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智库、警务智库应当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2019-06-11崔永东
崔永东
[摘要]智库是一种服务决策、服务改革、服务社会的“智囊”机构,主要任务在于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有效的决策咨询建议或切实可行的“创意”,以此类智力产品来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智库的另一重要职能是为决策者提供一种前瞻性、宏观性、战略性的“顶层设计”,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事业发展提供战略导向和政策导向。因此,衡量智库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是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理论影响力。法学智库不仅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在今天举国关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当关注司法改革问题。警务智库也可算是法学智库的一个分支,警务改革也是广义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和学理支撑。
[关键词]法学智库;警务智库;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9)01-0069-08
智库,又称“思想库”。照国外学者的说法:“思想库是从事于力图影响公共政策的多学科研究的独立组织。”“智库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并从事公共政策問题分析的非营利组织。”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智库是以政策研究为核心,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选择为目的,非营利的、独立的研究机构。
有的学者认为,智库是一种从事公共政策研究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标客户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社会大众,力图通过各种传播途径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舆论。[1]也有学者认为,智库是指为政府或社会集团、企业在各领域、各层面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出谋划策,提供各种咨询,解决具体问题,并为之培养、储备和输送人才的社会组织形式。[1]另有学者认为,智库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一种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组成,为政府、企业等组织的决策者处理经济、社会、军事、外交等公共事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而出谋划策,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战略策略、理论思想等智力产品的公共研究机构。[1]
还有学者认为,智库就是公共政策领域的决策咨询机构,以公共政策咨询为核心工作内容,其影响目标主要是公共权力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政党、非政府组织。[1]另有学者认为,智库是一种专门为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服务、生产公共思想和公共知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征包括思想创新性、政策影响力和公共关注度,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思想产品(政策、建议、公共知识等)、搭建交流平台(举办论坛、报告会、碰头会等)、培养公共人才(提供大学、企业、政府之间的人才流动平台)、引导社会舆论(为权威媒体提供思想素材等)。[1]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智库是一种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决策提供思想理念、战略策略、方案方法等智力产品并引导社会舆论、培养公共人才、搭建交流平台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研究机构。
法学智库是我国高校和社会科学院系统的一种重要的智库类别,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举国关注的司法改革方面,法学智库更应当有所作为。如在司法改革的学理支撑、司法规律的理论探索、司法改革方案的分析论证、司法改革战略的设计谋划、司法改革的效果评估、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司法改革的具体步骤、司法改革的权力配置、司法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关系、司法改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司法改革的总结与瞻望等等,都是法学智库重点研究的内容。
一、法学智库与司法改革
当前,法学智库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司法改革问题,并拿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和学理支撑。
(一)法治与司法改革的关系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已被确立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张:“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又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一个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治理论研究等在内的系统工程。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司法的正常运作须以公正和效率为前提,但长期以来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妨碍了司法效能的发挥。因此,司法改革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自20世纪末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都提到了司法改革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主张“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则发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号召。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通过司法改革逐步实现国家法治战略、逐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法学智库应当对此进行系统研究,不仅要拿出高质量的研究法治与司法改革之关系的理论成果来,更要就此问题写成决策咨询报告,以影响改革决策和顶层设计。
(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研究
价值取向引领改革的方向、效果和进程,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即司法的体制机制问题,应当从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难题,发挥出公正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司法公开不但是司法权力的“防腐剂”,也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两种价值取向密切关联。
推进公正司法,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民众疾苦,了解民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所言:“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法学智库应当着力研究好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并将其与改革实践和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厘清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与司法为民之间的关系,为司法改革解决价值引领和措施配套问题。
(三)司法改革战略研究
司法改革战略是司法改革的一种宏观思路、整体框架或顶层设计,是司法改革实践的“指路明灯”和“风向标”,对司法改革方案的落实至关重要。在最近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就很重视司法改革战略的设计和谋划,因而在改革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效。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战略是:由中央统一领导,自上而下,以党的领导为经,以法院、检察院通力配合为纬,以试点推进为方法,以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加强职业化为支撑,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应该说,这一改革战略符合司法规律,体现了人民的利益需求,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中国司法文明建设。
法学智库在法治战略特别是司法改革战略的研究与设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关人员利用其专业背景和理论素养对司法改革的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整体性研究,为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有价值的智力产品。
(四)司法规律研究
司法规律是司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是司法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司法的中立、独立、公正、公开等等都属于司法规律,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一书指出:“司法只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改革的实践证明,凡符合规律的改革能够成功,不符合规律的注定要失败。上海高院认真研究司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以此来规划并推进改革。比如在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认真研究审判权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把握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体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2]92可见,法学智库对司法规律加强研究,对指导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五)司法改革方法研究
在改革战略及顶层设计出台后,将其转化为实践需要改革的方法来配套。如上一轮司法改革采取了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及凝聚共识等方法,成功地助推了改革的进程。习近平的《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高度肯定了问题导向的意义:“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历史创新。”问题是理论创新的导向,也是改革實践的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需要首先弄清问题在哪儿,产生问题的根源是什么,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一轮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梳理出了100余个问题,如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审判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审判资源配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上海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改革在全国铺开之前,往往在上海先行试点,按照“建构与试错”相结合的原则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措施。正如《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一书所说:“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上海高院确定了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以先行试点推进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2]89
凝聚共识是指司法系统的相关人员上下同欲、内外同心,凝心聚力,共襄改革。这需要在改革前加强宣传,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特别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共识度与参与度至关重要。上海高院将统一思想认识放在首位,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始终,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答疑会、培训会、动员会层层发动,汇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等多种形式,强化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让广大干警正确地理解改革,从而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2]316
(六)司法改革的步骤研究
司法改革的步骤也就是具体方案或措施,各步骤之间应该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如上一轮司法改革是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起点是队伍建设,因为队伍建设是改革的基础,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员额制。实行员额制后,通过“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措施来放权于员额内法官。有权者必受监督,法官的审判权也要受到监督制约,故须构建完善的监督制度(含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权必有责,法官有了审判权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需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其最终目标就是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就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也是按照这一内在逻辑来展开的。从《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一书披露的信息来看,上海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推进登记制改革,全力破解“立案难”;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全力破解“执行难”;推进诉讼服务改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问累、讼累、跑累”;推进“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建设,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审理的诉讼格局;推进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贸试验区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实施大数据战略,积极推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推动新型高端司法智库建设,形成推进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软实力”;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为司改提供制度遵循和见解。
(七)营商环境的司法优化研究
企业的营商环境是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优良的营商环境,也就没有企业的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举步维艰。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不但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重要任务,后者主要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2018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均提到了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问题,并且将其视为未来一段时期内司法机关重点开展的工作之一。这说明,为经济发展、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司法高层的共识。
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在“2018年工作建议”一节中指出:“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完善司法政策,依法审理破产重整、金融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认真落实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优化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法治环境。”
这里强调了几点:一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大产权保护的力度;三是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四是优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其中的第二点,在周强的《工作报告》中还有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7条意见,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产权冤错案件。”这就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企业、经营者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会极大地挫伤人们从事经营活动、投身经济发展的热情,其结果必然是严重迟滞经济的发展,甚至会摧毁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中国的主流话语体系中,流行重公轻私的理念,这体现在产权领域就变成了重视国有企业而轻视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也会向前者倾斜。这种对不同市场主体缺乏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最终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故提出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并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工作报告》所言:“出台改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等意见,制定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10条具体措施,发布10个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工作报告》中还提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应该说此举亦旨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该《工作报告》指出:“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各类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曹建明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以下简称《检察院报告》)也提到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等观点,说明中国两大最高司法机关对此认识是一致的。《检察院报告》指出:“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检察系统围绕上述问题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出台了一些规定。这从《检察院报告》中得到了印证:“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在司法办案中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明司法,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16年制定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2017年先后发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
曹建明在《检察院报告》中还谈到了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新情况,严格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一般违纪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尊重和保护社会创造力及发展活力。”
由此可见,“两高”的工作报告对上述问题形成了共识,即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注重对不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不断优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保障。
2018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其中突出的问题在于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给一些企业甚至区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一现象必须予以纠正,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上述规定是非常及时的,它将对企业的营商环境提供一种法治上的优化。
该規定第1条阐明了其宗旨:“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此条的重点在于:一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二是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过程的监督。因为少数公安人员的滥用职权,任性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作刑事化处理,带来严重副作用,故检察院加强监督对遏制公安人员的滥权冲动是十分必要的。
正如第2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插手一桩经济纠纷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事情频发,原因就在于未能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甚至是为某利益集团的巧取豪夺而不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此本条才特别强调了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挽回损失的重要性。
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这与“两高”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要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说法一致,公安机关不能在执法办案中厚此薄彼,优先保护公有制经济,打压非公有制经济。
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任性用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限制企业管理者的人身、财产权,会严重影响该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使企业遭受毁灭性打击。因此,上述两部门的规定中又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注意办案方法的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5条)
鉴于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毁灭性影响,上述规定又提出了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6条)
应该指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使其正常的监督功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检察院,在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用权方面发挥着首当其冲的作用,但检察院的监督一直存在着“软”(手段偏软)、“盲”(有盲区,监督不到位)的老毛病,因此,今后检察院在监督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监督手段上更加有力、监督范围上实现全覆盖,促使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做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益进行平等保护,防止其将经济纠纷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另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必须树立保护人权的意识,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和自证其罪。第7条就作了如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8条还要求公安机关“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第31条规定对涉嫌经济犯罪者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上述规定如果真能落到实处,将极大改善经济纠纷面临的法治环境,使那些身陷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追诉之中的企业经营人员免受恐惧之苦,并敢于挺直腰杆,为自己和企业的利益据理力争。
综上所述,法学智库除了应当关注法治战略的设计和研究、法治体系的构建与探索之外,还应当关注司法、执法等问题,因为它们才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关键、法治体系构建的基础。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探讨了法学智库与司法改革的关系,着力强调法学智库应当强化对司法改革的深入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并进而引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步骤,为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中华司法文明的构建贡献心力。
二、警务智库与司法改革
智库是一种决策咨询机构,为决策者提供一种前瞻性、战略性和对策性建议。警务智库则是为警务决策“出谋划策”的咨询机构,或谓警务决策者的“外脑”。我国学者对警务智库定义如下:“长期从事警务决策咨询研究并对其产生影响的非营利性实体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应该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章程,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1]2015年,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则将公安智库界定为“以服务公安机关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决策咨询机构。
有学者指出:“公安智库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的思想和知识来源,这既是公安智库的核心优势,也是建立公安智库的主要任务。”[3]这就点明了公安智库(警务智库)与公安改革(警务改革)之间的关系,前者应当为后者提供思想引领和理论储备,不断支撑和引导公安改革的进程。公安改革或警务改革也是广义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公安改革的成功也是司法改革的成功,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司法文明建设。
不久前,《上海法治报》刊发的拙文《警务智库与警务改革》指出:“当前的警务改革实际上主要围绕‘管人与‘管事两个方面来展开的。所谓‘管人旨在通过改进管理体制机制来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执法队伍;所谓‘管事旨在通过制定一套细密的管理制度来构建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执法权力运行体系。警务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以促进警务现代化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进而促进‘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从而提高中国的司法文明乃至于法治文明水平。”[4]今天有必要重申这一观点。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突出强调了公安智库对公安改革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指出公安智库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既為公安机关赋予了繁重艰巨的任务,也为推动解决公安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必须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和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谋划改革举措。推动公安智库从整体上向问题导向转型,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把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紧密结合起来,以理论研究促进现代警务理念、机制、方法、手段、模式的改革创新,真正把公安工作建立在科学理论指导、现代科技支撑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