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机制探讨
2015-12-02刘珈铭任庚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刘珈铭 巫 蓓 任庚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陈 莹 上海腾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毛俊鹏 上海电力学院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
随着碳交易市场稳定发展,国内核证自愿减排交易也在有序推进。国家也非常重视自愿减排机制,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规定: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探索建立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抵消机制。
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相比有所不同,强制减排市场是基础性市场,排放主体根据政策要求被动参加;自愿减排是其补充性市场,排放主体为提升企业形象、积累相关经验等目的主动参加,有着项目类型多样、进出市场灵活等特点。
目前试点的7个省市均吸纳了自愿减排的抵消机制,但存在着“有场无市”、价格形成机制不成熟、各地抵消机制有差异等问题。而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机制可以充分调动本地企业节能技改积极性,充实碳配额来源,丰富碳交易形式。因此,探索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机制意义重大。
1 核证自愿减排量机制概况
(1)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灵活机制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1]。
清洁发展机制的计量单位是核证减排量,简称CER (Certi fi 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指的是一单位符合清洁发展机制原则及要求,且经EB签发的CDM或PoAs(规划类)项目的减排量。在接纳CERs的碳交易市场中,一单位CER可以等同于1 t二氧化碳当量配额。计算CER时采用全球变暖潜力系数(GWP)值,把非二氧化碳气体的温室效应转化为等同效应的二氧化碳量[2]。
CDM开发项目步骤和流程为:企业开发项目之后,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向经营实体(DOE)提出申请,再由CDM执行理事会(EB)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之后由项目参与方进行监测,将监测结果交到DOE(碳交易经营实体)核查和认证,DOE收到监测报告,并向EB提交核证报告,申请 EB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最后EB收到DOE的认证,签发CERs。CDM的申报审批流程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CDM项目流程图[3]
CDM项目在我国起步较早。1990 年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2 年中国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进入我国,该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2005年2 月28 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该法于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法律明确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2005年6 月内蒙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登记成功, 成为中国第一个在世界注册成功的项目。
截止2014年10月,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上发布的我国CDM备案项目数量及类别具体如表1所示。总体来看,无论是在项目数量还是减排量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都占了较大比重,在项目数方面的比重达到73.8%,在减排量方面的比重达到58.8%。
表1 我国CDM备案项目分类型的减排量和项目数量分布
(2)中国核证减排量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的计量单位是“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China Certi fi 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自愿减排量,指的是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和备案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4]。目前,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来部分抵扣其排放量,其中上海、北京抵扣比例最高为5%,重庆为8%,天津、深圳等地为10%。CCER项目的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CCER项目流程图
我国2012年6月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内首批注册的自愿减排项目在2014年初产生。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显示,截止2015年4月,共有13家审定与核证机构通过认证、累计公示CCER备案项目138项、公示CCER审定项目601项。其中审定的项目中第一类(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和第三类(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的项目数约占总数的87%;项目类型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项目约占总数的73%。
国内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将对“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起到重要补充。
然而目前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有场无市”,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5],目前在环交所内挂牌交易的抵消项目数量有限。2),市场尚未统一,各试点在抵消制度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对CCER的抵消上限、行业限制、区域限制、抵消管理办法各有不同。3),核证自愿减排指标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成熟。目前,各试点的市场相对独立,碳价相差较大。而CCER也无指导价。因此,CCER的价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如果CCER价格下跌,使得项目开发商入不敷出,会打击开发商的积极性;反之,如果过度上涨,可能造成项目一哄而上,供过于求。
2 区域性核证减排量认证机制的探讨
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探索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
第一,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具有强大的创新力和灵活性,它对当地核证减排交易及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均起到了补充作用,丰富和完善了减排交易体系,增强了碳交易市场的活力和影响力。同时为强制性减排体系提供更多的碳配额来源,为稳定碳价、发挥市场对节能资源的调配起积极作用。第二,由于涵盖的节能项目面较广,可以扩大项目范围,容纳更多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并将激发地方企业主体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排放量的积极性。第三,可以作为完善地方碳交易市场的试验田,在建立地方核证自愿减排机制需要的政策、流程、方法学、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时,可与国家或地区碳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增加碳配额供给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1)区域性核证减排量认证机制的设计原则
区域性核证减排量认证机制的设计原则为:在充分考虑区域性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地方自愿减排体系相对接,同时发挥对地方自愿减排行为的鼓励作用。本机制设计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家和地方关于碳交易和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的指示和精神保持一致;
2)遵循国家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3)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现有节能项目资源。
(2)区域性核证减排量的认定对象和项目的探讨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显示,截止2015年4月我国一共通过5批CCER方法学,共计181项,方法学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居多,涵盖农业、林业、工业、建筑等领域,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备案一览表
在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核证自愿减排中应充分结合当地工业发展及政策引导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相匹配的方法学。同时,还可以在调研本区域节能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色,适当梳理出特色项目,使其成为核证自愿减排新的试验田。
以上海市长宁区为例,长宁区是上海市中心城区之一,也是上海首批低碳发展示范区之一。该区域几乎没有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大户主要为服务业的承载体公共建筑。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已深入开展多年,诸多政策措施已落实到位,其中长宁低碳能效发展监控平台(该平台是由上海腾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与运营维护的长宁区区级建筑分项计量平台)投入使用近5年。长宁低碳实践区内约150幢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 000㎡的商业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 000㎡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实时分项计量数据全部平台在线,基本实现了对全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的全覆盖,为区域性建筑领域碳交易核证自愿减排的实现提供了硬件功能设施的支撑和活动水平数据集的支持。
长宁区碳交易核证减排量的适用对象可以平台在线监控的重点耗能建筑为主体,辅以该区域内其它建筑为补充。此外,长宁低碳实践区大力推行既有建筑综合性节能改造,绿色低碳能源使用方式的引入和多重能源管理新模式的推广,比如分布式供能、光伏技术等,比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都可以探索成为核证自愿减排的潜在项目。
3 核证减排量的实施办法探讨
(1)认证流程
为对完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提供参考,本文参照国家自愿减排项目,提出了对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机制审定的流程图建议,如图3所示。其中,考虑到区域性的项目规模可能较小,本文设计了小项目打包认证的机制。
图3 区域性核证自愿减排量机制审定流程图
(2)交易办法
目前,清洁发展机制规定项目打包适用于年减排量不超过6万t CO2/60 GWh/15 MWe(容量不超过15 MWe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年节能不超过60 HWh的提高能效项目以及年最大减排量不超过6万t)的项目。在制定交易办法时,可结合本区域碳排放量的预估计,将打包范围适当进行放大或缩小。在打包范围之内的项目可以进行打包交易,打包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无需打包,直接进行交易。
1)打包交易
项目打包适用于同一类型的小规模项目打捆。小规模项目可以来自于同一个排放主体,也可以来自于不同的排放主体。比如,长宁低碳实践区的建筑碳交易,由于建筑用能特性单一建筑碳排量相较工业企业的排放量小之甚小,则可将若干建筑总的碳排量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本区域、本市或国家的核证减排的认证与排放交易。
若干建筑可以是地理位位置临近的建筑群,也可以是一个集团辖属的多类型楼宇。打包后的项目若来自于不同的排放主体时,交易的收益根据参与打包的份额进行按比例划分。
若大规模项目活动满足相应的条件,一个小规模项目将认为是某个大规模项目活动的一部分。
2)直接交易
年减排量超过打包规定的项目可以直接参与区域性、本市或国家碳交易。具体交易方法参考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或本市未来出台的有关规定。
4 建议
核证自愿减排量认证机制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在欧盟和中国的碳交易机制中都有所涉及。但目前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核证方面尚属空白,并未出台相关政策指引与法律规定。
为保证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推动企业自觉参与碳减排的积极性,建议市区两级在交易办法、定价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与法律规范。如交易方法方面,有关部门应对交易办法做具体的规定,包括监管主体、交易场所、交易主体(买卖双方)、项目申请、项目审定与核证流程、减排量签发等内容。定价机制方面,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定价机制,由指定机构进行评估,给出减排额度的参考价格并进行公示。激励机制方面,建立企业自愿碳减排交易的信用累计制度,将其作为获得一些权利或资格的依据;通过多种方式创造条件,尽力帮助参与碳交易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与社会形象。
[1] 王晓峰.《清洁发展机制——家禽业可持续发展新途径》: 《中国禽业导刊》, 2008(5):30-34
[2]《核证减排量(CER)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http://www.cquae.com/CquaeNews/Content?id=10538
[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list.aspx?clmId=3&page=3
[4]碳排放交易网http://www.tanpaifang.com/CCER/201305/2620782.html
[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的对策建议-新闻频道-和讯网》http://news.hexun.com/2012-10-10/146595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