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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财务造假成因分析

2019-06-11王倩

财讯 2019年10期
关键词:财务造假成因

王倩

摘 要:虽然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20多年,但是资本市场发展依然很不成熟,监管体系依然很不完善。目前低成本欺诈和高回报的情况使得上市公司的IPO造假和财务造假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诈骗案件不断地被反复禁止,但是屡禁不止,如此严重阻碍了中国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基于金融理论分析绿大地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行财务造假的成因,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绿大地;财务造假;成因;内部和外部

基于金融理論分析绿大地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行财务造假的成因,主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部动因

(1)财务造假成本太低

根据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分析,企业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要追求较低的边际成本和较高的边际收益,以争取更大的利益。而在绿大地企业中,其董事长何学葵女士本科攻读云南财贸学院商业经济系,毕业后曾先后在多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等职务,有着丰富的财务经验,从而降低了她进行财务造假的边际成本,更为她日后的铤而走险提供了便利。

(2)急于上市

对于发展态势良好的绿大地公司来讲,坚持健康的发展模式,脚踏实地的经营,加之成长环境良好的花卉苗木行业,给予足够的时间,未必不能成功实现IPO。但是何学葵女士为了实现快速扩张,便采用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金运作的方式实现上市“圈钱”。公司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是16.49元,在上市的当天公司股价就飙升至45.82元,一次性募集到的资金超过了3亿元,大大满足了何学葵女士快速扩张的需求。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人对经济信息的了解与掌握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匮乏的人,则在经济活动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对于绿大地公司和投资者而言,绿大地通过财务造假行为,实现迅速扩张,虚假繁荣的现象使投资者纷纷选购绿大地发行的股票,此时的投资者就因信息匮乏而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二、外部原因

(1)审核制存在弊病

目前,企业普遍对上市感兴趣,主要是因为其融资方便,加之政策上对企业融资的支持,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达到极致。但是在审核制下,审核机构需要审查申请公司的财务状况,只有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通过。这种制度导致资本市场融资机制向实际并不缺钱的公司倾斜,而真正需要资金的公司被排除在外。此外,当前的IPO制度可以由企业自己定价,一些并不缺钱的企业也争相进行IPO上市,为了实现快速融资的目的甚至不惜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作假。目前IPO制度已经腐蚀了实体经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绿大地公司来看,证监会审核存在不到位之处,没有审核出绿大地虚构的资产和营业收入;同时,绿大地为了更多更快的吸取市场上的资金,不惜造假财务状况以争取早日上市,在刚入市时甚至提高发行价格。这些现象都迫切需要改变审核制的现状。

(2)中介机构与公司存在合谋

作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为他们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欺诈,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如实给出审计意见。但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抛弃公平公正的立场,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共同制造欺诈行为。

绿大地公司在三年内更换了三家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从最初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到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更换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而在2011年初则交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每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都是公司即将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段,审计的费用也从2008年的30万变为2009年和2010年的50万。绿大地提供的审计费用突然上升以及屡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让人怀疑,不禁猜测绿大地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披露年报信息上存在分歧,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增大。

(3)地方政府监管制度性缺失

原则上来讲,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了较高的产值,刺激了当地的就业水平,从本质上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因此,地方政府一般都愿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上市公司一些特殊的照顾,这种区域优惠政策对其他地方的上市公司和当地的非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从绿大地公司的角度来看,地方保护主义的痕迹始终存在,在以地方政府业绩为根本出发点的情况下,有关地方机关用尽手段,大开方便之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干扰了市场规律,影响了激励政策,更为内幕交易、权利寻租提供了更多的土壤。

(4)造假成本太低

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绿大地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极其严重,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按理来讲,绿大地公司及管理者应该受到严惩。然而,在2011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时,仅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这些代价与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这样的判决结果,根本无法对其他上市公司在规范财务方面起到警示作用,造假成本相对收益实在太低,反倒会为接下来一个又一个的上市公司欺诈案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永.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例分析[J].中国市场,2013(45):76-7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李兴灵.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对策[J].财会研究,2010(15).

[4]袁瑜,陈松.试论内部控制环境与财务舞弊——基于绿大地案例的反思[J].新会计,2013(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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