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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2019-06-26马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局限性现实意义

关键词 婚姻缔结 局限性 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马焕,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20

一、西周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即在西周时期,无论是诸侯大夫还是平民百姓,只准娶一位正妻,但可以娶数量不等的侧室,就是妾。

2.同姓不同婚。就是说在婚姻缔结方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是不可以再组家庭的。这是出于对家族成员的身体素质方面考虑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是古人在长期的生活经验反复实践摸索才总结出来。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有与云:“娶妻如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由此可见,在宗法制度下的婚姻制度的最终目的并非男女个人之事,而是“合二姓之好”巩固两家族之间的联系,增强家族之间的实力。

(二)西周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上文得知“父母之命”是婚姻缔结的前提,当然也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与“父母之命”同等重要的就是“媒妁之言”。这既是礼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通过“媒”,这是当时社会男女结合的必由之路。

2.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彩,即男方通过媒人向女方转达与其成婚的意愿,女方若同意,男方便可向女方下聘礼;问名,即询问女方的姓氏以及女方父母的姓氏。主要目的有两点:第一点,防止同姓结婚。第二点,知道了姓氏可以为到宗庙里测吉凶做准备;纳吉,其实纳吉也可说为报喜,就是在问名之后,测得吉凶,若是吉,就可以结为连理,则男方就可以拿着占卜结果到女方家去报喜;纳征,即男方拿着彩礼到女方家去订立婚约,这时的彩礼必比纳彩时要更加贵重;请期,即在订婚之后男方要选择吉日完婚,然后把选的日子向女方征求是否同意的这个过程就是请期;亲迎,即男方迎娶女方完成婚礼仪式。

3.祭祖。首先就是女方嫁到男方之后的第二天,须沐浴更衣,精心打扮之后向男方的父母请安,以便男方父母承认其在家中的身份地位。最重要的就是祭祖,祭祖是在婚礼举行完之后三个月后,新妇需祭拜夫家祖先,得到夫家祖先的默认才算正式加入夫宗。此时婚姻缔结的所有程序才算完成,女方正式成为男方家族中的一员。

(三)婚姻成立和禁止的条件

1.关于婚龄。男三十,女二十为西周的法定婚龄,正所谓“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是西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2.关于婚姻形式。西周时期的婚姻形式其实有好多种的,如最主流的婚姻形式——聘娶婚,还有其他的掠夺婚,自由婚等不同种类的婚姻形式。

3. 关于婚姻仪式。所谓婚姻的仪式就是婚姻缔结程序中的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1)同姓不婚。同姓不婚不仅是禁止婚姻成立的条件还是西周婚姻缔结的原则。

(2)居尊亲丧不得嫁娶。这点有两层意思,一是说在父母丧期三年内,不得嫁娶,这只针对未嫁女子有法律效力。而已嫁女子,不管是妻还是妾,在丈夫三年丧期内不得再嫁。

(3)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我们都知道西周时期等级森严,因而在结婚的时候也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如士只能与士通婚,庶人只能与庶人通婚。贵族与庶人是绝没有通婚的可能性的。这也是西周法律所明文规定的。

(4)五不娶。何为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夫长子不娶”。

5.婚姻关系的中止。西周时期男女婚姻关系的中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男女自愿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据历史考证这种离婚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男子喜新厌旧。

另一种情况就是“七出”。这是排除自愿离异,完全由男子主导的离婚权。其内容是“无子一也,淫秽二也,不事姑舅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只有六出耳。”

那么与七出相对应的还有一种制度叫“三不去”是婚姻中止的例外。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意思就是说,在休妻前女方娘家还有人,休妻时女方家已经没人了,休了之后女子就没地方去了,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休妻;第二种就是女方与男方在男方家一起守孝三年的就不能离婚;最后一种就是开始的时候夫妻生活很贫困,在共同努力下家庭富裕了,然后男方提出离婚,这是被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西周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和积极意义

(一)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局限性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不仅适应奴隶制的统治需要,还适应封建制的統治需求,都在不断的强化等级制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我们说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影响深远,不仅仅是说其所表现出来的婚姻形式而且在内容上也被后世借鉴与继承。通过查阅西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的史料,我们可以体悟到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蕴含着具有东方特色的价值观念与严格的道德规范制度,具有典型的“伦理法”特点,同时也把西周的时代特征展现的淋漓尽致。那么,同样的也很明显的反映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局限性。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重的侵犯了男女间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它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有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同时他人不得干涉当事人婚姻的权利,充分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思想。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在必须听从父母意愿的家长式包办婚姻,根本不会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意愿,男女间的两情相悦,考虑的是宗族之间关系的巩固,繁衍子孙。主婚权一直操控在尊长的手中,然后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合法化的前提,无疑这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家长式婚姻制度在现在看来是西周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套在妇女身上最沉重的枷锁。

2.表象的“一夫一妻制”贬低了妇女的地位。西周时期虽然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但是可以纳妾,无论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可以纳数量不定的妾。而西周之所以在婚姻法上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仅是为了适应宗法继承制度的需要。所以这种一夫一妻制仅是表面现象,实则一夫多妻。所谓的“七出”完全将妇女置于被动的地位,充分的反映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3.妻、妾的财产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当代社会我们说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等不同形式的财产划分方法,在婚姻法上有详细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婚姻后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使。而在西周时期,妻妾在家庭中完全是劳动者没有完全的财产权。

(二)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积极影响与借鉴意义

通过上述对西周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简要剖析,我们发现西周婚姻法律制度影响着历朝历代,虽说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我们深入挖掘,也能找到一些当时的婚姻理念对我们当代社会来说,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与借鉴意义。

首先,就是我们上文所提到的“同姓不婚”这一制度,经当代医学表明,这项制度确实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经医学证实有血缘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由于存在相同或相类似的病态基因,所生的孩子在生理上存在很大缺陷。

其次,在婚龄方面,西周也有明确的规定。所谓“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就是对于婚龄的规定。这与我国婚姻法上所提倡的“晚婚,晚育”相符合。

最后,“三不去”是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集中体现。并不是西周说有的婚姻制度都是对妇女权利的限制或侵犯,“三不去”在法律层面上积极的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利。虽说当时道德法制化,“三不去”是道德上对“七出”制度的抗衡。

三、西周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现实启迪

(一)婚姻关系的法定化有助于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通过查阅我国婚姻制度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了解到,婚姻的形式在历史上分为杂交婚,群婚,固定婚,而在我国原始社会或者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那个时期并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的规则来对当时的婚姻缔结加以限定多表现为杂交婚,群婚,导致当时的人口成活率低下几乎人口负自然增长率,严重的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国家不能够有效的调动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关系。到西周时期经过了夏、商的积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奴隶制社会的顶峰。在西周时期将婚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也就是固定婚。其看到了固定婚姻有利于巩固人类社会生活秩序,协调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优化了人类之间的群体组合。由于婚姻家庭的法定化致使西周达到了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

(二)首倡要式婚姻强调婚姻关系的公示与公信

所谓的要式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婚姻的方式。西周时期在婚姻关系的成立上做了许多详尽的规定,如六礼,禁止结婚的相关事项。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婚姻关系发生的公示与公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加强了对婚姻的监督和指导。这种要式婚姻制度也传承至今。

(三)自由婚制度对于探究婚姻的本质有重大的启发作用

要想深刻的学习婚姻法的理论基础,首先就要弄清楚婚姻的本质问题。婚姻的本质与婚姻的概念和婚姻的定位密切相关,所以研究婚姻的本质对于实际的婚姻生活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们从西周的婚姻制度中不难发现一些程度上是承认自由婚的合法性。而且是在尊重婚姻自然属性的基础上承认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并未一味强调取缔。就这点而言西周婚姻制度对于当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具有实质的启示作用,婚姻自由也成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四)婚姻实质要件的现代意义

所谓的实质要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缔结婚姻所具备的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具備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禁止婚姻成立的条件,如同姓不婚,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在婚龄方面,西周时期是男三十,女二十为西周的法定婚龄,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所以西周的婚龄规定对我国婚姻法的订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禁止近亲结婚方面,西周时期的同姓不婚已被当前科学所证实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被我国婚姻法规定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

(五)注重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真正的平等

通过上文可知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通过“三不去”初步保护了妇女的某些权利,也是对对妇女权利保护的雏形,其影响深远,后来的历朝历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以其为蓝本并有所发展,如唐朝的《永徽律》中将婚姻制度作为单独的部分规定在《户婚律》中,并且更加注重对妇女等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总则中的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了现代对于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和他们在婚姻法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在分则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了他们具体享有的权利,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赋予他们很多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钱大群.中国法制史教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吴慧娟.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兰台世界,2013(3).

[4]蒲坚.中国法制史[M].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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