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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监察制度流变兼论我国监察权的法制化

2019-06-04邱前锋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制化

邱前锋

摘要:人类文明自诞生以来,就以多元化的形态存续和发展。中外监察制度在不同地理环境、历史背景下,发展特点差异显著。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意在“彰善瘅恶,激浊扬清”,随着封建集权的加强,愈发附着于专制皇权。西方监察制度的古希腊源头有着“分权与制衡”的理念,经中世纪的消沉,直至近现代,才得以普遍确立和发展。民国“五权宪法”意图将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置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模式之上,却忽略了基本国情。这些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监察权力法制化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法制化;监察杈;监察委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9)02-0056-07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决定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是我国监察权法制化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监察权需要在法制内行使,在推进监察法制化的进程中,可以在人类文明多种形式的监察制度上探寻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古代中国殛民国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先秦,确立于秦代,经两汉发展,至唐代趋于定型,宋元以降,又于明清进一步加强。

先秦时代的奴隶制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落后,经济基础薄弱,政治组织形式与结构都相对简单,尚未形成专职监察机构。只是出现了啬夫、纠察令等具有监察效用的官职,因此,监察制度尚在孕育之中。

秦统一六国后,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执掌监察之权,并设垂向御史监察系统,是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汉代在秦制上发展,武帝时期为强化大一统,设立刺史。并颁行《六条问事》,该法具有监察法的性质,以作为监察强宗豪右、二千石以上高官的依据准则,是为古代监察制度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中华法系趋于定型,而作为古代法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也进一步定型。唐代的监察机构包括一台三院体制和谏官体系,影响深远。《监察六法》是该时期监察法的代表,明文规定按察使的职权范围,察“官人”、“户口”、“徭役”、“农桑”、“仓库”、“盗贼”、“冤苦”、“德行孝悌”等,监察内容包含司法、行政、人事、治安、经济、农事等诸多方面,使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化进一步发展,并为开元盛世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宋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深刻吸取唐末五代以来,地方藩镇割据势力对朝廷的威胁,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监察机构的职能随之加强,实行了台谏合一制度,地方建立监司、通判,严防结党营私。该时期监察法规相对零散,形式主要为皇帝颁发的诏、敕、令,体现了封建专制时期皇权的加强,其内容具体充实,在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明清时期,封建君主专制发展到极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监察制度亦随之进一步强化。明初,设都察院代替一台三院体制,监察百官,以为皇帝耳目之寄;又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地方监察设监察御史。明代制定的监察法律数量丰富,内容充实,细致严密,而其中又以《宪纲条例》最为完备。明代监察常4度以及监察立法的情况均体现出了依附于高度强化的君权之上。清代更是把加强君主专制演绎到了极致,基本继承明代监察制作,其制定的《钦定台规》等监察法规,成为中国古代监察法的一部代表之作。

民国时期,不同阶段的监察制度多有不同。其中初期的南京临时政府、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存续时间较短,并且政治环境激荡多变,监察制度未得到有效贯彻。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独立行使,建立了监察制度。1927年颁行《监察院组织法》组建监察院,并随后相继出台《监察委员保障法》《弹劾法》《监察院审查规则》《审计部组织法》,赋予了监察院弹劾、调查、纠举、审计等监察职权,形式上表现出监察权力的法制化、独立化。但由于该国民政府代表的就是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利益,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内部腐败滋生、官僚贪腐成风,监察法制化和独立性、权威性也就得不到根本保障。

二、古代中国及民国监察制度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跨度达两千余年,其间随着中国古代经济政治模式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催生出了多样的监察机构和监察法规,给我们后人留下了深刻的经验和教训。

监察制度的日趋法制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不論监察机构的设置,还是监察法规的制定,均是从简单到精密,彰显了法制化的进程。从早期根本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到后期设立多项并举的垂向监察制度,如明代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地方监察再设监察御史行巡按制度,越加的复杂精细。而历代所颁行的监察法规,如汉《六条问事》、唐《监察六法》、明《宪纲条例》、清《钦定台规》等也愈发严密,明文规定监察权的行使范围,亦对监察官员进行法制约束,不能恣意妄为。

权威陛对监察权力的行使提供了重要保障。古代中国监察权力的来源是明确的,监察权来源于朝廷,或者说直接来源于皇权,御史巡按即代天子巡狩,而皇帝“受命于天”,封建专制下的皇权或“天命”都是绝对权力,故监察权力的权威不容挑战和质疑。监察权的权威性值得借鉴,但现代社会,绝对权力应该让位于宪法和法律,法律能够保障监察权力的权威性。

相对独立性是监察权力发挥有效性的关键。古代监察权逐渐发展出相对独立的地位,独立于地方,也独立于中央行政机构,但却是完全附庸于皇权的。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以相对独立的地位,监察百官,纠举非法,对于澄清吏治,整顿朝纲,意义重大。是故,发挥监察的相对独立性,保障独立的监察权力,对于今人又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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