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纳税筹划分析
2019-06-11赵玉霞
赵玉霞
[摘 要]目前白酒行业缴纳的税费较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同时消费税既要从量,又要从价为复合征税。其中价格按照20%缴纳,销售数量则按照0.5元/500ml缴纳。税负对于白酒行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支出,所以对于白酒税收的筹划也是十分必要了。
[关键词]白酒市场;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1 白酒行业分析
1.1 白酒行业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酒类品牌较为单一,绝大部分市场均为白酒饮品产品占据。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由于税负成本低加之消费者理念和消费习惯的变化,国内的啤酒、葡萄酒等其他酒类制造业发展迅速。白酒行业作为我国古老传统的行业,形成了别具一格的酒文化。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白酒行业一直以来是我国限制类发展行业。这种产业政策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体现在税收政策上。
1.2 白酒类企业税收负担
酒类生产企业一般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通过比较酒类上市公司年报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的比率, 并与全国上市公司税负水平相比,我们可以看出酒类税负压力。古井贡酒2017年税收总额1,136,317,983.99元,销售收入总额7,041,950,513.29元,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了16%,相比较于其他行业,万科税负比例为5%,格力、东方园林以及云南白药税负比率均为1%左右。
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白酒行业的税负要远超其他行业,甚至是其他行业的十几倍,由此看来,对于白酒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2 古井贡酒集团概况
2.1 古井贡酒集团简介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酒业、酒店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制药业、高科技等产业为一体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与销售,主营产品包括“古井贡”牌、“古井”牌及其系列浓香型白酒,形成了以“年份原浆”系列古井贡酒为核心主导产品,以传统古井贡酒系列、“淡雅”古井酒系列等为互补的产品体系。
2.2 古井贡酒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按 17%、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消费税:对销售的白酒按每公斤或每 1000ml 人民币 1 元计缴从量消费税,按应税销售额的 20%计缴从价消费税。
营业税:按应税营业额的 5%计缴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1%、5%、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2%计缴。
企业所得税:25%
2.3 古井贡酒近几年税收情况
本文总结了近四年来古井贡酒的税收总额以及其税负情况,具体如下:
2014年,销售总额为5,299,356,137.71元,税收总额为666,912,988.72元,税负情况为13%;
2015年,销售总额为6,316,130,596.88元,税收总额为790,205,631.87元,税负情况为13%;
2016年,销售总额为7,031,888,740.85元,税收总额为955,988,399.10元,税负情况为14%;
2017年,销售总额为7,041,950,513.29元,税收总额为1,136,317,983.99元,税负情况为16%。
古井贡酒近几年来税收总额不断上升,且税负比重也在不断增加,由此看来对于税收的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3 针对古井贡酒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3.1 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
降低计税价格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即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从根本上降低税负。降低计税价格有以下几种方式:
3.1.1 直接从生产厂家而不是商家进行采购活动。生产厂家一般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尽可能多地卖出产品。而商家在产品卖出过程中产生的供销存各环节的成本费用都会体现在最终的销售价格中。商家价格与厂家价格相对比之下,直接从厂家进行采购可以减少采购支出,节约税负。
3.1.2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消费税纳税行为的发生在生产阶段,而在以后则不必再繳纳消费税。这就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筹划时,可以将原来的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离后,生产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售出。这样,就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从古井贡酒企业来说,2017年白酒业务收入为6,822,053,599.85元,约为68亿元,销售量为84,034.04吨,约为8000万千克,在此分别计算设置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和不设立的不同税收。
不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应纳税额=收入×20%+销售量×1
=6822053599.85×20%+84034040
=1440,000,000元
设置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假设企业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价40%后销售给销售公司,之后再由子公司以正常市价卖出:
应纳税额=成本×(1+40%)×20%+销售量×1
=1,585,856,065.56×1.4×0.2+84034040
=500,000,000元
由此可见,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要比不设置销售子公司节约很大一部分税负。但是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所以在与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卖出价格的确定不能过低。
3.1.3 包装物单独销售。目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我国白酒行业存在过度包装现象。而税法明确规定,销售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白酒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这样无疑扩大了纳税人的计税基础。
对于这种情况,白酒类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当作普通商品单独销售出去,由购货方进行最后的包装工作。这样白酒企业可以将酒类产品和包装物区分,分别销售,形成了两笔销售行为,包装物就可以不随着酒类产品一起征税,从而产生节税效益。对此,进行下列计算:
不单独计算包装物,则古井贡酒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收入×20%+销售量×1
=6822053599.85×20%+84034040
=1440,000,000元
单独计算包装物,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收入-包装物费用)×20%+销售量×1
=(6822053599.85-57561036.1)×0.2+84034040
=1430,000,000元
通过比较两者计算的消费税数据可以看出,单独计算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税的效果。
3.2 延迟纳税的筹划
白酒生产企业为及时满足全国市场销售的需要,通常在企业所在城市之外的一些中心城市设立有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和中转仓库,为便于产品调度,中转仓库可由销售公司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应视同将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需要在出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酒类产品存储时间一般比较长,这样看来白酒类企业其实是在酒类产品销售出企业之前就缴纳了消费税。为了延迟纳税,对于外地的中转仓库应由白酒类企业统一管理,这样生产企业在对外地仓库转移产品时,酒类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则通过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不作销售处理,就不必计算和缴纳消费税,从而可以获取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古井贡酒有400万消费税可以进行延迟纳税的话,我们可以计算出其延迟纳税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假如延迟3个月,基准利率为3.5%的话,计算如下:
400×PVIF(3.5%,3)=360.68
400-360.68=39.32万元
这样看来,对于外地的中转仓库应由白酒类企业统一管理这一方法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也就是说,白酒类企业与此同时可以获取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4 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政府调节生产消費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税收政策会随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自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后,我国先后五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由此表明消费税税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而且具有明显的时效性。这种无法预期的税收政策变化,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领悟新政策和调整法规,很可能出现被动违法的危险。
因为消费税纳税筹划发生在白酒企业经济活动之前,所以不能保证纳税筹划具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同时由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要求,所以如果财务人员未能明显地把纳税筹划同偷逃税相区分,也将会给白酒企业带来不良后果。同时对于白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白酒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考虑各种方案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细核算,方能确定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尽可能地避免这种风险带来的潜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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