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2019-05-21钟幸

丝路视野 2019年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现状

钟幸

摘 要:西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很是看重,而且行使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间已久,并且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则,同时还将赔偿性惩罚制度纳入了知识产权法中。所以,知识产权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减少了民众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但是,法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有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基于此,本文针对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相关讨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惩罚性赔偿 现状 措施

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的经济来说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在社会经济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受到最充分的利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经济效益。但是知识产权进入经济市场,使得一些违法分子常常钻空子,导致了经济市场乱象横生,引起许多的司法纠纷。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不断改良和健全,惩罚性赔偿横空出世,公民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那么侵权者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给那些观望的人敲响警钟,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加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一、我国知识产权具有的特点和现状

(一)知识产权具备的特点

从我国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中不难看来出,和有形的财产侵权案例相比较,它的客体存在着一些区别,其中具体的表现主要以计算机的侵权损失为典型,当事人在进行维权时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笔者通过大量的材料分析,有以下相关的结论:

1.知识产权侵权者得到信息较容易。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所以造成信息的大量传播和分享,最后人人都可以看得到权益者的信息,并对其进行使用。而一些知识性的事物是无形的,它不像贵重的古玩,也不似稀有的画卷,这些东西都是有形的,如果丢失了,可以依法进行相应的法律维护,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是知识信息是无形的,所以不能直接对对方采取措施。

2.知识产权侵权者具有隐秘性。他们侵权的行为多发,但是想要找到他们的踪迹很难,在网络上进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途径很广,且阻碍小,导致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维权空间较小。

3.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具有间接性。知识产权的损失属于间接性的损失,因为并不会对被侵害者本身造成具体的伤害,所以被侵害者所失去巨大的数额也很难做出具体的计算,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很难找到相关的有力证据,给被侵权者带来许多麻烦。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持续时间已久,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表现为:盗版和假冒伪劣,其中假冒伪类产品在很早的年代就已经产生,在80年代的经济市场中就存在这一问题,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使得假冒伪劣产品更是盛行。例如:“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为了赚取利润,偷工减料,导致许多孩子的身体受到了伤害。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经济市场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无法甄别出假冒伪劣产品,所以一些无良商家才会趁机赚取高额利润。据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侵犯权益的案例涨幅明显上升,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己知识产权的维护,引起了社会公民和有关部门重视。例如:现在网络上许多的视频制作者都加上自己独特的水印,以免被他人盜取,这是视频制作者维权的最基本和最惯用的办法。

二、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通过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定的相关条款、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知识产权目前的发展现状等一些因素,不难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将惩罚性赔偿加入其中也具有必要性。

1.侵权后的损失不易计算

在知识产权中,侵权者给被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失多为隐性损失,并没有具体的物质或金额等损失的体现,所以,在计算损失时比较困难。相关专家指出可以将造成的损失用金钱来衡量,具体就是指侵权者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期间所获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就是应该赔偿的金额,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是否需要赔偿倍数金额,或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赔偿金额。

2.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具有局限性

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奉行的是司法与行政法进行结合的保护原则,其中行政较强势,而司法处于弱势。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就是以行政为中心,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建立本来就是迫于英、美等国家的压力才逐渐成形的,其维权的水平根本达不到原则上的要求,所以加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

(二)知识产权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优势

1.赔偿一定金额,进一步维护被侵权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条例并进行具体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东窗事发,侵权人会被强制性的罚处相应的金钱作为赔偿,金额的多少视情节进行判定。例如:“正泰起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专利案”,一经起诉,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便及时予以处理,要求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产品全部进行销毁,并判处施耐德赔偿正泰3.348亿元人民币。

2.具有威慑力,起到警醒和遏制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对于那些有意或者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有一定的警醒和遏制作用。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效的实施,可以发挥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在经济市场中的作用,确保经济市场的知识产权合理、合法的正常运行。例如:在文学界,有许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也有很多,某些作家抄袭另一作家的作品,这是时常发生的事情,惩罚性赔偿措施的实施有效的提醒了那些抄袭的作家,维持文学界著作的知识权。

三、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措施

(一)实施适当的鼓励、奖励制度

在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该从国家具体的国情出发,对那些弱势群体予以基本的保护,强化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将法律的威严性充分的展现。当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到具体的工作当中,要做到充分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们进行鼓励和奖励是必要的。对于那些知识产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既有的缺点和不足,要引进先进的制度和理念,不断地对依据法律运行的制度进行整改和完善,使法律条款更加的健全。在具体的举措中,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比如将罚款金额上调,并且执法者要严格按照条例上的制度进行最终的裁决。对私人的起诉也要将法律条款不断地进行完善,利用奖励制度,大力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如果遇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周围的人有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要不理睬,对他们的不理睬就是姑息纵容,要及时地起诉或检举,维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许多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之所以没有维权的意识或者维权的态度不积极,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所以,要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利的实施和运行,首先需要将相关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另外,最重要的是要鼓励民众要积极地运用该项法律,使得“惩罚”得到充分的实施。

(二)要掌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金额赔偿数目

在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将金额的赔偿法则整理清楚,并且严格地按照条例实施惩罚。应该按照侵害情节的轻重和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将金额赔偿的数目进行具体的划分,明确金额的数目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明确补偿性的基础金额。从侵害者给被侵害着所造成的无形伤害的轻重来判定补偿金额的多少,对侵害者的惩罚要有理有据,要具有合理性,将赔付的金额具体化。

2.当赔付的金额有了具体的数字之后,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第一,明确被侵害者的具体经济损失;第二,明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的所作所为触犯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明确掌握其在盗取他人知识产权后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润;第三,明确在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所涉及的所有具体金额。例如:在上文所提到的“正泰起诉施耐德”一案中,第一,应该明确正泰的具体经济损失金额;第二,将施耐德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一列出,并且将其通过侵害正泰的知识产权所得到的所有利润都明确掌握;第三,将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金额都应具体化,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步骤进行赔付。以上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法律严格的裁定,根据情节的轻重而定应得的赔偿,使知识产权的维权者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做到合理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施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是保障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性。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度要在其范围之内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这樣做可以有效地防止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过度和金额的赔偿过度。一直以来,侵犯知识产权而应赔付的金额都是极其敏感的话题,在使用知识产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赔付相当的金额能够有效地震慑在法律边缘试探的那些人。如果被要求赔偿的金额太少,就很难发挥惩罚的力度,让那些观望者觉得有机可乘;如果赔偿的数额过高,又会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在使用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借鉴那些成熟的法律条款,比如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学习他们的惩罚制度;或者根据社会中非常典型的案例,运用事实来进行具体的惩罚,让我国的法律制度实施得更加具有权威性、合理性、公平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实施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将赔付的具体政策落实,并将赔付的政策不断地进行精进,使其法律条款变得越来越严格,赔偿条款越来越谨慎,也加大了执行的力度。中国的法治道路在不断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健全,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整改得越来越精细,这使拥有知识产权的民众更有安全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前提条件下,不仅可以使经济市场和知识产权享有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也使得社会在此监督下更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楚韵.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9(17):36—37.

[2]冯术杰,夏晔.警惕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泛用——以商标法及其实践为例[J].知识产权,2018(02):42—48.

[3]李晏,马凯.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1):78—81.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现状
简析知识产权法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应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
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职业高中语文学科学习现状及对策研究
语文课堂写字指导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分析
我国建筑安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的措施
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基于不同层次的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研究