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应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联合惩戒的研究和实践
2019-06-28石磊罗凯常琳赵丹丹
文/石磊 罗凯 常琳 赵丹丹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信用监管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强化信用监管是实现市场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重要手段。以信用应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联合惩戒,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精神和推进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在交通运输这一重点领域加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信用名单认定及管理、等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领域进一步扩大,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通过“黑名单”限制购买飞机票、高铁动车票,限制担任企业负责人、董监高等多种有力方式,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1.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工作呈现出行业纵深化、管理精细化的态势。由于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枢纽地位,以及交通运输线路网络化的特点,交通运输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跨区域、跨部门特征,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又是属地化的,这一矛盾使得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履约情况较差、缺乏诚信,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率低,不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检测工程师等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大量变更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在公路水路运输服务中,一些经营业户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货物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不认真履行服务承诺,造成送货延迟、货损货差等问题,损害客户的利益;在客运服务过程中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给客户及自身带来安全隐患。更有甚者,对于医药、食品等对运输环境要求严格的货物运输中,以普通运输工具代替专业运输工具,造成货物的变质。
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因此亟需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出台量化措施,拓宽信用惩戒的范围,确保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升信用约束的威慑力。
2.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向
结合《“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及《“信用交通省”建设指标体系(2019年版)》,重点开展信用在运输服务、交通法治建设、交通环保防治、平安交通等重点领域的应用。
主要是:信用在运输服务领域的治理应用。重点探索信用在农村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等道路客运发展应用,发挥信用在运输行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优势,推动降低物流成本工作取得新进展。信用在行业法治建设的应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相关要求,与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实施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在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违规营运等专项整治工作。信用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应用。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审批等相关应用,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完”的一站式窗口办理目标,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审批提升增效。信用在交通环保防治领域的应用。在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货运车辆进城清洗保洁、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绿色出行等方面开展信用应用探索,推进信用在交通环保防治的重要应用。信用在平安交通建设的应用。推进信用在安全生产、行人通行等领域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事后评价工作,提升应急处置和反恐怖防范能力。信用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应用。停车规范是全国各城市的难点问题,也是重点关注的问题。积极推进信用在停车领域的规划及应用,解决停车难等相关问题。
3.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开展的难点
从交通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推进看,主要还是信用应用不足、联合奖惩未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不高等突出难点,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对信用工作认识不到位,信用与业务工作脱节。部分单位对信用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理解把握不够,认为信用工作只是业务工作的补充,重审批轻监管、监管手段单一,权力只放不管或放了不会管,没有将信用作为“放管服”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造成信用与业务工作“两张皮”,未有效融合。
二是重点工作不突出,信用应用创新不够。在信用应用工作侧重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常规工作,联合奖惩、信用应用等重点工作不突出,缺乏亮点。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缺失。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均缺少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的制度和具体举措。信用应用场景较少。除工程招投标外,信用在道路运输、水运工程和水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均没有具体应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环节也未做到对当事人信用“逢批必查、逢办必查”。联合奖惩落实不到位。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暂不完善,审批系统与联合奖惩系统对接较慢,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和反馈的自动化、常态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对于交通运输领域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行业内的惩戒措施还未能有效落实。
三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充分,未能有效应用。部门信息未有效融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由于缺乏前期规划,各部门数据采集的重点不同、标准不同,数据的碎片化问题比较严重;加之一些数据变化较大,准确性也难以保障。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监管系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分别归属不同部门,信息融合度、共享度不高,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链,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高效应用。
四是信用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失信惩戒力度不足。目前,各地信用约束制度不统一,对存在哪些失信行为的经营者进行“限制或禁入”规定得不明确,失信惩戒标准不统一,信用约束机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而且,目前的信用约束机制主要考虑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投标、获取银行贷款,但受限于全社会信用意识整体不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企业自律意识较弱,这些手段难以对失信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与此同时,占市场主体数量较大比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很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务,现有信用监管体系很难对这部分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的信用监管。
4.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的应用探索
加强信用监管,应围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夯实信用数据基础,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构建“数据下沉、部门协同、放管结合、应用融合”的信用监管体系。借助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快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靶向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和信用风险评价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融合、分析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服务业发展,逐步实现市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为城市治理精治共治法治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