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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下我国农林碳汇交易生态扶贫监管框架研究*

2019-06-28杨博文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林权农林林木

杨博文

(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天津 300350)

一、引 言

生态精准扶贫是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我国扶贫攻坚战中,是实现精准扶贫和生态补偿的绿色减贫创新模式(莫光辉,2016)。为切实做好生态精准扶贫工作,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生态扶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态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8〕124号):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1/t20180124_875018.html.[2018-1-18]。。方案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创新生态扶贫实现贫困地区农户精准扶贫。林业碳汇交易以绿色金融化手段减排,是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态补偿机制(Parks等,1996)。碳汇是指清除空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而农林碳汇仅指通过农业用林方式产生和运行碳汇。碳汇交易最初产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通过投资造林方式抵消碳排放,控制碳排放总量。我国自2005年起开展农林碳汇交易②2005年“黑龙江翠峦森林经营碳汇项目”通过国家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审定,在国家发改委处备案,成为我国首例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对后续碳汇项目开发具有示范作用。经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审定,2005~2064年计入期内,此项目累计约产生2 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林农与控排企业开展碳汇交易,通过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以达减排效果。农林碳汇交易劳动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可实现间接减排效果(曾维忠等,2017)。农林碳汇交易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将林地经营权转至村集体,村集体与公司签订碳汇经营合同。二是农户以林地入股并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经营,或将林地入股至公司共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五)项明确要促进森林碳汇交易,发展林业碳汇,提出要监督管理碳汇生产、计量、监测等③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7/content_5003927.htm.[2018-1-18]。。

从我国现阶段农林碳汇交易政策导向看,黑龙江、四川、浙江、贵州等省份出台《林业碳汇扶贫示范工程项目》相关政策,如贵州省制定《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并编制《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运用大数据实现碳汇精准扶贫创新绿色减贫模式方法等④参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通知:http://sjsj.gzlps.gov.cn/zwgk_43012/fgwj_43043/zyszfwj/201801/t20180117_1572596.html.[2018-1-18]。。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华沙大会“中国角”系列边会中,我国积极探索林业碳汇产权及标准化规则。我国许多贫困地区森林资源丰富,但未有效利用,区域内农户难以脱贫(曾维忠等,2016)。因此,碳汇交易可实现生态精准扶贫目标,建立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框架是促进和保障农户积极参与林业碳汇,实现生态精准扶贫策略的制度支撑,对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和生态精准扶贫模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约束下生态精准扶贫与农林碳汇交易市场需求

(一)规则约束下农林碳汇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出台许多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相关的法律政策,农业碳排放管控力度逐渐加大。因此,农林碳汇是政府规制下的派生需求,是政策强制和规则约束下的市场需求。控排企业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碳汇实现政府规定减排目标。我国森林资源丰富,林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占据重要地位(见图1),逐年增高并趋于稳定,碳汇交易发展使林木生态、经济价值更显著,为农户提供可交易的农林碳汇资源。农林碳汇交易市场非自发形成,是农户利用市场机制满足控排企业规则约束下控排需求而产生。我国农林碳汇交易处于发展阶段,2003年设立气候变化应对管理机构;2006年参与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009年建立全国碳汇监测体系、农林碳汇核证规则等系列技术性准则(姜霞等,2016)。我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为农户开展碳汇交易、实现农村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利平台,并推行相关政策⑤我国已出台规范性文件,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亦致力于建立相关运行规则。《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是2014年4月由国家林业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我国林业碳汇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我国农林碳汇交易试点项目见表1。

图1 1997~2016年林业总产值及其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占比

表1 2017年我国重点农林碳汇试点项目

(二)农林碳汇交易成为生态精准扶贫项目

2017年全国碳市场统一,立法支撑逐渐完善。农林碳汇交易作为碳市场分支,将吸收二氧化碳的农林作为生态产品,向控排企业等减排单位出售,拓宽农户收入来源,精准助力脱贫攻坚。控排企业通过交易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碳汇交易因此成为生态精准扶贫项目的一种形式。生态精准扶贫项目在立项、审批及实施、回收过程需有效监管并防控事前、事中及事后风险,需要完善的监管框架和法律制度支撑。我国《精准扶贫生态环境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林业经济发展,为农林碳汇交易奠定政策基础。但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框架,法律制度保障欠缺。应分析现阶段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权利设定及制度保障存在症结,解决监管框架构建问题。

三、农林碳汇交易作为生态精准扶贫项目合法化问题

农林碳汇交易法制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林权和碳汇权权利设定、农林碳汇监管主体与监管体制以及农林碳汇交易管理办法。

(一)我国《森林法》修改背景下农林碳汇权利客体尚待界定

1.碳汇权利客体缺乏清晰界定

林业碳汇作为资源性利益分配,现阶段尚未有效保护权利客体,林农在碳汇交易过程中涉及碳汇权利实现、林地产权转让等法律问题,制定农林碳汇交易监管规则应明确权利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森林法(修改稿)》)第二章林权管理中明确林权涵盖法律内容。第十七条规定林权是林木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还包括承包权、经营权等,但未明确规定碳汇权。碳汇权不同于林权,碳汇基于林木吸收二氧化碳实现总量控制,实际是减排量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我国《物权法》中无对应概念,现阶段对于碳汇权转让、交易均以政策为导向,未上升至法律范畴。农户对法律制度相关概念了解有限,无法有效解决与林业公司、控排企业及村集体有关碳汇权、林权纷争。

2.交易模式多元化导致权利竞合引发纷争

农户参与碳汇交易模式较丰富,主体包括农户、村集体、林业公司及控排企业等,主体间产生林权抵押、投资及碳汇权转让等问题,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制度未明确林权与碳汇权竞合处理方式。《森林法(修改稿)》未规定碳汇权与林权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争议处理管辖机构、提起诉讼前期处理程序等。农户与林业公司、控排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时涉及碳汇权转移问题,需要明确诉前处理程序。争议处理前,农户未明确林地碳汇权而改作他用,或农户在不明解决方法情况下砍伐破坏林木等情况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明确。因此,应明确碳汇权权属界定,厘清碳汇权和林权权利竞合解决顺序,明确管辖机构责任归属,建立诉前处理相关机制,保证农林碳汇交易合法化。

(二)农林碳汇监管主体交叉监管体制混乱

农林碳汇交易收益根据核证后减排量计量,在交易过程中实现碳汇权转移和占有,涉及法律关系依据《森林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但碳汇交易存在多头监管、重叠交叉问题。

1.农林碳汇交易监管主体复杂

我国于2003年在国家林业局设立碳汇管理办公室,其职能包括制定林业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等,运行机制良好,但监管实践存在协调性问题。2017年统一全国碳市场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监管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总量控制等,其中涉及减排量核证(即碳汇计量、认证等)。碳汇交易包含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发改委成为农林碳汇交易监管主体。碳汇交易包括林权流转、碳汇转让等,2014年我国出台首部林业碳汇交易指导意见⑦参见《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林造发〔2014〕55号),全文参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2/content-676441.html.[2014-05-07]。,明确指出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应遵循温室气体减排规定⑧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为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但林权转让、碳汇交易争议问题受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等机构监管,监管主体过多,易滋生权力寻租等现象。碳汇交易市场价格随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碳汇交易作为金融交易手段,包括碳汇抵押、流转及碳汇投融资、市场交易等,价格规制受证监会等监管。监管主体无法统一,导致林业部门无法获取减排量实际数据,发改委无法处理林权转让、碳汇权争议等问题,各部门无法协助农户与控排企业、林业公司谈判交易价格,产生互相推诿、效率低下问题。

2.农林碳汇交易监管职能交叉

监管职能方面,农林碳汇交易减排量核证、审查等由发改委负责,也可通过第三方核证机构计量和审查。碳汇项目需登记、备案,农户经营碳汇项目资格也需进一步审查。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仍对开展碳汇项目的农户、林业公司等具有资质审查义务,出现碳汇权争议、林权流转等问题时,需核查林木产生固碳含量,导致监管职能交叉,手续复杂且效率低下。价格监管方面,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碳汇交易过程中发生洗钱行为(行业内称为“洗绿”),同时还受物价监管部门监管,如《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等⑨参见《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文件。,碳汇价格控制职能重复,直接影响碳汇交易效率。

(三)农林碳汇交易管理办法亟待完善

在绿色减贫、生态扶贫背景下,农户通过经营碳汇项目增加收益,但现阶段碳汇交易监管规则仍有待构建。2014年,浙江省临安市出台《农户森林经营碳汇交易体系》中包含农林碳汇交易审定、注册、交易等规则⑩以临安市农户森林经营为试点,制定包括项目设计、审核、注册、签发、交易、监管等内容的森林经营碳汇交易体系。包括:《临安市农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首批试点42户农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设计文件;《林业碳汇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农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注册系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林业碳汇交易托管平台等。,是全国开展农林碳汇监管的先行先试(李怒云等,2015)。《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对农林碳汇交易监管不具有针对性。因此,统一全国碳市场后,农林碳汇交易日益成熟,但交易流程复杂(见图2)(陈冲影,2010)。

农林碳汇交易管理办法在立法层面缺少行政法规,无法统领各地区碳汇交易项目纠纷。现阶段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在监管总则设计上,政策性文件、地方法规中未明确碳汇交易具体监管原则,未确定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及碳汇项目监管范围等。二是碳汇交易方法学未有效嵌入行政法规中,解决碳汇交易纠纷应遵循的行政从属性需具体化。审查标准、核证体系等是监管规则重要部分,目前监管流程集中审定适应条件,适用条件均需证据链条支撑,主要包含土地性质、造林地权属、土壤类别、是否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林地整理方式、不移除地表枯死物等、农业活动转移等内容①参见李金良《CCER林业碳汇项目审定、核证及案例》图文资料及“新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解读问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main/4044/content-927040.html.[2016-12-06]。。具体监管细则应保证审定条件一致性、合理性,保证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公正性等。三是现阶段相关政策性文件中权责不明晰。

图2 我国农林碳汇交易流程

四、农林碳汇权利客体明晰与林权流转正当性

(一)农林碳汇权客体归属和基础性法律地位

农林碳汇权基于碳汇交易低成本减排,同时获取经济收益而产生。碳汇权是通过造林减排而产生利益的权利,本质上不属于传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矿产资源权等,碳汇具有公共物品的公权利属性,农户从中获利具有私权利属性。因此,权利客体基本属性在监管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碳汇属于资源性权利,碳汇权虽无实体,但可计量二氧化碳吸收量,可通过权利获得对其占有、收益、转让与处分等物权行为,也具有绝对性和优先效力等特征。我国《物权法》未明确界定碳汇权,但从取水权、碳排放权等界定看,碳汇权属于准用益物权范畴(林旭霞,2013)。碳汇交易即运用碳汇权利,其收益是森林资源产生的孳息。明确碳汇权利客体法律属性,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林业碳汇权。为实现生态精准扶贫,应限制碳汇权取得。农户取得碳汇权利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首先判断土地合法性,界定土地权属问题并结合《土地法》等相关法律,审查农地可否碳汇造林。其次界定造林标准,林木种类、特点、价格及固碳能力②森林固碳能力指在一定时点森林碳库中积累的碳量。碳汇量指一年或一定时期内森林碳库碳储量变化量,即增加量。等均需按标准登记,满足条件农户方可交易,保证碳汇权吸收的二氧化碳可有效核证。最后注册登记,取得碳汇权农户可通过登记方式转让、变更等(张冬梅,2015)。只有明确碳汇权法律属性和基础地位,才可规定和监管碳汇交易民事法律关系,制定符合司法配置原理的碳汇交易规范和保障机制。

(二)农林碳汇交易中林权流转正当性

《森林法(修改稿)》分离林权和森林资源所有权,即林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派生的用益权能,农户通过占有、使用森林资源或将该权利流转于其他主体获得收益(裴丽萍等,2017)。碳汇交易涉及林权流转,一是林权归属于村集体而非农户,二是农户将林地租赁或入股林业公司、控排企业(郝蕴,2015)。即农户碳汇交易包括直接和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农村集体共同经营方式,农户从中获利;直接参与是农户将林地出租或入股等(见表2)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和前款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目前我国农户碳汇交易多集中于第一种形式。

表2 我国农林碳汇交易主要形式和林权(地)归属

由表2可知,林权转让是碳汇交易主要方式。《森林法(修改稿)》明确林权可按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规定其可作价出资、抵押。碳汇交易林权转移应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形式要件,《森林法(修改稿)》仅针对林权转让信息规定监管机构,由于碳汇交易涉及森林固碳含量计量和核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保证林地固碳含量变更和登记,保障碳汇财产安全。

(三)基于生态补偿的碳汇权与林权竞合

碳汇交易目的为脱贫增收,同时形成综合生态系统补偿机制。我国已于2017年统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控排企业为达总量控制目标,与林业公司和农户、村集体形成碳汇交易网络。从农林碳汇交易形式及权利归属、转移看,碳汇权与林权转移无法保持一致,存在竞合现象。碳汇权作为以“减排量”为交易对象的客体,与林权相互独立,碳汇权基于森林资源利用产生的固碳含量,林权则局限于森林资源使用。碳汇交易涉及林权、碳汇权抵押、入股等,担保物权的权利竞合可按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款、《担保法解释》第79条等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分析。但从两种权利竞合基本原理看,碳汇权由森林资源获得减排量,减排量随碳市场交易价格变动,农户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较强资产预期收益可期待性,而林权流转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农户对碳汇交易合理利益期待基础上,碳汇权应优于林权处理。此外,《森林法(修改稿)》规定碳汇权、林权争议、诉讼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仅涉及所有权和使用权,先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解决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除国家建设项目需要以外,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解决未果方可上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碳汇权争议处理未规定管辖机构。因此,碳汇权争议问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未解决时不能砍伐林木或将碳汇林木另作他用。

五、构建以生态精准扶贫为导向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框架

农户在碳汇交易中可获较高收益,将林地资源变为“金山银山”同时实现生态补偿,林业碳汇交易是我国生态精准扶贫金融化手段。应建立以生态扶贫为导向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规则,保障碳汇交易合法性。

(一)专门设立碳汇扶贫惠农监管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是我国专门负责碳汇项目管理的机构,但监管缺乏针对性。应专门设立碳汇扶贫惠农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可延续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部分职能,如政策制定权力、政策执行保障义务等,主要职能是监管农林碳汇交易行为,同时核证农林碳汇交易减排量或实质性审查第三方核证结果。监管委员会应具有专业性,由碳汇交易所涉各领域专家组成(Mi等,2013),按《农林碳汇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标准性文件公平、公开审查。监管委员会应具有统筹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碳汇交易所涉主体多元,监管部门也多样化,如证监会、物价局等,应统一和协调其他分支监管部门。监管委员会应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可统筹和兼顾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结果,避免多头审查、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碳汇交易纠纷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未果后,可提交至全国监管委员会,减少诉讼案件数量。

(二)体现生态精准扶贫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总则设计

第一,农户意思自治原则。在农户自愿碳汇交易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是农户出于主观意愿开展林业碳汇交易,并遵循《农林碳汇交易管理办法》条款规定,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二,登记备案原则。林业碳汇交易将林业经济、生态价值转变为农民收益,实现生态扶贫目的,因此农林碳汇应登记备案管理,注册登记造林数量、减排总量及交易信用等。经过注册登记合作控排企业才可与农户交易碳汇,完成抵消注销项目。注册登记条目内容应遵循方法学相关指标,为保证农户获利,制定林业碳汇方法学的主体应在监管委员会备案,按技术标准精确计量、备案农户经营碳汇减排量。第三,合理审定原则。要求监管机构按行政法规、碳汇技术准则等相关文件审定农户经营碳汇交易项目(于天飞等,2011),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合理审定、核查,审定核查机构资质,防止因核证审查机构权力寻租、专业性差等导致碳汇计量不合理、不科学。监管委员会应建立自愿交易跟踪审查机制,对变更、注销等项目及时开展事中、事后审查。第四,透明度原则。碳汇交易应及时披露信息,如减排总量、林木生长情况、产生经济价值等,碳汇项目监管范围包括资格条件、具体流程、方法学选定及基准线、减排量监测与识别等。监管总则是指导具体细则的纲领性原则,通过明确监管总则为具体规则提供有力支撑。

(三)纳入碳市场监管框架下的农林碳汇交易规则

2017年12月全国碳市场(行业限定为电力)统一,在试点经验中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以下简称七省市)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要求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通过包括林业在内的相关措施,积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实现。,碳汇交易是碳市场监管重点。具体规则应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内容衔接,保证管理切实贯彻、执行。监管规则设计应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和林业碳汇交易间关系,林业碳汇交易目的是为企业减排,或将造林减排量通过交易机构间接减排实现扶贫收益。农户自愿参与碳汇交易产生的减排量具有合法抵消效力,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分支内容。应配额化监管造林吸收的二氧化碳总量,实行登记制度,保证其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内容一致。农户首先应保证碳汇计量法律确定性,明确其具有合理看管、维护林木的义务,应保证交易项目期间林木用途专一性,即不可砍伐或作他用,应即时披露林木数量、质量、品种及二氧化碳减排量信息(Kooten等,2010),接受监管委员会监督管理。林木达减排目标后农户应获得当期收益。第三方核证机构应保证独立性,可与碳排放权交易核证机构相互认证,审核第三方核证机构资质及业务范围等。监管委员会监管碳汇交易平台信息披露和报告情况,审核合同并登记凭证,及时审核需要变更、注销的流程。碳汇交易项目日益增多,监管规则应根据纳入减排行业实时调整,更好维护农户权益。

(四)完善基于生态补偿的方法学与配套技术标准

生态精准扶贫可实现减排增收和生态补偿。方法学和技术标准为碳汇交易提供技术支撑。我国已形成碳汇审定方法学,浙江、四川、贵州等省制定各自碳汇项目方法学文件⑦方法学指采用的实践、规程和规则的主要部分。各地区制定农户碳汇交易方法学文件,如《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造林监测指南》《贵州省单株碳汇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01),适用于贵州省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工作范围内,贫困农户退耕还林、自有用地还林等人工造林以及封山育林活动中单株林木产生的碳汇量核算。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但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完善碳汇方法学。碳汇交易审定主要基于七种方法,包括审定土地性质、造林地权属及土壤、林地、农业活动转移等,主要审定方式为向农户发放调查问卷,访问利益相关主体,并辅以地方林业主管机构证明资料(李金良等,2016)。审定要点包括项目描述、边界确定、土地合格性审查、排放源选取及基准线把控、减排量核算、监测计划等(李怒云等,2012)。通过制定和完善农林碳汇核证、计量监管标准,形成技术标准体系,在地区范围内有效计量和掌握林木二氧化碳储存量、碳汇量情况,可更好监测林业碳汇资源动态,为后期构建农林碳汇交易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五)明确农林碳汇交易法律责任

碳汇交易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产生基于碳汇交易合同。责任多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损失赔偿等内容。农户利益分配和生态效益补偿核算取决于碳汇交易价格,且为合同基础,一方面取决于碳市场价格机制,另一方面应由政府指导。农户在碳汇交易中应遵守《合同法》有关责任,对于项目预期签订中投资主体具有不安抗辩权,而已形成林木交易中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若农户违反合约即未按合约达到减排目标、核证减排量时需承担民事责任⑧参见张博.解读碳汇交易流程及合同内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1273-1.html.[2014-5-10]。。碳汇交易合同中规定合同解除优先权,出现违约情况,一般采取替代履行方式,见《合同法》第64、65条⑨《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第三人(其他农户)根据碳汇合同标定减排量履行合同约定。法律责任条款中应规定违约情况发生时,违约责任应以损害赔偿为主。刑事责任指发生“洗钱”“庞氏骗局”“合同诈骗”等行为,应按刑法规定论处。行政责任是对林业主管部门、监管委员会出现问题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综上,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框架,从总则设计、交易监管规则、技术标准及法律责任方面,构建以生态精准扶贫为导向的农林碳汇交易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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