糊表达可能遵守或违反合作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遵守了一个或多个准则,但同时违反了另一个。

(二)礼貌原则及其应用

礼貌是衡量人类社会行为的尺度,是人类文明的表现。它是交际过程中调节人际关系最有效的策略之一。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谈话应受到礼貌的约束。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探讨了话语的字面意义与其深层含义之间的关系。会话含义明确了说话者是如何间接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但他们没有明白为什么说话者经常要违反会话准则而不是遵守。礼貌原则的出现解决了这一疑惑。

布朗和莱文森(1987)指出:“礼貌是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和其他人的面子需求而有意采取的策略行为。” 面子是礼貌原则的核心。布朗和莱文森(1987)将其定义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想向公众展示的自我形象”。它指的是每个人的情感和社会自我意识。利奇对布朗和莱文森的礼貌理论进行了更为系统的研究,形成了现今的礼貌原则。礼貌原则下分6大准则,这些准则往往成对出现,如下所示:

(利奇,1983:132)

简言之,利奇認为人们应该尽量减少不礼貌的表达,最大限度地进行礼貌表达。

除合作原则外,礼貌原则是人们在谈话中经常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它可以显示说话人的社会距离、地位等,建立良好的印象,解释礼貌是如何在会话交流中运作的。利奇的礼貌原则是对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的补充,解释一些合作原则无法解释的现象以及明显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它有助于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所以它也必须遵守礼貌原则,以尽量减少对人民或其他群体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团结和平等。在法律语言中,采取模糊表达来保护面子、尊重相关的人或团体或避免威胁面子是一个重要策略。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

本条文是遵循礼貌原则中同情准则的一个典型例子。立法者使用一些模糊词语有意无意地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反感,加大同情。强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妇女,尤其是青少年,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因为她们在身体和精神上都要承受很多痛苦。从古至今,即使是现代社会,仍有人认为被人强奸是很丢脸的事。为了表现对妇女的礼貌和体贴,保护她们的面子,同时也为了顾及受害者和其他妇女的心情,本条文使用了很多模糊词语。例如,在第一种情况下,模糊术语“情节恶劣”是用来避免描述强奸过程的。任何对这一过程的描述都会给妇女带来侮辱和威胁,有时被认为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强奸,对她伤害更深。其他术语,如“重伤”和“其他严重后果”也起到同样作用。所有的模糊表达都考虑了女性的情感因素,并在语言选择过程中做出了适当的调整。

法律模糊语言也经常遵守其他准则。法官、律师或警察总是以“你愿意……”或“你能……”或其他具有模糊意义的词语在得体准则的指导下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从而获得他们需要的有用信息。又如,

律师:除非在未来10天内付清这笔账款,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这里,“采取进一步措施”是一个模糊的表达。事实上,可以用“提起诉讼”等更清晰的表述来代替,但律师并没有这样做,以减轻威胁对方面子的语气,遵守得体准则,使沟通顺利进行。

四、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功能

法律语言要求严谨,但不排除模糊性的存在,模糊性和精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固有属性。研究表明,模糊表达可以实现特定的、多样的语用功能。

基于查奈尔对模糊语言语用功能的分类,结合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功能,法律语言中模糊表达语用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通用性

严谨是法律语言的核心和灵魂,在法律语言中应使用大量的精确词语和表达。然而,法律语言并不能拒绝模糊表达。在某些条件下,模糊表述可以体现出即使是精确表达也难以表达得清晰。事实上,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修改,其有效期很长。这就意味着如果只用准确词语概括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不仅会增加立法的难度也会使法律人士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采用灵活、内容丰富的模糊词,不仅可以涵盖更多的内容,而且可以提高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通用性。如:

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

在这里,“航空器”和“其他方法”这两个模糊表达使这一条文更加准确和精准,从而使法律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打击犯罪。由于立法者也是普通人,并没有超能力,使用合适的模糊词语,使法律不受立法者不能例举完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物体的影响。如果立法者省略这些模糊词语或用精确的词语代替,一方面,法律将失去其精确性,另一方面,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在现实中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提高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在交际中,人们通常使用模糊词语来提高语言表达的灵活性。模糊语的使用能够帮助说话者为交际双方留出缓冲空间,对社会发展进行全面掌控,从而实现其交流意图。

“……并打算逐步减少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数量,在一段时间内达成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问题保持联系并进行适当磋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1979)

“逐步减少”在这里是模糊的,“一段时间”也不明确是多长时间,这导致何时最终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并不确定。“保持联系”和“进行适当的磋商”也模糊不清,表达了一些不确定的概念。没有人能预测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但这里使用的模糊词语比精确语更合适、更有说服力。由于台湾问题是中美双边关系中一个具有压倒性意义的焦点和问题,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灵活地为解决意料之外的情况提供余地,也可以为寻求共识和搁置分歧提供一种巧妙的外交方式。

“明显”“相对”“特别”“适当”“不适当”“正确”“合理”等模糊性术语,使法律具有灵活性,使法官或警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件后果灵活地做出决定。

(三)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语言的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劣势,实际上在另一方面则是一种优势。由于语言符号的局限性,所传递的信息永远无法与所指内容完全对应。沟通需要效率,模糊的表达可以弥补人类语言的不足,给人一个可控的空间。简而言之,模糊语言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传递足够的信息。在司法领域,这个功能通常用来描述某些情况下的人,特别是嫌疑人的逮捕令或无名死者的通知。如目击者对某一嫌疑人的描述:那家伙大约30岁,矮胖,身高大概1米7,面相看起来有点凶。

目击者使用了三个程度变动语---“大约”“大概”和“有点”以及两个模糊词语“矮胖”和“凶”,这比他选择使用“29岁2个月大”“183厘米高”“体重80公斤”等具体词语更具说服力。这种意义模糊的语言无处不在。有时,过于具体的统计数据反而会使事情变得不那么清楚。

(四)使语言更有说服力

说服是模糊语言的一项重要功能,尤其在司法语言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使用清晰、精确的语言是不合适的,而模糊语言的使用会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基于对犯罪嫌疑人情绪和心理状态的及时、准确的认识,运用模糊语言可以克服其心理防御,促进侦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在审讯过程中很为常见。例如:

李四因涉嫌抢劫而被捕。考虑到他是帮凶,警察决定选他为突破口。在审讯中,警察发现他在被捕前已经结婚并深爱着妻子。因此,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警官们不断提到他的妻子。最后,李说:“如果我说实话,你能不能请她不要和我离婚?”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李四的问题很难给出准确的答案。肯定或否定的回復似乎都不合适。因此,警察不直接回答问题,只说“这取决于你”。事实上,这个回答是相当含糊的。警察没有给李四任何承诺,而李四却认为这个模糊的表达是他自己理解的肯定回答,最后,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适当使用模糊语言有助于达到说服的目的。

(五)更加礼貌

礼貌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使用模糊表达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在日常交流中保持礼貌。在法律语言中,双方律师和法官在法庭辩论中,出于对他人的尊重,通常使用间接或模糊的表达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同意见,并减轻由强烈和激进的言辞引起的不必要的僵局。例如:

“主啊,我可能对我这位博学的朋友提出的说法持最强烈的反对意见。”

这里用模糊的表达“最强烈的反对”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可能”和“博学的朋友”这两个模糊词语的使用同时也尊重了对方。在法庭辩论中,适当地赞扬对方,用一些模糊的表达给对方留下好印象,无疑也是一种交际策略,可以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

(六)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模糊语言还可以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起草合同时,当事双方都倾向于在涉及数量、质量和时间等方面使用模糊的措辞,以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并在以后发生争议时有效保护自己。例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其内容如下:绿化覆盖率在25%-35%之间。在这里,“25%-35%之间”使得绿化覆盖面积不确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有更多的空间保护自己。

另如,所供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似。

在此合同条款中,出售方避免使用“与所供样品完全一致”这样的精确表达。相反,他巧妙地使用了“相似”这个模糊的词,这样他在任何争端中都可能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五、结语

从语用学的角度,在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指导下分析了法律语言模糊性。为了使法律条文清晰、简洁、准确,以保证沟通的顺利进行,立法者试图遵循合作原则,然而,立法者又不得不使用一些模糊词语或表达,违反其中的一些准则。这种违反本身就是一种遵守原则的语言手段。人们用利奇的礼貌原则解释模糊的术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应用,以显示礼貌并保护相关人员的面子。最后,总结概括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功能。

参考文献:

[1]Brown, P. & Levinson, S. C. 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2]Channell, J. Vague Language [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0.

[3]Grice, H.P. Logic and Conversation [A]. In Cole, P. & Morgan, J.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Vol. 3: Speech Acts [C].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5.

[4]Kempson, R. M. Semantic Theory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5]Leech, G. N.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New York: Longman, 1983.

[6]Peirce, C. S. Vagueness [A]. In Baldwin, M. (e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II [C]. London: Macmillan, 1902.

[7]Tiersma, P M. Legal Language [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8]Zadeh, L. A. Fuzzy Sets [J].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18): 338-353. 1965.

[9]陳忠诚.法律英语五十篇[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10]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11]庞建荣.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J].外国语言文学,2003(4):21-23.

[12]杨丹.模糊性法律语言的语用功能[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1):81-82.

[13]武芬,陈建平.法律模糊词语的语用功能及其翻译策略[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5(4):149-152.

[14]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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