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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收入差异研究

2019-06-11闵志慧景俊维

山西农经 2019年2期
关键词:收入差异性会计准则

闵志慧 景俊维

摘 要: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收入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都从自身角度出发,定义了收入这一概念。从新会计准则关于在收入方面的变化出发,结合税法和会计准则收入的差异性分析,为缩小这种差异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差异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2-0151-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毫无疑问,会计与所得税联系紧密,但是双方在服务对象、结算主体以及经济目标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差异研究,对于现阶段会计行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2  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会计准则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2.1  收入概念界定的差异

收入在税法里的定义为,会计准则中关于售卖商品收入的定义,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第6条规定,所描述的是售卖货品的收入。

收入在会计准则里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且最终会造成所有者权益增多的、和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相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这里面涵盖了售卖货品收入、出让资产的使用权利收入和出卖劳务的收入。

2.2  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售卖商品获得的收入完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才能视为收入。

第一,原单位已经把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以及报酬都转移至买方。

第二,卖方未留有与商品所有权具有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同时也未对已售卖商品继续实施有效的控制。

第三,销售收入获得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第四,有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卖方。

第五,有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有效计量。

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进行,其确认条件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已签订销售合同。

第二,经济利益可能在买方,也可能在卖方。

3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差异的原因

3.1  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不同

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相同的,但这二者之间会存在一定差异。

3.2  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不同

企业的纳税年度是计算所得税的起止期间。《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表明,企业的所得税根据纳税年度计算。若企业在纳税年度开业(停业),造成该纳税年度实际的经营时间不到12个月,应根据实际的经营期,计为一个纳税年度。第54条指出,企业的所得税按月或是按季进行预缴。《会计准则》的第7条表明,企业应该划分会计期间,并且分期结算账目以及编制财务报表。

3.3  货币计量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56条规定,根据此法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均按人民币计算。所得收入用外币计算的,均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会计基本准则》的第8条规定,企业应遵守货币计量的原则。

4  缩小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差异的建议

4.1  将所得税法改革和会计准则改革同步

当前,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存在冲突和差异,相关部门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侵犯人民权益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同步税法改革和会计准则改革,形成一套完善的、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保证企业税收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4.2  會计准则的制定要与税法相适应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到税收的部分不多,财务工作者在开展税务工作时,还需要在众多的会计资料中寻找相关的原始凭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关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会计准则也应鼓励企业尽可能公布税务信息,与税法协调发展。

4.3  缩小会计政策的范围

现如今,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国家的税务法律却是十分严谨。所以当涉及这方面的冲突时,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不能片面地追求精确性而忽视了法律条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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