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案件上诉程序构想
2019-07-01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刑事速裁程序是否保留上诉权,实质就是速裁程序的价值追求与上诉权的公平追求之间的冲突。
一、刑事速裁案件上诉权
对于速裁程序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学术界仍争论不休。“保留派”认为诉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剥夺①。“取消派”认为刑事速裁程序应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主张取消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②。“限制派”持折中观点,其中有学者主张在保留上诉权,同时引入上诉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也有学者提出分层设置上诉权,区别轻微案件、较轻案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赋予不同的上诉权。
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速裁程序,但对速裁程序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未作出任何规定。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不可突破,但速裁程序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既然被告人已经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对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达成了共识,就应当认为其放弃了上诉权,如果反悔提起上诉违背诚信原则,也有损法院权威。
二、刑事速裁案件上诉现状
刑事速裁案件的数据分析有利于直观的反映出一定时间内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搜索关键字,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与总结。
1.速裁案件上诉总量大
自2014年以来,速裁程序适用率成递增趋势,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也随之增加。至2019年4月20日,速裁案件总数为185061件,其中上诉案件有2505件,上诉率为1.35%,见表1。
表1 各年份速裁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数量情况
速裁程序启动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仅从2018年的数据看,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就有1072件,这对于自愿认罪的案件来看,这个数据是非常高的,表明量刑协商也并未必然取得被告人服判息诉的效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又在一审结束后上诉表示对审判结果不服,前后矛盾,也失去了速裁程序从宽处罚的意义。
2.上诉理由过于单一
如前所述,作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刑事速裁上诉案件数量之大并不符合立法预期,上诉理由是对上诉原因很好的揭示。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检索到速裁程序上诉案件2505件,增加“量刑过重”后检索到1235条结果。从中随机抽取了20份,对其具体的上诉理由进行研究,并对二审的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仅表明态度,对量刑不服。如“不服判决”、“量刑过重”占了大多数,另一部分则简单说明理由,对量刑不服。如“家庭困难”、“初犯”。综合来看,仅因量刑不服而上诉的案件占上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3.二审大多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几种处理类型。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检索刑事速裁上诉案件2505件的基础上增加“维持原判”关键字,检索出有1404件,即二审中维持原判的占大多数,占速裁上诉案件的56.1%,上诉的纠错功能并不明显。同样方式计算全部案件的上诉维持原判率为52.7%,速裁程序案件上诉维持原判率还高了3.3%,这对于以节约资源为初衷设置的速裁程序无疑是一种讽刺。
三、速裁案件上诉程序设计
1.设置上诉审查
首先要明确上诉理由。建议严格限制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上诉:“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但审判程序错误、发现新证据、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除外。”一方面,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是对防止上诉权的滥用的考虑。另一方面,但有相关情况的除外,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但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已对量刑建议达成合意,因此仅以量刑过重等理由,则不能获得上诉权。
其次,可以设置上诉申请程序,如由一审、二审法院设置专人对上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决定驳回上诉申请,不予上诉。若被告人对上诉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再次上诉,人民法院应更换审查人员再次审查,并作出终局性处理。
2.强化权利保障
选择速裁程序则说明被告人丧失了一定的上诉权利,相对应的也应当强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一方面,保障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认清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以及选择速裁程序后风险承担,即上诉权丧失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保证被告人对速裁程序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上诉率。被告人是否自愿选择速裁程序、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不仅要审查被告人的自愿性,适用程序的过程也应该合法合理③。
3.明确量刑建议
虽然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量刑协商,但被告人会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超出其预期,其认为刑罚过重。例如检查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与被告人协商获得同意,若法院在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为1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仍有可能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而提出上诉。有学者提出可以由检察院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可这就相当于剥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僭越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因此可以采取缩小量刑建议幅度的方式,避免被告人产生较大心理落差④。并且向被告人明示当时的量刑建议是经过从宽后的量刑建议,并注重量刑说理,才能真正做到让被告人选择速裁程序并服判息诉。
速裁案件上诉权程序设计,首先要设置上诉审查程序,明确上诉理由,设置上诉申请程序。其次,在权利受限同时更要强化权利保障。最后,将量刑建议明确化,是从程序方面对上诉问题进行回应。
【注释】
①方柏兴.论辩护冲突中的权利保留原则——一种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关系的新思路[J].当代法学,2016,30(06):138-147.
②张燕宇.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探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1):11-14+47.
③朱亦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上诉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9):107-109.
④杨丹丹.刑事速裁程序上诉权研究[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9,28(01):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