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探究
2019-06-21覃捷文
【摘 要】本文分析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实施者存在的问题,论述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之更好地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协调委员会 公示制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1B-0006-0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国家的希望,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安全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成长成才,是保护祖国未来的希望。然而,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如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的知识储备和观念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对校园欺凌当中呈现的新情况不了解,保护方法和手段单一等问题。为此,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够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一、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全党要关心和爱护青年,为他们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可见,保护好未成年人,将他们培养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坚力量是极其重要的。当下,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不良的家庭成长环境。“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这句话表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可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不良环境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受阻的事时有发生,让我们看到了事态的严峻性: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 15 岁的男孩,因经常被父亲打骂而离家出走共 12 次,每次都是外地的警察将他遣送回家。记者问他:你认为你会不会犯罪?男孩回答:我认为我会犯罪,因为父母对我不好,我刚 15 岁,打工没有人要我,说我是童工,可我要活下去呀,那么我只有去偷、去抢。由此可见,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多么重要。
(二)网络普及化增加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风险。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被告人骆某在社交聊天软件上,威胁、恐吓被害女童小羽(化名),迫使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被告人观看,又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小羽开房并欲进一步实施猥亵,后因被害人报案未得逞。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只认定后一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迫使被害人发送裸照,严重侵害了被害女童的性羞耻心,已经构成猥亵犯罪既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两年。这个案例引起我们思考,计算机网络普及后,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进行交流、娱乐或学习等时,有不少缺乏辨别意识,无法鉴别在网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的甚至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将之作为犯罪工具,最终酿成苦果。
(三)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风险进一步加剧。当前,社会流动性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农民往东部地区流动并常年务工的人数进一步增多。不少农村,青壮年大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大多是老弱病残。但是,随着大城市房价、租金日日攀升,以及市容市貌整洁、城中村清理、農民工子弟小学集中整治等行动,导致农民工长期定居城市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跟随入城,只能被迫留在农村,留给老人扶养。老人对孙辈的教育、倾注的精力和保护力度远不及孩子父母,进而导致留守儿童问题出现。例如,据湖北省法院统计,2012 年至 2014 年两年间,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涉及强奸、猥亵等伤害未成年人案件 300 余起,其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
为更好地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做了更进一步完善。但是,要使法律得到有效落实,使之起引导作用的还是法律执行者者,其中,法律的执行者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将对法律的执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想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还得依赖法律实施者。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实施者存在的问题
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实施者,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当中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工作人员;政府各职能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政府机关、自治组织当中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工作人员;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育机构当中的教职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一)观念与实际相脱节。近年来,随着手机及电脑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 4G 技术全面普及,手机、电脑功能更加全面、便捷,价格也更便宜,手机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普及率很高。各类微信自媒体、公众号、知乎、抖音等传播媒介软件层出不穷,使得手机成为各年龄层都能轻易地获得该阶层所想要的信息。大部分未成年人都能容易地接触到自己所感兴趣的信息。步入 2018 年后,未成年人群体已全部为“00 后”,该群体逐渐发展出了自己特有的交流方式和思维模式。在接人待物上,也有一些独立的判断和方式。“00 后”所处的环境与所接受的信息,与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处于童年时所处的环境和所接受的信息,如有天壤之别。即使是今天,双方所接触的信息、环境和思维模式,也大为不同。可以说,不少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思维观念,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如果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缺乏基本了解,那么又如何能够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二)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单一,缺乏时效。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工作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整个工作的成效,没有好的工作方法,观念再先进,意识再超前,也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当前,各领域工作人员存在不同的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归纳概括起来主要有:(1)宣传方式陈旧单一。长期以来,相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总是采用贴海报、拉横幅、摆摊发放宣传小册子等方式。往往采用“运动式专项宣传”,如利用“六一儿童节”“12·4 宪法日”等特殊节日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时间上存在时间短暂,缺乏持续性等问题。实际上,大量家长和未成年人未能够通过这类宣传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几年来,随着绘图打印技术的发展,宣传册子、海报和横幅的版面制作越来越精美,但却沦为“花瓶摆设”,华而不实。(2)保护方式简单粗暴。如警察或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在处置对未成年人家暴的家长时,解决方法简单粗暴,无非就是传唤问话、政策宣讲、批评指正等,而且大多都是一次过,缺乏更多的有效手段和长效手段,没有后续的跟进,导致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现象“治标不治本”。(3)重成绩而轻实效。当前,不少地方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制定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时,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照本宣科”,一切唯绩效指标至上,重“指标成绩”而轻“实际效果”。例如,一些公安机关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更注重“打击了多少起,惩治了多少人”。不关心后续工作,不思考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等。一些地方妇联在开展工作时,强调“走访了多少户留守儿童家庭,送上了多少本读物”。而不下功夫解决走访完毕之后,这些留守儿童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上是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甚至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只停留在照片上,停留在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台账上。
(三)对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足。目前,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妇联、街道办、村委会等,皆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未成人的权益保护工作。该项工作涉及的是未成年人,即大家眼中的“孩子”。其实,老人和孩子都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在世界各国的观念当中他们都属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备受社会关注,也更容易牵动人们的心。因此,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也因为涉及未成年人而备受社会关注。在面临复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状况时,工作人员一旦处置措施不当,就将极为容易被社会误解,受到民众的批评和抨击。但是实际上,很多工作人员在从事相关保护工作的时候是很用心的,只是因为客观环境或经验不足,导致结果不如预期。此外,还要注意的是,鉴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背后所蕴含的“隐性福利”微乎其微,不能给工作人员带来太多潜在的利益,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动力不足。因此,基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易出成绩的特征,各单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一般都不是获得重点培养和提拔的对象,一旦付出和收益失衡较大,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将进一步下降。
三、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专门的工作部门。从行政管理学角度来看,在管理工作中存在“每个都管,每个都不管”的现象。现实中,群众广泛吐槽的“有关部门”说的也正是这个问题。目前来看,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多个机关都有相关职能和义务,但这些机关都做得不精、不透也不熟,带来的最终结果是,政出多门,变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因此,建议根据机构性质划分,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划归统一的部门司职。所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只由该部门对接和落实。在司法机关中,在现有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未成年人检察处等专有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机制,尤其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对接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能够通过司法机关处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经验,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设置一个统一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这将能保证步调一致,信息互通,进行规模化、高水平化的保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最新的工作经验和心理状态,有利于统一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而避免上文提到的种种问题。
(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面临工作对象敏感、环境复杂、难度较大、成绩难出、提拔较难、隐性福利少等情况。长期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感,进而在工作中丧失责任心和进取心,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因此建议:(1)建立更加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注重实效和效果的持续性;(2)建立更加合理的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的升迁制度。
(三)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人的信息公开制度。美国新泽西州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采取分级管理和公示的办法,即“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RCNL),规定不同级别危险的具体公告规则。若犯罪人员再犯可能性低,当地的执法机构应得到通知;若再犯可能性中等,除各种执法机构外,社区内的学校、宗教场所和青少年组织等都应通知;若再犯危险性高,不仅需通知以上规定的执法机构、社区组织,而且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在社区中可能遇到该登记人的公众。在我国建立某类群体的信息公示制度,已有先例。如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的“失信人员公示名单”,将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公布于众,并使之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及进行高消费。因此建议借鉴美国新泽西州的“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RCNL)及全国法院系统的“失信人员公示名单”办法,建立不同等级和范围的公示制度,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人员,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委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公示。就公开规则而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并非永久性公开,亦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在现实情境分析的基础上,执行机关准确掌握评估制度运行的健康动态,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依据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动态化、阶段化的公开期限,并规定最低期限,避免对定罪免刑和受行政处罚的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疏漏。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本文仅尝试提出初步方案架构,以期抛砖引玉,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姚建龙,张少男.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状况与完善愿景[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5)
[2]甘念灵.我国公务员报考的主要经济动因分析—— 隐性福利的变化[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版),2018(2)
[3]杨 成.用司法之手保护好未成年人[N].人民日报,2018.12.24
[4]姚建龙,刘 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J].青少年犯罪問题,2017(2)
[5]马 方,王文娟.构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基于侵害未成年人再犯案件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作者简介】覃捷文,男,瑶族,南宁市武鸣高中。
(责编 卢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