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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版权保护研究

2019-06-05

图书馆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化图书馆

张 悦

(国家图书馆,北京 海淀 100081)

互联网时代数字化资源迅速增多,改变了人们的信息利用方式,也改变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结构,促使更多图书馆向数字化方向发展。作为信息资源存储传播中心,图书馆一直致力于数字资源的深入挖掘与共享,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而实施数字资源传递服务,需要图书馆根据不用类型用户的需求,采用网络传输、邮寄等方式,实现馆际之间、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进而打破时空的限制,让更多用户不到馆就可以轻松获取优质资源。尤其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信息共享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图书馆传统的文献复印服务逐渐被网络传递所取代,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也成为图书馆的重要业务。然而由于数字化资源来源广泛,传播渠道多样,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动态、异构的特点。这就导致图书馆在开展数字资源传递服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传递技术、方式等问题,并且容易受到信息传播权、发表权等版权问题的困扰。加上目前我国还缺乏与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相关的系统性法规,这也增加了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难度。笔者在分析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版权保护路径,旨在为图书馆数字化服务提供借鉴,进而更好地实现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1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数字资源传递服务流程分析

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是网络环境下新型的资源共享模式,是不同文献机构之间、图书馆与用户间传递数字化资源的工作方式,涉及编目加工、用户服务等多个环节,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流程

1.1 数字资源编目加工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类型多样,包括电子图书、期刊文献、科技报告等,也包括可以直接下载的数据库资源。数字资源传递服务改变了纸质文献服务模式,需要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选择适宜的信息加工、传输和利用方式,以更好地提高这些资源的利用率。图书馆首先需要根据用户发送的请求,做好数字化资源分类编目,保障所传递的资源符合用户预期。这就需要馆员选择适宜的技术与工具,从馆藏目录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信息,然后将其转换为计算机可以利用的格式。图书馆也可以与商业机构合作,从各大网络平台、社交网站中获取数字化资源,经过数据转换、加工和编目后纳入本馆数据库[1]。

1.2 数字资源传输管理

图书馆对所采集的各类数字化资源进行加工后,可以选择适宜的传输渠道,如在线网络传输、邮寄光盘、发送视频等,将符合用户需求的资源传递出去。根据适用范围的差异,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可分为内部传递、馆际互借和外部传递三类。其中图书馆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并不涉及用户或合作机构;馆际互借为不同图书馆之间的资源传递,有助于实现馆藏资源共享;外部传递是图书馆与用户之间、其他机构之间的多向信息传输,为开放式的数字资源传递方式。无论何种信息传递方式,图书馆都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数据资源传递的安全可靠性,避免出现数据丢失、损坏等问题。

1.3 数字资源用户服务

图书馆在数字化资源采集、加工与审核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工具将信息发布出去,方便更多的用户获取和使用,这就完成了数字化服务过程。在数字资源发布前,图书馆需要严格依据审核流程,由专业人士分析所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以方便为用户提供数字检索、文献复制、视频点播等服务。图书馆引入超链接技术,在对馆藏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基础上,为用户提供数字化资源导航服务,可以方便他们了解馆藏资源结构,更好地选择所需的信息[2]。图书馆也需要提供与数字资源传递服务对应的协议或规范,让用户了解文献传递服务程序,保障用户服务的有序性。

2 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涉及的版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获取数字化资源的渠道增多,用户对数字资源传递的需求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图书馆在用户服务过程中,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势必会面临不同类型的版权问题,这也增加了其开展数字资源传递服务的法律风险。

2.1 复制权

所谓复制是采用复印、录音、印刷等技术手段,将一份作品变为多份的方式。复制是数字资源得以传递共享的有效手段,但应该在版权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并具备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对经过复制的流通作品也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若图书馆以扫描、影印、翻录等方式,将数字资源传递给用户时,没有严格遵循版权人的规定,就可能侵犯复制权[3]。例如,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根据《加拿大版权法》相关规定,对加拿大皇家图书馆复制法律资料一案进行判决,认为该馆依据信息检索政策进行文献复制,符合以“合理使用”为目的的研究,并不侵犯版权人的权益。

2.2 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权是版权人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以无线传输或有线传输方式,让公众借助互联网随时获取信息的权利,也只有经过版权人同意才能将其作品对外公开。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可以不经过版权人的允许,通过互联网为本馆用户提供合法的馆藏数字出版作品,或者提供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该条例虽然规定图书馆可以为本馆用户提供数字化资源,但也表明图书馆要尊重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在经过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以网络传输的方式,将享有版权的数字资源传递给馆外用户。

2.3 发表权

版权人拥有决定其作品是否对外发表的权利,若未经允许私自发表势必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利[4]。我国很多图书馆收集有大量研究手稿、科技报告、学术论文等尚未发表的资料,这些作品以原件或复印件的方式进行存储,若未经作者同意进行数字化处理,或者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递给广大用户,势必会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表权。数字资源具有易于传播、扩散的特点,即使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并没有侵犯作者权益,但用户在获取享有版权的副本后,很容易未经允许对外传播,这也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我国与网络版权纠纷相关的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信息机构在利用互联网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将追究服务者与其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 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多样化的载体与传播方式,导致图书馆在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需要考虑著作权使用制度、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问题,加上难以控制广大用户的行为,这也增加了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难度。

3.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

图书馆等信息机构作为科学文化传播机构,为优质文献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公共媒介[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在不经过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以满足公众创造和分享社会财富的需求。然而我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并无明确规定,且数字资源传递涉及内容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已经超过传统图书馆文献合理使用的范围。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传播渠道多样,使用者众多,这就决定了难以对其“合理使用”进行清晰界定。此外,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化作品,以吸引用户获取利益的商业行为,尽管很难界定是否侵权,但也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2 著作权授权方式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意,特殊情况除外。著作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发表声明的方式,要求个人或机构付费使用其作品,并授权中介公司代收并转交。我国每年出版的作品数不胜数,版权使用者寻找版权人一对一获得授权的方式并不现实,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资金。通过中介进行集体授权的管理方式,交易效率较高,也明确了对应的著作权。然而由于集体授权模式起步较晚,国内还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存在授权渠道不畅通、管理方式混乱等问题,加上对应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这就很难满足海量授权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需求。

3.3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移动终端设备的应用,为广大用户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使人们随时随地访问在线数据库,便捷地获取各类数字化资源。然而我国在数据库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这就给图书馆实现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6]。一方面,目前国内数据库运营商尚无统一的管理标准,对数据库中资源的版权保护并不重视,或者在权利保护方面操作不规范。加上数据库运营成本偏高,各运营平台为降低成本,在版权保护系统方面的投入经费有限,这就会导致数据建设重复、数据丢失等问题,直接妨碍图书馆对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国内现行的法规仅规定了对数据库创作者的保护,对于数据库中资料、内容的保护等缺乏规定,这也增加了图书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难度。

4 图书馆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版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网络环境下用户需求日益多元化,对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当前数字资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图书馆有必要考虑用户类型、传播渠道等多重因素,选择适宜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路径,保障数字化服务的安全可靠性。

4.1 强化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法规建设

我国长期以来十分重视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规建设,并且根据时代发展需求,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但这些法规大多针对纸质文献资源,鲜有涉及数字化资源[7]。网络环境下数字化资源迅速增长,缺乏健全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法规,势必影响到数字资源传递服务的有序开展。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顺应网络时代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法规体系,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的概念、范围与使用条件,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数字出版商的版权归属。图书馆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版权法修订活动中,根据自身数字资源传递服务实际,从公益性服务角度分析现有法规的缺陷,争取立法机构扩大数字版权使用范围,明晰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网络环境下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4.2 完善数字资源授权管理制度

面对互联网时代复杂的数字资源使用状况,图书馆要想切实保障版权人的利益,让广大用户享受到正版作品,就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授权管理制度。一方面,图书馆应该发挥自身信息服务的专业优势,帮助版权人做好授权管理工作,指导他们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或者选择合适的作品发布渠道,并协调作者与数字出版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图书馆需要做好数字出版商资质审核工作,保障所获取的数字资源版权有效,并及时向出版商或作者支付对应的版税,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8]。此外,为了保障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的有效性,图书馆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文献传递操作规程,明确数字资源复制的方式、数量与使用范围,为数字资源传递服务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4.3 提高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技术

图书馆在整合传播数字化资源过程中,有必要掌握相应的数字化处理技术,保障信息传递的安全可靠性。一方面,图书馆可以寻求与数字运营商合作,学习借鉴可靠的版权保护技术,如加密原文文献、安全认证等,或选购具有版权保护功能的传输软件,强化数字资源传递服务中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针对当前数字资源传递系统易被入侵,图书馆服务器存在漏洞等问题,图书馆需要引入专业技术人才,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数字版权保护能力。例如,图书馆可以利用授权管理、信息加密管理、认证服务等技术手段,建立依托DRM 服务器的数字资源保护系统,以多重防护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系统

5 结语

数字资源传递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业务,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普惠、均等服务理念的体现。而数字资源的传递涉及主体众多,与之相关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深入开展的重大阻碍。近年来,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法令,公众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依然存在较多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做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法规,同时也需要图书馆与数字运营商共同努力,明确在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方面的权责义务,采用有效的措施应对知识产权风险,营造良好的数字资源共享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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