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研究
2019-06-11齐世香
齐世香
〔摘要〕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信用主体自觉意识不强、信用体系缺乏顶层设计、制度化建设薄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提出应从法治精神贯穿、法律制度保障、严格执法行为等方面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推进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 法治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94(2019)01-0094-06
诚信自古以来都在我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不断传承和发扬“诚信”文化,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始终要求践行“诚实守信”,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也特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其上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法治中国的时代视域
奉法者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法治中国”的概念,并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实质是不断推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以此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国在迈入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法治已经成为新时代最强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地基中的一块巨石,只有在层层巨石的堆砌上,法治中国这座大厦才能巍峨耸立。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坚持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依托,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越走越强劲。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信用理念逐渐由一种主体意识或观念转变成社会规定,即社会规范、圭臬。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或手段,不仅优化了我们的社会秩序环境,而且体现了公信力在社会运行中的实效性。
1.内涵
“信”是儒家“五常”的基本內容之一,其所意蕴的“诚信、信用”,作为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贯穿于中华伦理发展全过程。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体遵循信用理念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或自觉程序。从广义上来讲,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的规范、机制、制度,它涉及整个社会领域的信用问题,既有道德层面的“软规范”,又有法治层面的“刚约束”。从狭义上来讲,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市场运行机制,主要偏向于为市场经济的交易环境营造条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信用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古代中国的信用文化起始于一种道德理念,而没有走向法律化。当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旨在从经济领域起步,把信用与法治挂钩,实现信用法律化。为了探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先厘清信用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1)信用理念是法治精神的延展。信用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与变革,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稳定且为大家所认可的信用理念。信用理念有其历史内涵,尤其是它所倡导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义务等,都是法治化所追求的目标。换句话说,信用理念不仅是在道德上对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更是法治精神在制度化执行中的延展,二者在改善社会中存在的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等不良现象,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中高度契合,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径之一。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涵养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构建人民美好生活蓝图。信用理念作为个人的意识自觉,从个体到人类形成社会信用关系网乃至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让社会基于信用而形成某种关系,为法治所倡导的平等、公平提供一种环境、一种话语体系,让法治精神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
(2)法治是信用体系的有力保障。法治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大力倡导法治建设,建立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新格局,强力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步伐,不仅体现了“法治中国”这一先进社会治理理念,更是坚定“四个自信”的内在要求。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制度规范、权利保障”的价值和原则,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和运行原则,更是一种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理想社会,“法治就是国家的诚信。”〔1〕同时,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法治各环节运行的强力保障,需要法治精神和价值观念的渗透和融合。只有依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才能使信用信息法治化、公开化,才能完善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空间环境,让信用体系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
三、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时代意义
中国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广义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国家。〔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汲取和沿袭了古代诚信道德的优良传统,将诚信道德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使社会现代文明不断进步。
1.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信用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助推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度也是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亦是促进经济改革取得突破、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2.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宏观层面部署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目标,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则是从微观层面推进市场治理的有效策略。因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包含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重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涉及的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三大方面,正是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领域中的核心内容相对应。〔3〕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工具将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比如在城乡治理体系中,城市可持续发展、乡村治理有效等,都依托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将信用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让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抓手和重要支撑。
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
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社会市场的管理手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其所倡导的道德风尚也会不断巩固和强化,人的道德意识会进一步增强。而且,约定俗成的道德示范变成既定的社会制度,也有利于社会文明由内在非理性的构筑上升至理性的规范化约束,进而形成一种文化,不断推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4〕而法治文化、诚信文化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增强文化自信的内在要求。新时代,应加快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育信用文化,构建适应新时代的精神文明,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让诚实守信成为一种习惯。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内在要求,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相应的监管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但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信用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1.信用主体自觉意识不强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十分重视诚信的国家,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全社会的诚信氛围相对较缺乏。在日常生活中,诚信问题也屡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作为信用主体往往被其所处的复杂社会关系异化。“救人反被讹”“碰瓷”“扶不扶”等一系列拷问诚信的社会现象,说明我们必须倡导法治理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制假售假行为屡见不鲜,“毒奶粉”“瘦肉猪”“假鸡蛋”等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仅丢失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诚信,更触碰了法律底线。由于社会信用主体自觉意识不强,全民法治素养不高,我国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与基础。
2.信用体系缺乏顶层设计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的范围较广,不仅体现为道德领域的诚信原则,而且包含着经济领域运行规则的强制执行。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各种社会信息呈爆炸式扩散,信息真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化,各类事件主体对信息真假的话语权越来越式微,由此带来的社会信用问题越来越复杂。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缺乏顶层设计和规划,在体制上,仍然存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这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统一性、开放性、交互性等自然特性冲突。〔5〕在技术上,各种信息技术和标准的制定相对滞后,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信用平台建设缺乏统筹协调。在组织保障上,资金投入较少,人才开发等相关工作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统一指导。
3.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薄弱
近現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且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确保了社会信用体系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信用关系仍然不发达,信用应用范围不广,在制度化建设上相对滞后,缺乏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另外,尽管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6〕由于法律约束的缺位,法治体系不完善,市场上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尚未配套,导致对失信者惩戒力度不够,对守信者的行为激励和权利保护不够,让失信者有“可趁之机”。
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路径
在法治中国视域下,针对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需要从法治化的视角切入,找准发展方向,提出有效解决路径。
1.将法治精神贯穿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过程
在信用主体自觉意识缺乏的社会中,信用体系建设应从观念意识的改变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也需要社会个体加强诚信建设,二者相辅相成。诚信建设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法治精神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法治精神往往具有强化信用广泛适用的作用,既有利于个体在主观意识中对诚信内化于心,提高诚信的“软约束”,又有利于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而提高信用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对社会中存在的诸多失信行为,也需要从净化社会诚信环境入手,通过加强诚信教育来塑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如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用法治精神贯穿整个发展过程,让诚信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也可以强力支撑社会治理的创新和改革,逐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提升国家整体形象。
2.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个体的自律或内在修养十分重要,但制度的监督约束也必不可少。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针对失信行为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惩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其中法律制度是保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需要体制机制作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着力解决信用体系制度缺失的基础性问题,尽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在信用管理上,应依据国家顶层设计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各类信用主体加强管理。在信用奖惩上,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保护的外围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和守信者权利的保护,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针对失信行为,应利用法律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在信用结构上,对于政府、企业、个人或是中介组织等不同信用主体,信用法律体系都应该全面覆盖,确保法律体系有效调整各主体的行为。
3.严格执法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效力
为保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与国际接轨,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强化法律执行力。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抓手。“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7〕信用体系是在社会运行中发挥作用,相关的法律体系应在市场中得到有力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秩序。另外,信用体系中包括的司法诚信,既是严格执法的基础,又是发挥信用体系效力的结果。对市场信用主体而言,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社会行为,构筑良好的信用形象。对执法主体而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必须坚决杜绝“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让失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承担应有法律惩罚,〔8〕确保信用体系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实行法治的进程:建设国家诚信的过程”[N].人民日报,2006-09-27(13).
〔2〕叶湘榕.中国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与挑战[J].创新,2015,(04).
〔3〕谭桔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04).
〔4〕赵银平.文化自信——习近平提出的时代课题[J].理论导报,2016,(08).
〔5〕刘湘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4.
〔6〕彭建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障碍[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3).
〔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
〔8〕刘启源.浅析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3,(04).
(责任编辑 肖华堂 廖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