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17-03-20李丽琴
李丽琴
摘 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必不可少的一步,必将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纳税信用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几项措施。
关键词: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奖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57-02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也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对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的升级版,并构建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此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设计实现了几大创新:一是广泛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作为评价基础。纳税信用信息除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之外,还涵盖了外部信息,最大限度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支撑。二是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信息进行科学评价。不仅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的取数来源,而且从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来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对应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管理的标准化。将纳税信用评价从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到结果发布等环节由“人工评定”改为“计算机生成”,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统一。纳税信用信息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实时记录,按月采集,按年评价。四是推进分级分类管理。针对A级纳税人出台多项激励措施,如发票领用、认证、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便利;对于D级纳税人则重点监控,采取严格发票供应、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惩戒措施。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28个部门出台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联合20个部门出台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侧重于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是纳税信用领域的“黑名单”制度。这两个办法实现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结果应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纳税信用管理,对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行政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一些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失信行为仍屡有发生,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法律是信用的最低标准,信用是对法律的有效补充。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有序的经济环境至关重要。如果纳税失信,不仅会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税款流失,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市场公平。而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失信行为使得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偏离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得原本公正的税收制度扭曲,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营造公平、和谐、互信的经济环境要求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二)强化纳税意识的需要。当前,我国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尚未建立,仍存在假停业、假申报、做假账等以虚假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不重视纳税信用,追求短期利益,这一方面源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有关税收诚信方面的法律,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破坏了征纳双方诚信的法律基础。此外,相关行业信用制度也需同步规范,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税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接相关涉税业务时,有的唯利是图,帮企业瞒报税,有的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税务中介及关联人的诚信缺失也是造成纳税人信用状况堪忧的外部因素。
(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当前,出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税收管理环节也随之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大量涉税事项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充分运用新手段来加强税收分析、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正是对纳税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通过合理设置信用评级指标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根据纳税信用级别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到税收管理最薄弱的環节。此外,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还可以使征纳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办理涉税事项,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有利于减少涉税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发达国家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备的纳税信用体系,我们应当借鉴,以构建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升纳税信用立法级次。美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不仅把信用提升到立法的级次,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共15部法律规范,覆盖了信用作业的整个过程。加拿大也是借助其完善的税收信用立法体系、严厉的税收执法手段等,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的。
(二)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平台。在美国,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实现了标准化,并且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完整记录、归集和有效管理美国人所有与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使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并且实现了信息采集、储存、加工和使用的一体化。加拿大纳税信息的共享不仅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共享,也包括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平台之间的共享。
(三)建立有效的税收信用奖惩机制。美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为税务当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个不同档次,并且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税务稽查等方面给予不同的税收管理待遇。例如,美国政府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仅会被冻结财产,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个人信用也会受损。日本则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实行白色或蓝色申报制度。对持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加拿大对纳税失信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并且该处罚是累进式的,以对纳税人形成强大威慑。
(四)重视税法宣传,培养信用意识。英国政府的税法宣传持续深入、形式丰富,比如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途径提供最新税法信息,通过电影、短片、小品等形式来增强宣传效果,使自觉纳税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加拿大优质的纳税服务、透明度很高的预算收支以及高额的税收返还保障了纳税人的自我遵从。美国通过持续的、目标明确的税法宣传使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纳税信用社会氛围。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税收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应有一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框架来支撑,也就是说,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涉及到对诚信守法的要求与规定,但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法规,而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不高。因此,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诚信法》,用来规范信用交易、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及失信行为惩罚等,形成公平公正、健全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法》逐步建立健全涉及纳税信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次上严格规范涉税信用记录、评估及使用。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推动的,这与发达国家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价相比显然落后了。因为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信用评价更加客观,而税务部门只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税务系统的内部治理,这样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以节约征管成本,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推进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管理的融合。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工作逐年增加,但税收征管效果并未同步增长。税务机关面临着征管压力加大、但征管效率却下降的局面。要破除上述困境,就要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效指标,建立纳税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差别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考虑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来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排序、科学分类、集约检查”。通过设定科学的预警指标提醒纳税人及时关注涉税风险,并把征管资源主要集中在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上。
(四)增强分级分类管理力度。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不高的重要原因。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增加了A类、D类的分类管理措施,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缺少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效用性也值得商榷。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适当性税收优惠,增加其依法诚信纳税的收益,引导纳税人诚实守信纳税。对于违法失信者则增加其失信成本,“使违法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也是对守信者的奖励”。此外,税务機关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证明格式,为企业出具纳税信用状况证明,并要求企业在营业场所悬挂,使纳税信用状况真正成为纳税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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