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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立法动向分析

2019-06-26毛东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关键词 公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毛东恒,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22

一、公平責任立法修正的意义

公平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中一项重要的责任分担规则。关于公平责任,现阶段的主要争议在于其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特殊侵权责任。关于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问题,自民法通则确立公平责任起,长期以来作为公平责任理论最主要的问题之一,直到本次民法典草案制定,尚未得出最终的结论。

在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应当说法律对于公平责任所想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公平责任的责任判断过于宽泛和模糊,理论研究中对此存在较多批评,并且逐渐形成了反对公平责任的一般适用,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公平责任的理论归结。受其影响,在其后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特殊适用的内容,但在立法的相关解释中,已经强调公平责任应当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尽管如此,与之相对,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出现限定化的倾向。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在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之中,自民法通则实施起,至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司法机关在各类侵权纠纷之中广泛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解决侵权纠纷中长期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虽然在一段时间里适用公平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确实呈现出明显减少的趋势,但是不久之后又出现了增多的态势。总体来看,司法机关在适用公平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几乎并未出现表明公平责任应当限定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况,相反在很多案件中,司法机关仍然援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来解决一般侵权纠纷。可以说,在司法实务中,《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较《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公平责任仍然作为一项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纠纷之中。

由此可见,虽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理论研究中已经较为明确其限定适用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立法层面上并未对其加以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遵循公平责任一般适用的现状。

本次《民法典草案》第962条规定对于公平责任内容的变更,正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之中。

在本次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说明中,关于公平责任的内容变更,立法机关明确指出:“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立法说明可知,法律条文使用“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表述取代“根据实际情况”,主旨即是限定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中。由此,公平责任不能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司法机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裁量将实际案件作为适用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况加以认定。

“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特殊侵权责任”,本次关于公平责任的立法修正具有解决公平责任适用范围问题的重要意义。

不仅如此,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本次立法修正不再保留“根据实际情况”的表述还具有另外一层重要含义。实际上,作为公平责任理论的主要问题,除了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问题之外,还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判断标准的问题。正是由于公平责任的责任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才不易扩大。所以,在如上立法说明中也提到“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问题,这就表明了本次立法修正也是旨在提出立法对于公平责任判断标准问题的一种解决方式。不再保留公平责任规定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内容,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减少司法机关对于公平责任判断标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将“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平责任的内容,也就在范围上限制了公平责任的责任判断。公平责任的责任判断标准,同样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严格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条文并不是使用“依照法律的规定”代替了“根据实际情况”,而是删除了公平责任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内容,而增加了“依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次《民法典草案》第962条规定对于公平责任立法修正的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将公平责任的责任判断标准限定在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公平责任的发展方向

《民法典草案》第962条规定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标准限定在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之中。然而,单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其并未对具体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标准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公平责任的一项一般规定。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规定了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公平责任,而是作为一项明确公平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概括其基本内容的指导性规定。

事实上,本次关于公平责任的立法修正,在形式上采用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规定首先明确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的范围,进而再由特殊规定对于适

用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况和不同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判断标准加以具体化。

关于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本次民法典草案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其删除了部分公平责任特殊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受益人的公平责任、第31条紧急避险人的公平责任、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公平责任、第33条暂时失去意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和第87条不明坠物可能加害人的公平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这几种适用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况,本次民法典草案删除了見义勇为受益人公平责任和紧急避险人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

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即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特殊情况,也是法律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标准的最终阐述。如果说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标准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那么所谓法律的规定即是特指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中,侵权行为主体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的情况、侵权行为中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可能加害人无法具体确定的情况是法律想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主要的特殊情况。在侵权行为主体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对其本人或是监护人适用公平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失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同时尽量顾及受害人的利益;在侵权行为中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对其受益人适用公平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受害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可能加害人无法具体确定的情况下对其可能加害人适用公平责任主要是为了照顾无辜的受害人。

简而言之,公平责任适用于不存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殊情况,其目的即是要求不存在可非难性的侵权行为相关主体基于特定的理由分担损失。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分担损失的依据。这些因素经过综合考量,通过共同作用产生公平责任。从根本上来说,公平责任的基础即是公平责任所考量的各种因素。

本次民法典草案虽然删除了见义勇为受益人公平责任和紧急避险人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的正当性和受益人的存在,在这两种情况中适用公平责任仍然可以作为侵权立法上的一种选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实际上涉及到行为人本人和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问题,法律对此尚未明确。此外,暂时失去意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仅提到“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内容上也存在一定可完善的空间。另外,包括不明坠物可能加害人的公平责任、与自甘风险相关的一些情况等适用公平责任或可能适用公平责任的其他情况,能否适用公平责任也存在继续研究的必要。

因此,对于公平责任理论而言,以《民法典草案》第962条规定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完善公平责任特殊规定的内容应该是其主要的发展方向。公平责任特殊规定的内容不仅决定着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断的标准,同时也关系到公平责任性质的最终阐释。不存在过错责任而承担公平责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经过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之后可以要求无过错的行为人分担损失,而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则有必要对于分担损失的具体内容予以更加充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议案的说明[EB/O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8-08/29/content_20599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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