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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之和谐话语分析

2019-05-25张艳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情态章程语篇

张艳

(河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引言

18 世纪末两次廓尔喀入侵,不仅突显了西藏边防边贸既无例可循、又无专责之员的边务漏洞,而且也使西藏固有的社会矛盾充分暴露出来。[1]战后乾隆皇帝利用战胜廓尔喀获得的军威和因拯救苦难中的西藏人民而得到西藏上下层的感激的有利条件,拟乘机将西藏事务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整顿。[2]于是指示福康安等人建立章程。八世达赖强白嘉措回应称“将来立定章程,唯有同驻藏大臣督率噶伦即番众等敬谨遵照,事事实力奉行,自必于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无穷。”[3]因此,福康安等会同达赖方面共同商议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下文简称《章程》),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具有重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治藏法典,以法律的形式记录了清朝前中期的治藏经验,巩固了驻藏大臣在西藏的政治地位,提高了驻藏大臣的威权,起到了代表中央政权监督西藏地方政权的作用。[4]

《章程》是清政府治藏的法律依据,是保障西藏社会稳定、人民和谐生活、地方政府正常运转的强制执行的规范手段,对西藏的政治、财政、宗教、外事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明文规定。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章程》属于立法语篇,其条文语言即属于立法语言,具有代表清政府利益的权力功能,注定会烙上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印记。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解读该《章程》,目的有两个:一是揭示国家权力意志是如何通过语言来表达的;二是演示法律语篇和谐话语分析的一种研究路径。

一、初步解读

《章程》现有两种藏文本和三种汉文译本,据廖祖桂等[5]的考证,大昭寺和扎什伦布寺所藏的《水牛年文书》是《章程》的正本,因汉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找到,所以本文分析的是所谓的《章程》汉文汇编本,即由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和四川省档案馆合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的《章程》译本,该译本是根据《水牛年文书》复印件翻译的,是目前最好的汉译本。

《章程》自颁布后成为西藏上下各级官员遵行的法规,在名门府邸之间广为传抄。在驻藏大臣及各级官员的督办监察之下,这些条款得以落地实施,西藏农牧区普遍得到了减免救助的实惠,并不失时机地投入了生产,使社会恢复了生机。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较为详细记载中央政权扶助西藏发展生产举措的记录。[6]

《章程》共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九个方面:①关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其他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认定的规定;②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财政——币制、进出口税率、赋税等的规定;③关于西藏地方军队设置、军职设置及升降、军饷、军械、军演等的规定;④关于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任免、官员升补及官员待遇等的规定;⑤关于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的规定;⑥关于外事管理、外贸、边界出入检查、边界检查官任免与升降等问题的规定;⑦关于僧人管理、僧众俸银、堪布任免、青海蒙古王公迎请西藏高僧活佛的审批手续等规定;⑧关于乌拉差役的规定;⑨关于司法和诉讼问题的规定。《章程》全文共168个句子,6188个字,从其内容来看,考虑到了清政府治藏的方方面面,是清政府治藏史上最全面且最为完善的最高法律,把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管辖和行政治理推到了历史上的巅峰。

法律本身是不存在有形实体的,语言就是其重要的载体,法律语言的首要功能即是它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权力功能,即规定人们在国家行政机构、团体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的家庭活动中怎样“做事”的功能,[7]因此法律语篇则可以看作是权力运作的场所。本文是法律语篇和谐话语分析①和谐话语分析,是黄国文等在中国语境下提出的一种话语分析方式,与批评话语分析不同,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语言与生态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尝试,理论基础是功能语言学,采用黄国文[8]功能语篇分析的研究路径,对《章程》进行解读,把重点放在语言元功能的分析上,展示怎样通过语言的分析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语篇所传达出的意义,剖析其中隐藏的权力意志与和谐关系。

二、元功能分析与讨论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言是社会活动的产物,有三大元功能:概念元功能、人际元功能和语篇元功能。三大元功能分别表达话语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文体的分析中。下文将以这些意义系统的分析为基础,从和谐话语分析的视角来剖析语言中所蕴涵的国家权力和意志。

(一)概念功能

概念元功能是所有语言都具备的功能。它是一种意义潜势,是语言对存在于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事、人、物和相关环境因素的反映。概念元功能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经验功能和逻辑功能。

1.经验功能

经验功能,指的是语言可以用来表示人们在现实世界(包括内心世界)的体验,将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用语言表达出来。这种意义主要通过“及物性”来体现。每一个小句的及物性是由参与者、过程和环境等功能成分构成的。根据及物性,可以把人类在现实世界中的经验分为六种不同的过程: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行为过程、言语过程和存在过程。每一个包含不同及物性的过程中都包含一个参与者。(见表1)

表1 《章程》及物性过程

从表1可见,《章程》共有668个及物性过程,分为四类。其中物质过程小句和关系过程小句分别是573 个和59 个,分别占及物性过程的85.8%和8.8%;存在过程小句为32 个,占及物性过程的4.8%;心理过程仅有4 个;言语过程和行为过程则没有出现。言语过程和行为过程不符合立法语篇的主题,所以没有出现是理所当然的现象。存在过程是有关事物存在或发生的过程,主要用来描述某物存在的过程,在《章程》中出现的存在过程传递了一些特定意义和信息,作为叙述规范的前景信息而存在。物质过程和关系过程占主导地位(合计94.6%),完全符合立法语篇的特点,因为立法语篇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哪些行为可接受,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这些需要大量的物质过程来体现;立法语篇,要对客观世界中的人、事和物的关系进行协调和规范,描述事件发生背景的话语需要关系过程来体现。《章程》中大量的物质性过程表明,该语篇所表达的意义与过程参与者的动作行为密切相关。下面将以《章程》第一条的经验功能为例来说明该语篇的经验意义。

《章程》第一条的内容与金瓶掣签制度有关,规定如何公平有效地确认达赖喇嘛等大活佛的转世灵童。第一条中共有8个句子,40个及物性过程,其中包含30个物质过程,7个关系过程和3个心理过程。

从参与者与过程的关系来看,与说话者有关系的是2 个心理过程。第一个心理过程出现在《章程》第一条提到的金瓶掣签制度背景中:“蒙古和西藏地区认定活佛及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时,依照西藏旧俗,常问卜于四大护法神,因依口传认定,未必准确,兹大皇帝为弘扬黄教,特颁金瓶。”其中,小句“未必准确”表达说话者内心的思维活动,认为依据口传认定转世灵童的方式不一定能够保证转世灵童选择的公平性和转世活佛的公信力。第二个心理过程出现在掣定灵童的签牌书写规定中:“掣定灵童须以满、汉、藏三种文字书于签牌上,方能公允无弊,众人悦服”。这里的“方能公允无弊”同样表达了说话者内心的思维活动,认为唯有以三种文字在签牌上书写初定灵童的名字,才能够保证转世灵童选择的公平性,排除作弊的可能,使众人心悦诚服。这一规定中还有另外一个心理过程,但是和说话者无关,仅与参与者有关系,“众人悦服”表达了参与者“众人”的心理活动,即心悦诚服,这种心理活动也是一种非动作过程。

第一条中有7个关系过程,既有认同型关系过程,也有修饰型关系过程。认同型关系过程,如“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教主”“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用来说明参与者——“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身份或本质,“大皇帝如此降谕,旨在弘扬黄教”用来说明参与者“皇帝降旨”的目的就是弘扬黄教;修饰型关系过程,如“金瓶应净洁不污”说明参与者——“金瓶”的性质或特征。这些关系过程对该条文所涉及的人、事和物的关系进行了规范性的阐释。

第一条中有30 个物质过程,占到该条所有及物性过程的75%。所有的物质过程都与说话者无关,充分说明了立法语篇的客观性,客观地对转世灵童的认定工作做出一系列的规范。从这些物质过程所涉及的动词来看,“认定”“邀集”“书”“置”“讽经”“祈祷”“掣签”“配”“执行”等都与金瓶掣签相关,详细规定了金瓶掣签如何实施,对转世灵童的认定过程进行了规范,目的在于消除转世灵童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此番对转世灵童认定工作的规范,是清政府所实施的一项宗教改革措施,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实现了国家对藏传佛教的有效管理,国家意志在字里行间得以完全体现。

从第一条中可知,金瓶掣签制度必须在驻藏大臣的参与下完成。作为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和施政管辖的代表,驻藏大臣的参与消除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程序中的盲区,增强了对藏传佛教内部成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极大地强化了清朝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方面的权威,保证了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等大活佛的最高认定权和册封权,实现了对西藏宗教的有效管理。[9]

从和谐话语分析的视角来看,《章程》第一条的金瓶掣签制度不仅保障了中央政府的权威,也限制了蒙藏僧俗贵族对各大活佛传承过程的操纵,能够确保转世灵童选择的公平性和转世活佛的公信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既保障了国家主权,又能够实现西藏地方的稳定,还给予了藏传佛教很大的包容性,达成和谐相处的局面。

从全文来看,《章程》是清政府前中期治藏经验的总结和后期治藏的参考,具有法律法规的性质,所以该语篇中既有对现存弊端的描述,也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该语篇根据现有事实对参与者的行为做出了系列规范。在《章程》条文中所出现的表达物质过程的一些动词也都是专业性的法律词汇,如:贪污受贿、严惩、违反军纪、舞弊、徇私偏袒、惩处、诬陷、谎报、抄没、无端侵占、私占、克扣、没收等。这些法律词汇具有固定和明确的意义,正是《章程》法律规范权威性的体现,分别显示了清政府欲以明确条文的形式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全面管理,从地方吏治、军事、币制、赋瑶、边务、贸易等各个方面制定系统性的规范和规定,清楚表明了被允许的行为和被禁止的行为。这些正是《章程》语篇关于法律规范主题的体现。

在驻藏大臣及各级官员的督办监察之下,《章程》条款得以落地实施,西藏农牧区普遍得到了减免救助的实惠,并不失时机地投入了生产,使社会恢复了生机。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较详细记载的中央政权扶助西藏发展生产的举措。[10]从和谐话语分析的视角来看,《章程》反映了清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双方治藏的决心,这种权力的实施不仅符合统治阶级的意愿,也能够给百姓减轻负担、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和谐相处,达成了双赢的局面。章程的实施,不仅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的管理,密切了中央政权和西藏地方政权的关系,也给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在得到减免救助实惠的同时恢复了生产,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2.逻辑功能

作为立法语篇,严谨性是基本规则之一,要求立法语言文字在使用上应当严密周详,逻辑合理、无懈可击。为了达到严谨,尽可能地全面涵盖所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防止以偏概全,立法语言常常会使用一些条件句来保证法律的严谨性。《章程》全文共168 个句子,其中40 个句子中包含条件句,占到整个语篇的23.8%。条件复合句内部小句与小句之间的关系正是其语言逻辑功能的体现。下面将主要以《章程》中的条件句为例来说明该语篇的逻辑功能。

条件句通常是假设一种条件或假设一种可能会出现的情况,然后再针对假设的条件或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规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这种条件句既可以是假设条件句,也可以是无条件句。该语篇中共有16 个假设条件小句表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以“若”“如”“倘”等为标记。如:

1)……若掣出无字签牌,则不得不认定为初选之灵童,须另行寻访。(第一条)

2)如有违犯军纪者,将严惩各头目。(第五条)

3)倘实有劳绩需优待者,应由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酌商颁给免差照票。(第二十一条)

《章程》中有23个表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假设条件小句,以“凡”为标记,共23个。如:

4)凡安分守己者,准其照旧经商。(第二条)

5)嗣后凡遇有缺额,应查照名册即行挑补。(第四条)

这两种条件句的重点都不在假言判断上,而在于强调分句之间的条件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不直接表示假言判断的特殊条件句——无条件句,《章程》语篇中仅有2个这样的特殊条件句。如:

6)不论公诉或民诉均须秉公办理。(第二十五条)

7)各该商人不论前往何地,须由该商人头目事先呈明经商路线,报请驻藏大臣衙门发给印照。(第二条)

例6 和例7 虽然不直接表示假言判断,但是我们可以把他们看作是多个充分条件句的合成体,如例6可以拆分出两个充分条件句(a)和(b):

(a)如果是公诉,须秉公办理。

(b)如果是民诉,须秉公办理。

在形式上,功能语言学的逻辑功能体现为小句与小句之间的关联情况,小句和小句之间的逻辑关系从结构上来讲表现为并列关系或从属关系,从逻辑语义上来讲表现为扩展关系和投射关系,扩展关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详述、延伸和增强三类,投射关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报道、思想或事实。《章程》为立法语篇,所以小句之间的关系不可能表现为投射关系。

从结构上来看,如以上例句所示,《章程》中的条件句均采用了条件小句在前,结果小句在后的汉语优势语序,表现为从属关系,条件小句依赖于结果小句而存在;从语义关系上来看,《章程》中的条件小句和结果小句之间表现为条件和结果的语义关系,逻辑语义关系呈现出扩展关系。因此,例2-例6 的包含条件小句的小句复合体均表现为主从延伸关系,除了这5个例句之外,《章程》中还有4个类似例句,其他的小句复合体均包含3 个或3 个以上小句。如:

8)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圆寂之后,如有亲属,可视其才能秉公委以公职。(第十二条)

例8 中的小句复合体在结构上就不是简单的从属关系,相对来说要复杂一些,小句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中的符号来表示(见图1)。

图1 例(8)中的小句结构

图1中的数字成分代表小句之间处于并列关系,字母成分代表小句处于从属关系。从图1 中可看出,该小句复合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从逻辑语义来看,1 和2 为并列延伸关系,2α 和2β 为主从延伸关系,因此该小句复合体中结构上既有主从关系,又有并列关系,逻辑语义上均表现为延伸关系。(见表2)

表2 《章程》中句子结构类型

《章程》中共168个句子,其中149个句子为复句,每个复句由不同数量的小句组成。由上文的分析可见,这些包含条件句在内的小句复合体的大量运用增强了该语篇的逻辑功能,也增强了条文的严谨性,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从而体现了条文的权威性,即通过条文来控制人们行为的意志。就逻辑性而言,条件句的使用增强了立法语言的严谨性,无形中也增加了法条不容误解和误读的权威性,即法律条文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意志,强调权威方——清政府通过立法语言达到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和治理权的强大权力意志。

彭宣维[11]曾对英汉语的权势关系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语篇中出现的各类复句增加了语言的权势功能,逻辑语义结构完整和缜密性以及长句也都是语言权势关系的加分项。《章程》语篇平均句子长度为36.8字,其中复句所占的比例为88.7%。最长的句子出现在《章程》第十一条,此处在噶厦官员升补问题上,用了一个长达183个字的复句来规定仔本以下官员的升补程序:“仔本及商卓特巴缺出,须从业尔仓巴、协尔帮、噶厦大仲译、孜仲喇嘛中选补;业尔仓巴、协尔帮缺出,从雪第巴、郎仔辖米本、达本中选补;雪第巴、郎仔辖米本、达本缺出,从各地营官及噶厦卓尼尔中选补;僧官达本、雪第巴缺出,从喇嘛中选补;大仲译出缺,从小仲译及噶厦卓尼尔中升补;大缺、边缺营官,从小缺营官中升补;小仲译缺出,由甲本等员弁替补;各边地惟小缺营官缺出,始准从仲科尔中选补。”这个全文最长的句子在结构上表现为并列关系,在内容上涵盖了噶厦政府除噶伦和代本之外的所有不同层次官员的升补事宜,在逻辑语义上呈现扩展关系,具体来说是延伸关系,体现了该语篇逻辑结构的缜密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章程》中长句占绝对优势地位,完全符合立法语篇的语言特点。该语篇逻辑结构缜密,保证了逻辑语义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根据彭宣维提出的语言权势关系加分项,《章程》中的包含条件小句的句子均为复杂句,从全文平均句子长度来看,该语篇中绝大多数句子都是长句。这些条件句、长句的使用,严密的逻辑结构的运用无疑都增加了《章程》立法语言的权力功能。该语篇的语言权力功能和语言逻辑功能均映射出语言背后的权威方——清朝中央政府治藏的决心和强大意志,清政府试图通过《章程》的实施达到西藏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统一;西藏地方试图通过《章程》改革社会中存在的弊端,维护社会的稳定;百姓则希望减免负担并恢复生产。所以,条文背后的国家意志最终会达成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和谐相处。

(二)人际功能

人际元功能是语言的重要社会功能,指的是说话者通过语言与他人建立和保持人际关系,向他人表达自己内心世界或对现实世界的看法,希望能够得到他人的认可并试图影响他人的行为和想法。人际功能主要由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两个重要成分组成。

语气是人际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际过程中,说话者和听话者总要扮演一定的言语角色,通过对语气的分析能够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功能语言学中最基本的语气系统为陈述语气、疑问语气和祈使语气。

作为法典型文件,《章程》全文没有疑问语气和祈使语气,全部句子均使用陈述语气。这种语气分布状况体现了立法语篇的特点,立法者通过语言来陈明事理,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表明各类主体应当具备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主要通过陈述语气来实现,因为陈述语气的功能就是提供信息。当然,作为法典文件,《章程》也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法律范围内被允许的行为和不被允许的行为,但是《章程》并不像现代法律条文那样用祈使语气直接表示禁止,而是使用情态动词以陈述语气来表达禁止。现代法律条文通常以广泛大众为受众对象,所以可以直接使用“禁止”等引起的祈使语气;《章程》条文里“以往”出现3次,“嗣后”出现26次,既有过往情况的叙述,也有解决措施,每一条都有特定的受众,所以通常都是先提及话题或主语,然后用情态动词辅助的形式来表达禁止。

陈述语气的使用反映了交际双方的人际关系,《章程》从吏治、宗教、财政、外事、乌拉徭役、币制等诸多方面来规定中央管理西藏的体制,加强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理,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性。

考察立法语篇的情态系统主要是考察人们对“法律命题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程度和对未来行为做出的承诺或承担的义务”[12]。就语言的使用语境而言,立法语篇不像口语交流那样具有交流性质,它的功能是指令、强加义务以及给予权力。立法语篇要求语言必须严谨和精确,不能够有模棱两可的词汇,防止出现漏洞被人加以利用,所以情态化的情态动词,如“可能”“很可能”“有时”“通常”等因不能表达立法语言的准确性而不被立法语言采用。因此,在立法语篇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态动词为表达说话人实施行为的倾向和意愿程度的意态化情态动词。(见表3)

表3 《章程》意态化情态动词统计

在立法语篇的情态研究中,我们所关注的焦点是意态化情态操作语。因为在意态中,肯定和否定的两极意义是规定和禁止,介于中间的过渡情况表示不同程度的义务和倾向。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情态赋值进行归类。[13]从表3 中可以看出,该语篇中的意态化情态动词也可以分为高中低三类,高值意态化情态动词相对来说比较多。

根据表3 中对该语篇中意态化情态动词的分类,我们详细统计了该语篇中的意态化情态动词的具体使用情况,如表4和表5所示。从表4和表5中可以看出,该语篇中使用了96 个高值意态化情态动词,1 个中值意态化情态动词,23 个低值意态化情态动词,其中有86个肯定情态动词,34个否定情态动词。该语篇中高值意态化情态动词占据主导地位,在肯定意态化情态动词中,高值情态动词占75.6%,在否定意态化情态动词中占91.2%。这一点与其他汉语立法语篇中情态动词特征完全吻合,高值情态动词占据主导地位,不使用中值肯定情态词。(见表4、5)

表4 中可见,高值肯定情态动词中,“应”用了42 个,“须”用了18 个,和“应”同义的“当”(在该语篇中为“应当”之义)用了2 个,和“须”同义的“必须”“务必”“务”各用了1个。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2016),发现“应”做助动词时意为“应该”,表示理所当然之义,和“应当”意义相近,都暗含了责任和义务之义,表示说话者对听话者发出义务要求,要求听话人把句子表达的事件变为事实;“须”则强调命令语气。在《章程》中的“应”“当”“须”“必须”等高值肯定情态动词用来表示明确发出命令和规定义务,这些高值肯定情态动词占主导地位就是为了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强调立法的权力性。

低值肯定情态词中,“可”用了8个,“能”用了7个,“需”用了6 个,占24.4%。“可”意为“许可,可以”,表示授权;“需”意为“需要”,在权威性上比“可”差了点;“能”意为“能够”,表达的是说话人的可能性判断,更偏向于情态化动词,如“按照旧例,平民只能升至定本”(出自第五条)中的“能”表达的就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章程》中所用的低值肯定情态词都表达了立法者委婉的语气,态度上也比较缓和,并不带有强迫或强制的色彩,使得立法者与法律受众之间的心理距离拉近了一些。

表4 《章程》肯定意态化情态动词具体使用统计

表5 《章程》否定意态化情态动词具体使用统计

表5中可见,高值否定情态动词中,“不得”用了22个,“不能”用了4个,其他的都是各1个,占全部否定情态词的91.2%。汉典网站查询可知,“不得”意为“不能”,表示强烈的不允许,“不许”“不准”“不应”等也表示“不允许”,但是没有“不得”那么正式,所以“不得”用得最多。这些高值否定情态动词都是表示强烈禁止的词语,明确的表示了立法语言中立法者对受众行为的命令,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性。

低值和中值否定情态动词在该语篇中的应用极少,只有3 个,从语气上来讲要比高值否定情态动词缓和许多,并不能体现立法的权威性,故在此不做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人际功能体现的是语篇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章程》语篇中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都突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力。如《章程》第十三条中有“驻藏大臣巡查所需乌拉人夫等,均应自行付给脚价,不得扰害百姓,以示体恤。”该条文规定了驻藏大臣不可因私派遣乌拉,给百姓造成负担,但并没有说明究竟是谁规定了驻藏大臣不可扰民。条文是由立法者撰写的,但是在立法者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隐藏的力量赋予立法者表达出这些发条的权力,这股隐藏的力量也保证了法条的权威性和不可妥协性。

现代法律法规背后隐藏的权力拥有者通常都是国家,国家赋予立法者权力来制定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权力来执行法律法规,进而达到对法律法规受众的支配和控制。《章程》也一样,在它的条文语言背后,隐藏着一个隐形的权力拥有者——清政府,清政府欲通过该章程来巩固中央政权和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进而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条文通过立法者的语言规定了中央管理西藏的体制,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

(三)语篇功能

语篇功能指的是语言单位是如何通过互相关联和连接而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的,这个语义概念主要通过主位结构来体现。

根据功能语言学的分类法,按照充当主位的成分是否是小句主语,主位分为无标记主位与有标记主位两类,以小句主语为主位的是无标记主位,以其他成分为主位的是有标记主位。根据主位的体现情况又可以分为单项主位和多项主位两类。单项主位指的是由一个结构成分充当的主位,该结构成分可以是一个单词,一个词组,也可以是一个小句,但必须是一个经验成分,因为单项主位表达的主要是经验功能意义。在多项主位结构中,有且只能有一个经验成分,在这个唯一的经验成分之前可以出现一个甚至多个语篇成分和人际成分。(见表6)

表6 《章程》中主位分类统计

从表6中可以看出,《章程》语篇主位结构中无标记主位占69.3%,标记性主位占30.7%,远远小于无标记主位的数量。这正符合汉语立法语篇的主位结构特点。无标记主位占优势地位,跟《章程》的语篇性质有关系,作为立法语篇,该语篇中全部使用陈述语气,无标记主位在语篇主位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保证立法语言概念表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凸显立法语篇的权威性。

《章程》中复项主位数量略高于单项主位数量,对《章程》语篇中的复项主位进行考察,发现复项主位中不包含人际成分,但是包含了语篇衔接成分,如表示时间的“以往”“此次”“先前”“今”“现”“嗣后”,表示提及的“至”,表示因果的“因”“兹”,等等。之所以没有人际成分,与其语篇性质有关系,作为立法语篇,《章程》语言为书面语,且是一种客观的表达方式,不需要也不适合加入撰写者的主观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凸显中央政府治藏的权力意志。

不管是无标记主位,还是有标记主位,都使用了名词化的语言表达方式把一些通常不用名词表达的概念名词化了,如:

9)倘实有劳绩需优待者,应由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酌商颁给免差照票。(第二十一条)

10)前往各地朝佛者,亦须禀明驻藏大臣,领取执照,方可外出。(第二十三条)

例9和例10中这种名词化的表达方式增加了句子信息的承载量,在功能上使得语言表达更为严谨。

至于语篇功能的另一体现路径——语态,有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之分。当施事不清楚或者不需要表明施事的时候,英文法律文本常常大量采用被动语态;而在汉语法律文本中则通常采用主动语态但主语缺省的形式来实现,如“倘需变更税率,须禀报驻藏大臣稽核”“嗣后仍应按期发放,不得提前支领”“倘仍不敷支用,即可将夏玛尔巴·洛桑江白家什变卖,以补不足”等句子均采用了主语缺失的主动语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语言的简明有力。

崇尚语言文字的简约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思维方式表现在立法语言中就是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涵。言简意赅的用词符合语言经济原则,避免冗长浩繁、重复累赘,以节省立法资源。[14]《章程》中大量使用主语缺省的主动语态,符合汉语立法语篇的语言特征,是实现立法语言简明有力的需要,凸显了立法语言的权威性。

三、结语

本文在和谐话语分析的框架中从语言元功能的角度对《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试图通过语言分析来探讨语言形式是怎样体现其意义的。通过分析,一方面发现了语言是怎样体现立法者的思想的,立法者是怎样通过语言来表示中央政府治藏的决心和权力意志的;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功能语言学在和谐话语分析中的适用性,展示了和谐话语分析的路径和方法。

本文的分析表明,从语言的角度看,经验功能主要体现在及物性过程动词的选择和参与者两个方面,从经验功能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出立法语言的权威性,中央政府治藏的决心和权力意志,同时还有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西藏事务的努力,以及希望百姓减轻负担达成安定生产生活,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和谐相处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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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语篇中被动化的认知话语分析
情态副词“说不定”的情态化研究
第十七届(2019)国际设计传媒奖大赛章程
表示“推测”的情态动词
从语篇构建与回指解决看语篇话题
语篇特征探析
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九三学社——以社的章程演变为基础
语篇填空训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