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2017-01-17张智群
摘要:现有的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模糊,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事故发生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伤害事故中校方民事责任的研究,因此有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事故的立法工作,保障正在转型时期高校的发展与稳定;高校也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伤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增多,这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随着一件件震惊全国的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的校园安全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学校和家长关注的焦点。高校伤害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带来声誉方面的负面影响。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只有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部门规章因为位阶低,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很少用到,更让人忧虑的是,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大部分规定的都是针对未成年的中小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而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很少涉及。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有必要积极开展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作出明确界定,并就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
一、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的界定
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事故是指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突发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与故意造成的事件要区别开来。
大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者发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这些活动中,高校负有组织、管理的义务,若因其未尽到组织、管理义务而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
关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学者有不同的认定。一种是权力说,这部分学者认为,高校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事业团体,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这种行政强制权力要求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行政主体,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也有些学者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高校是提供教育的服务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平等主体;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既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服务合同关系,而是集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服务于一身的综合法律关系。高校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大学生居于被管理教育的地位;同时,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发生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的,它的内容既包含法定的权利义务,也包含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依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
(二)法律法规对高校保护义务的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但是,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2)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必须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4)对学校的建筑、设施、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5)为学生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饮用水;(6)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安排学习活动、体育活动、生产劳动等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活动;(7)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对特殊体质的学生应给予照顾,发现学生身体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对学生的伤病应及时处理;(8)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瞿瑛)
(三)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高校若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义务而对学生造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若因为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法定义务给大学生造成伤害的,在故意的形态下理应承担责任;在过失的形态下,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如:(1)高校在校园内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2)高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的,若高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张智群)
三、高校在几种典型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第一大学生自伤、自杀的。在这一类事故中,要看学生自伤、自杀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导致学生自伤、自杀的,如因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处分学生明显不当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自己的原因、学生家庭的原因、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则不需承担责任。
第二校园设施、设备破损、老化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若学校已经尽到管理、修缮义务,学生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学校的后勤相关部门造成伤害的,如学生在食堂吃饭食物中毒的、因宿舍消毒不当而导致伤害等情况,如果食堂是学校的后勤服务机关,学校理应承担责任;如果食堂是学校承包给第三方,由于学校未尽到管理、监督的义务,也应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四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的伤害事故。按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组织活动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在现实中,学生自发组织的很多活动并未报备学校,学校难以进行管理。因此,只要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的,对于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四、高校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一、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规章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调整该类事故的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高校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高校作为教育管理者,要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解决安全问题的能力,以此来降低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以及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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